淺談處罰案件的證明分析
4、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5、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6、證人證言,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并有證人的簽名(蓋章)等方式證明,同時還應注明出具日期,附有身份證明。
7、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
8、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
9、境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