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畢業論文《會計法》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
完善《會計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還應當考慮該方面的規定與刑法的銜接問題。制止會計秩序混亂問題,僅依靠行政制裁已顯不夠,對情節嚴重的會計違法行為,必須加大懲治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提高《會計法》威懾力的重想方設法面。但《刑法》中關于會計犯罪的規定僅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而且主體上有所限定(如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僅適用于公司制企業),相對于會計秩序混亂的狀況而言,其懲治力度稍感不夠,或相應增加罪名,或擴大主體范圍,以打擊會計工作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如可增加擾亂會計秩序罪名,以制裁亂設賬、假造憑證以及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等違法報告罪的基礎上,擴大主體范圍,凡是對外籌資以及對外提供會計報表的單位,都適用該條規定,以制裁假造會計報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七、 關于《會計法》與會計制度的關系
多年來,會計制度(包括會計準則、下同)在規范會計行為中起著事實上的作用,會計制度詳細而具體,《會計法》抽象而原則,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大量的會計違法行為實際上是以會計制度為評判標準的,《會計法》沒有真正明確規定會計行為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從而造成在實務中重視會計制度而忽略《會計法》。曾有人建議,將現行會計制度中成熟的內容規定進《會計法》,以提高《會計法》對會計為行的約束力,也為法律制裁違法行為提供依據。應當說,該建議是積極的。但由于我國現行會計制度正在變革之中,加之行業之間、企業與非企業之間的會計制度差別較大,很難超越這些差別而形成普遍適用的規定體現在《會計法》中。可行的做法是:《會計法》對會計制度進行授權,賦予其一定的效力,確立會計制度在規范會計行為中的法律地位。許多西方國家的會計準則也采用此做法。
另外,關于會計法實施細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問題,也應當是修訂《會計法》中需要考慮的因素。
《會計法》發布實施之初,即有不少人建議制定會計法實施細則,但建議一直未予采納,其解釋是:會計工作的內容十分廣泛,難以通過一部實施細則規范所有會計問題,可以根據條件成熟程度,逐個出臺單行會計法規、制度以規范會計行為。筆者認為,實施細則與會計制度屬于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規范。一方面,兩者的效力等級不一樣,前者通常是對法律有關規定的必要解釋和具體化,以使有關規定更明確、更具操作性;后者往往是對特定會計問題如會計核算、會計人員等的具體規定,涉及內容不可能象會計法律那樣廣泛。在《會計法》只有小改的前提下,制定會計法實施細則尤為必要,以使《會計法》的一些原則規定具體化,如會計核算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具體要求、財政部門監督會計工作的基本規范等,對貫徹實施《會計法》、整頓會計秩序都十分有益。
以上是對完善我國《會計法》提出的一些粗淺看法,其中許多問題沒有完整答案,甚至存在謬誤之處,懇請指教和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