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的格式、寫法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應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辦理涉及公民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證,但不得任意扣留、抵押。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轉讓、出借、出賣居民身份證的;
(二)冒名頂替或者竊取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三)不按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的;
(四)拒絕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九條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人,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簡析:
例文1是一則內容較簡單的條例,標題為實用范圍、內容和文種,并注明是試行。下標發布日期、機關。正文寫法與內容繁復的不同,內容復雜些的如《xx市殘疾人保護條例》,分八章四十條,首章為“總則”八條,末章為“附則”兩條,當中為分則六章:“教育和職業培訓”、“勞動就業”、“生產福利”、“康復醫療”、“經費”、“法律責任”,共三十條。本文無“總則”、“附則”,也不分章,除第一條簡要地寫明緣由、末二條規定機關、施行日期是“總則”和“附則”的內容外,其余十八條是分則的內容,寫明r身份證的適用范圍、法律效力、登記項目、有效期限以及管理、申領、繳銷查驗,還有違法處罰規定等。因為發向全民,所以寫得極其通俗、簡明、準確、樸素。
例文2:
xx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交通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均須按本規定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
安全責任制實行單位負責,逐級履行,目標管理,獎優罰劣。
第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上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監督檢查安全責任制的實施情況,具體執行安全責任制的獎勵和處罰。
第四條安全責任制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安全工作;確定安全責任指標,按期考核、評比、驗收;提出獎勵和處罰的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執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隸屬關系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
中央在京機關及駐京軍事機關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單位安全責任制須按下列規定建立。
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與本單位的工作、經營、生產和勞動安全同計劃、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