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剖析
上述三種現象的發生和存在,極大地影響了工商所的執法工作,雖然近三年來,我市基層工商所在執法辦案的數量上有了很大的提高,每年工商所辦理的案件占案件總量的百分比達到了 %,但大案要案很少,萬元以上的案件比率只有 %。究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工商所缺少綜合執法人員。現有的不少執法人員以前從事的是個體或企業專管工作,大多沒有系統涉獵過執法知識,這就導致他們不熟悉法律、法規,不懂得執法程序、執法技巧及有關查帳、取證等專業知識,因此,這一部分人在辦案過程中往往問題不斷。
2、少數辦案單位和執法人員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錢”看的傾向,對已經流向市場、存在隱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煩、怕費事、怕人情、怕出錯的消極畏難情緒,認為差不多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深究不放。
3、是綜合執法手段不強,工商執法依據不足。在眾多工商執法法規中,有執法力度和強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強,這就導致行政執法依據不足,手段不硬,難以達到理想的執法效果。
(二)基層執法體制不盡完善
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兩個認識”不統一
一是縣局各股室對執法辦案工作的觀念認識不統一,重視程度不統一,指導力度不統一,難以形成合力。出于職責本位考慮,公平交易局側重于執法辦案,法制股側重于執法監督和案件質量,辦公室或財務股側重于收支和財務紀律,各業務科室則偏重于各自業務范圍內的事。這本十分正常,但涉及執法辦案工作時,往往出現各持各的態度,各出各的力,各支各的招,很難協調一致形成合力。
二是縣局機關各股室對基層分局(所)具體執法辦案的指導意見不統一,基層難以執行。由于職責不同,各有側重,各科室站在不同角度考慮問題,發出指導意見。意見的不統一,甚至相左,讓基層很難應對,有的直接影響到辦事效率和執法效力。
2、“三個方面“不完善
一是機構設置方面,仍然存在著職責交叉問題,沒能很好解決統分結合的矛盾。如縣區局的公平交易局、直屬局、市場監管往往三管齊下,一項工作,工商所往往以一對三,做無用功,導致基層工商所彼于應付。
二是人員培訓方面。上級對基層工商所培訓滯緩,沒有很好解決執法指導的問題。基層所精通法律、懂業務、善執法的業務骨干非常少,能辦案、有經驗的經檢人員不成比例,現行的培訓工作明顯存在不足,從各縣區局自行組織的培訓來看,一是培訓的內容滯后,新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出臺,上級機關不能及時進行培訓,如何運用,只能由基層去摸索;二是培訓的方式落后,所舉辦的執法培訓多是從規范角度講述不能怎樣做,禁止怎樣做,至于可以怎樣做,應對問題可以怎樣變通適用,無這方面的培訓指導。這就使得執法培訓在指導性、實用性上大打折扣。
三是在執法機制和裝備方面,首先是機制不活。縣區一級只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有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但激勵機制明顯不足。出現了這樣一個不合理局面:執法辦案存在過錯追究,不執法辦案則無任何責任追究,導致“干事的人是非多”的現象發生,使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受到了挫傷。其次是裝備落后。從我市整體情況看,仍有 個工商所沒有執法車輛,占基層工商所的 %。至于微型攝相機、現代化的檢測設備等更是寥寥可數。再有就是辦案經費難支,在調查中,發現相當一部分工商所由于經費的問題已經影響到日常監管執法。有的工商所苦于拿不出檢測費,甚至放棄案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