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服務:內涵及屬性之再思考
論文關鍵詞:社區服務 公益性 商業性
論文摘要:社區服務應具有公益性和商業性雙重屬性,商業性并不排斤公益性。要實現公益性和商業性的平衡,國家監管至關重要。因此,必須明確社區服務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強化分類管理和分類指導的要求并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體制。
“社區服務”這一概念從其在我國誕生和使用之日起,就因理論表征上的缺失和實踐歸屬上的模糊而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m,從而導致理論研究中價值引導的混亂和實際運作中的盲目性和低效率。鑒于此,有必要對社區服務的內涵及屬性等基本問題進行深入討論并取得共識以指導社區服務實踐。
社區是社會的細胞和縮影,社區服務是現代社區最基礎、最重要的社會功能。作為工業化進程的產物,社區服務發端于19世紀80年代的英國, 20世紀、30年代以后逐漸納人一些國家和地區政府的公共福利政策范疇,并用“社會服務”、“社區照顧”、“兒童及青少年照顧”、“老人照顧”等相應詞匯指代一些機構在社區內開展的服務、由社區提供的服務或政府與個人等為了社區發展所提供的服務,在我國、‘牡區服務”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概念,形成于20世紀即年代,由最初探索社會揭利社會辦向社會生活更廣泛的領域拓展和延伸,其發展的基本維度是圍繞政府職能由“統治”到“治理”的理論和實踐的嫂變而展開的。
社區服務誕生之初,就面臨著穩定資金來源、拓寬融資渠道是按照商業化還是福利化運作的激烈爭議,這種爭論源自于對社區服務的性質是公益性還是產業性的不同理解,由此形成了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以學者徐永祥為代表的對社區服務本質的一元化理解,認為“社會服務以福利性、公益性為內核,不存在脫離或凌駕于福利性或公益性服務之上的社會服務。”第二種觀點是以國務院和民政部發布的各項與社區服務相關的文件為代表的多元主義理解,從1987年在民政部主持召開的大連市民政工作現場座談會上首次提出社區服務的設想,到aoo6年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均認為社區服務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項事業,又是一種產業,作為事業,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業型社會服務,作為產業,是一種特殊的第三產業,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社會福利屬性上,開展社區服務必須以維護和保障社區特殊困難群眾和大多數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為出發點,強調其社會福利屬性,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犧牲社會效益。”生述兩種爭論的焦點在于商業化與公益性是否可以兼容、并存的問題。
雖然不同學者對“社區服務”概念的理解呈現差異,但并不妨礙人們對社區服務價值與目標形成的共識,即社區服務是指政府、社區居委會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為社區成員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其他物質、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務,其價值目標在于努力實現社區居民“困有所助、難有所幫、需有所應。”筆者認為,社區服務作為一個紛繁復雜的事物,應從多層次角度去剖析它的性質,為了實現社區服務的價值目標,對社區服務的屬性作二元化界定更有利于社區服務事業的發展。社區服務應由社區公共服務和社區商業服務兩部分構成,社區公共眼務由社區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服務、救助服務、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文化、教育、體育服務、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社區安全服務等內容構成,其性質帶有公益性,應屬無償服務;社會各方面力量利用閑置設施、房屋等資源興辦購物、餐飲、就業、醫療、廢舊物資回收等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便民利民服務則屬盈利性的商業服務。社區服務不僅具有公益性也具有商業性,商業性并不排斥公益性,在某種意義上,商業性可以成為公益性發展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