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畢業論文《會計法》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
影響一個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的不僅僅是單位內部的有關人員,往往還有單位外部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如管理部門、注冊會計師等。從我國實際情況看,有關部門指使、強令某個單位編造虛假會計信息的現象不在少數。因此,《會計法》應當對影響一個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登記處質量的外部因素作出相應約束,并明確法律責任,以防范和制止這問題的再度發生。
在明確會計責任時,有必要討論會計責任的解除問題。在我國各類檢查中,往往你查我我也查,每次檢察都能發現新問題,新賬老賬一起算,但誰都不會給被查單位一個最終結論并承擔責任。筆者由此聯想到,能否在《會計法》中作出關于會計責任被上一級部門認可,即由該部門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負責,下級部門不再承擔責任,比如在國有企業,會計人員編制的會計報表得到廠長認可后即由廠長負責;廠長認可的會計報表經政府有關部門訂可后即由該部門負責;以此類推,政府有關部門檢查企業會計報表的,也應當對該檢查負責。如果這樣規定,對明確會計責任和防止多頭檢查定會有所幫助。
五、 關于執法部門
執法部門主要負責監督檢查法律的執行情況,
以督促法律的貫徹實施。有鑒于此,法律一般都有明確的執法部門,專司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會計法》規定,財政、審計、稅務部門負責分工,《會計法》沒有明確規定。由三個部門共同作為《會計法》的執法部門,意圖是財政、審計、稅務部門在實施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中,都以檢查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為主要內容,檢查會計資料就是一種執法情況檢查,同時,三個部門同時作為執法部門,有利于加強監督檢查力度。但從實際效果看,《會計法》關于執法部門的設計并沒有取得滿意效果。其原因在于,多個部門共同作為《會計法》的執法部門,容易造成分工不清、相與推諉或重復檢查,從實際情況看也是如此。審計部門的監督目標主要是國有單位的財務收支和國有資產、國家資金的使用情況,稅務部門的監督目標主要是納稅人的稅款解繳情況,盡管審計、稅務部門實施監督都要借助于會計資料的檢查,但檢查會計資料僅是執行公務的輔助手段,并不是對會計資料合法性、真實性的監督,也不單純對會計資料是否合法、真實作出檢查結論,也就是說,審計、稅務部門實際上并不能履行《會計法》賦予的執法監督檢查的職責。因此,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將《會計法》的執法部門明確為財政機關。執法部門的統一,有利于職責明確,有利于統一管理。
財政部門行使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權,并使其職權切實到位,是《會計法》得以有效實施的保證,也是實現我國會計秩序根本好轉的關鍵。但財政部門行使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權,應當不同于以往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等臨時性檢查,而應使監督檢查經濟化、制度化。對于企業,主要應通過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來實現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對于其他單位,可以結合財政預算管理以及專項抽查來實施會計的監督檢查。同時,建議在《會計法》中建立會計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制度,以使《會計法》關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落在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