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的格式、寫法
質量檢驗、鑒定費用由申訴人或者被申訴人預付,處理終結時,該費用由責任人支付。
第二十二條 負責產品質量爭議調解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經調解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產品質量爭議調解書》,由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自覺履行。
第二十三條 負責產品質量爭議調解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書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終結調解。對于復雜的產品質量爭議可以延長三十日。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終止調解。
第二十四條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申訴檔案管理制度。
檔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據申訴的重要性和保留價值,由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訴處理信息統計制度,并將影響重大的申訴及時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簡析:
這是根據《產品質量法》制定的用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處理產品質量申訴的“辦法”。寫法同條例、規定。共分五章二十七條,有的條下有款;按內容繁復程度采取分總則、分則、附則的寫法。第一章總則四條,分別確定法律依據、申訴權利、處理申訴的機構人員及遵循的原則。第二章至第四章為分則,明確產品質量申訴處理、爭議調解的管轄、爭議的調解等的具體做法和管轄部門。第五章附則共二條,一是本辦法歸誰負責解釋,二是頒布之日即實施。此辦法寫時很注意詞意明確,實施可行。
例文5:
xx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88年3月23日發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我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國辦發[1987]9號)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有領導同志主管公文處理工作,經常檢查督促和指導,一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發揚深入實際、聯系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不斷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四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準確、及時、安全。公文統一由文書部門負責收發、登記、分辦、傳遞、用印、立卷和歸檔。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應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
第七條上級行政機關的秘書部門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秘書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在業務上負有檢查、指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