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寫作要求
(1)請求事項要明確具體,合理可行;
(2)陳述事實要客觀真實,突出重點;
(3)理由闡述要中肯,援引法律要準確。
(三)上訴狀的寫作
1.上訴狀的概念和分類
上訴狀是訴訟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上訴狀分為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行政上訴狀三種。
刑事上訴狀是指刑事訴訟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序,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法律文書。
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序,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法律文書。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案件的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序,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法律文書。
2.上訴狀與起訴狀的區別
(1)訴訟原因不同。起訴狀是針對是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狀則是針對原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受文機關不同。起訴狀一般向基層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3)處理程序不同。起訴狀由受理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上訴狀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進行二次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裁定。
3.上訴狀的格式、寫法
上訴狀由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上訴狀的格式請參考教材。
首部的寫作方法:
(1)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
(2)當事人基本情況。書寫的內容和次序與起訴狀相同。但要把當事人在一審中所處的訴訟地位(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用括號予以注明。公訴案件,只寫上訴人,不寫被上訴人。
(3)事由。即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事實。
正文的寫作方法:
(1)上訴請求。要寫明請求上訴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者重新審理。
(2)上訴理由。主要寫根據事實和法律對原判決或裁定的辯駁。通常從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適當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三個方面進行,在辯駁過程中,要注意正面說理,闡明糾正原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依據。
結尾的寫作方法:
(1)受文單位。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樣。
(2)落款。上訴人署名、簽章、上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