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剖析
二是孤立執法。具體表現:許可審批部門發放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吊銷、撤銷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并不主動通知工商部門,完全靠主體當事人自覺行為來溝通。反過來,即使工商部門對主體當事人作出了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也僅僅只公告而已,各行政許可部門仍然按照本部門的規定作出行政許可行為。孤立執法,缺乏有效的行政執法鏈接,必然影響工商部門的行政執法效力。
三是協作困難。當出現暴力抗法事件時,工商部門只能依靠公安部門來處理;當事人拒不履行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時,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此時的工作主動權已不在工商部門手中,公安、法院的辦事效率如何,提出怎樣的要求或條件,工商部門只能看別人的臉色行事。高門檻、高成本的執法協作,使基層工商部門始終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
四是執法“死角”較多。基層工商所管轄的區域一般在農村,隨著農村購買力的旺盛,在城區監管較嚴的情況下,違法分子往往認為,廣大農村是消費的"金礦",也是有關管理部門不設防的空檔、薄弱處,他們紛紛將大批假冒偽劣產品從城市向農村"進軍",發生在農村的違法案件逐漸增多。而根據目前工商所的職權,許多案件不能處理或處理的力度明顯不足。相對于城區來講,農村經營者的法律意識相對較差,各種違法行為相對較多,對抗檢查的心理較強,過激行為也較多,查處難度較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缺乏舉報違法行為的主動性和責任性,自我保護意識薄弱,普遍存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為了那么點吃虧,何必去較真"的思想,既讓違法者有機可乘,客觀上縱容和助長了各種違法經營行為的產生和蔓延,又影響了工商機關對各種違法行為的查處。例如我們在調查中就發現,執法人員在檢查經銷假煙的商店時,圍觀的農民就說,假煙便宜,又不會吃死人,查它干什么。在這樣的環境中執法,難度是可以想象的。
五是執法(或處罰)難。現在,在基層工商行政執法過程中,說情太多、干預太重、執行太難等問題較這突出。 現代通信聯絡的發達,使得案件的說情越來越多,原則在人情的攻勢下往往會作出讓步;行政干預過重的問題還一時得不到很好解決。處理好服務企業、優化環境與強化監管執法力度之間的矛盾很難把握。基層工商所執法更是兩頭為難。在被調研的無這縣石澗工商所反映,基層工商所的很多工作普遍處于“兩難境地”,無論做好做不好總有一頭不滿意,例如,既要依法嚴把糧食、棉花市場主體的準入關,又要為鄉村財貿任務的順利完成,而給糧食、棉花的收購、加工企業“開綠燈”、創造“寬松環境”;既要完成上級層層下達的報刊征訂任務,又不得違反“自愿征訂”原則的紀律;既要加強市場監管,但又沒有必要的經費保障和檢測檢驗設備;既要打假除劣,但又沒有及時、有力、低成本的執法手段等等。至于執行難,是說不清道不明,一個案件辦結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又要過新一輪人情關。何況法院是否將案件執行到位,申請人無法監督。我市無為縣開城工商所在查處一起無照經營案件時遇到執行難的問題,后通過法院輾轉反復近3個月才把案件辦結,費用化了好一筆,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效應,但實際上得不償失,類似這樣的案件,在我市為數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