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剖析
3、“四個矛盾” 較為突出
一是高標準要求與低素質狀況的矛盾。機關股室順應依法行政和監管方式改革的需要,對于指導、規范基層分局(所)執法辦案工作,提出了較高要求,而基層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不盡如意,其實際執行能力與預期要求相距離甚遠。這是一個長期性的根本矛盾。 同時,執法人員嚴重不足也是制約基層工商執法的一個重要問題。例如,以我們調查的無為縣蜀山工商所為例,該所一線在編人員僅8人,承擔著轄區5個鄉鎮、3個綜合市場、780戶個體工商戶和211戶個私企業的監管任務,其難度可想而知。另外,年齡結構偏老的問題也是我們在基層調查所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以無為縣局石澗工商所來說,該所在編的一線7人當中,35-40歲的2人,40-50歲的1人,而54歲以上的竟達4人,年齡結構嚴重老化。這與我市自管理體制垂直以來一直很少進人有著很大的關系。由于后續力量不足,目前,我市有 個縣局的 個工商所人員缺編,平均只有5-6人。
二是實行剛性標準與謀求彈性空間的矛盾。不管是法律、法規的硬性規定,還是各種辦法、規定、制度及考評標準等,均體現了對基層執法工作的剛性約束。而基層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希望在操作上給予盡可能大的彈性空間。就是說原則性與靈活性的度難以掌握執行,不能很好地做到因所制宜、因案制宜。基層埋怨機關箍得過死,機關指責基層隨心所欲。
三是指導不力與落實不夠的矛盾。站在基層工商所的立場上,現實隊伍素質狀況,使得基層執法辦案需要強有力的業務指導和工作支持,希望機關各科室能很好地發揮指導、參謀、協助、支援等作用。但由于機關股室人員的調配受多種現實因素的制約,實際素質達不到指導職能的內在要求,指導、協調作用體現得并不充分。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反映機關股室指導不力,不無道理。站在機關股室立場上,很好的工作安排、工作調度,因為基層的認識偏差、執行不力而流產,達不到預期效果,則是基層落實力度的問題。正反兩方面的問題,都是今后加強基層執法工作中應著力解決的現實難點。
四是職能辦案機構與基層分局(所)爭搶案源的矛盾。應該說,這是一對積極的競爭矛盾,但問題是在競爭中形成了互不信任、互不理睬的“兩張皮”局面。按理,縣局公平交易局是辦案的指導、協調機構,是系統各基層分局(所)執法辦案的總“頭目”,但由于公平交易局和各基層所均承擔有很重的預算任務,迫于預算任務壓力,在辦理案件上產生了爭搶案源的“分灶吃飯、單打獨斗”的局面。公平交易局忙于自身辦案、辦大案,無暇顧及指導基層辦案,基層發案后欲獨立完成,不愿請公平交易局參與辦理。這種只分不合的狀況,分散了有限的辦案力量,發揮不了整體合力優勢,體現不了執法辦案的拳頭作用。
(三)基層執法環境亟待改善
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是多頭執法的問題突出。如與質監、衛生等部門職能重疊,執法范圍模糊不清,常常出現某些領域的交叉執法、重復執法。例如,今年8月份,無為縣姚溝、蜀山、白茆等地有不少經營戶反映,在今年6月份工商部門己對他們經營的商品進行了全面檢查,可未隔幾天,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又對他們出售的奶粉進了抽檢,并對其中3戶下了處罰通知書,要給每戶幾千元的處罰。類似這樣的例子,在鄉鎮還有不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