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畢業論文《會計法》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
六、 關于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依照法律對國家及受害者應當承擔的、具有國家強制性的法律后果,也是構成法律規范的重要要素這一。《會計法》設定的法律責任說要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其中:行政責任的責任形式僅為行政處分,刑事責任公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法律責任的規定缺乏針對性和過于原則,使《會計法》的其他規定的實施失去了有效保證。第一,關于《行政處分》的規定與實際情況不符。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犯有輕微違法行為追究的行政責任,其適用范圍一般僅限于國家機關和其他國有單位。由于《會計法》適用于社會各單位,對各單位的違法行為人都以"行政處分"予以約束,顯然沒有約束力,試想一個私營企業,其單位負責人或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如何對其單位負責人或會計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第二,行政處分的執行主體不明確。在我國,對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分權一般是與人事任免權結合在一起的,即誰任命的工作人員,由誰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從《會計法》規定看,財政、審計、稅務機關都沒有對基層單位的人事任免權,進而也就沒有行政處分權,那么,《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的執行主體是誰?只能是違法行為人的所在單位,如果是這樣,其行政處分的嚴肅性、權威性可想而知。第三,追究刑事責任缺乏對應的法律依據。《會計法》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照刑法,對會計犯罪行為規定委少,或行業不對應,或主體不對應,使會計工作中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不能得到應有的制裁。法律責任應當是體現《會計法》權威性和威懾力的關鍵因素之一,聯系到會計工作實際,之所以假賬等屢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是對違法行為沒有給予應有的制裁,尤其是刑事制裁。因此,完善《會計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非常重要。
完善《會計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首先應當明確,《會計法》應當制裁哪些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即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法律規定禁止做的,做了就不違法行為;法律規定必須做的,員有做也是違法行為。一般而言,會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只是實施其他違法目的的手段,如通過造假賬而偷稅、貪污、行賄等,單純為了會計工作自身目的而故意違法似不多見。由于相關法律對偷稅、貪污、行賄等違法行為有相應的制裁規定?回答是肯定的。因為會計工作是一種社會性活動,其影響對象具有不確定性,一張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僅影響本單位的會計信息準確性和此為依據進行分配、投資等的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還可能影響原始憑證開出方的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其他相關會計信息使用者,而準確認定該原始憑證對各利益關系者的危害程度是非常困難的。因此《會計法》只能規定,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即為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不聯系該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實際后果,如果該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后果,當按照其他法律規定進行制裁,如通過假賬進行偷稅的,其偷稅行為由稅法來規范,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制裁。如果一種會計違法行為沒有確定的侵害對錫而給予法律制裁,是否會有失公平?筆者認為,由于會計違法行為所侵害對象的不確定性,只能一經發現存在違法行為即給予相應法律制裁,就錫對違法持槍者并不考慮其是否造成實際危害一樣,這是法律實施所必須付出的社會成本,不這樣就無法根治會計秩序混亂的頑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