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寫作要求
(3)附件。列清上訴狀副本、物證、書證數量。
4.上訴狀的寫作要求
(1)抓住關鍵,有的放矢。上訴狀主要應針對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中在認定事實、判斷定性、適用法律及法律程序等方面的錯誤或不當提出不服的理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
(2)引述原判,方法適當。上訴理由的寫法類似反駁性的文章,一般先將原判的錯誤或不當之處寫出來,再加以反駁。引述原判的內容,根據具體需要,可引用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原文,也可以用歸納、概括方式,引述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大意。
(四)申訴狀的寫作
1.申訴狀的概念和分類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復查糾正或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申訴狀分為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和行政申訴狀三種。
刑事申訴狀是指刑事申訴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它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使用法律上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復查糾正的法律文書。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它公民,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或認為有錯誤,在判決、裁定生效兩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的法律文書。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2.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
申訴狀和上訴狀具有相同的性質和目的,都是對原判不服,要求糾正錯誤、重新審理案件。但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1)使用法律程序不同。申訴狀運用審判監督程序,上訴狀運用第二審審判程序。
(2)針對對象不同。申訴狀是針對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上訴狀是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上訴。
(3)時間限制不同。申訴狀的時間限制較寬,民事訴訟案件的申訴時間限制在判決、裁定生效兩年內,刑事訴訟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沒有時間限制。上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刑事訴訟案件的上訴時間限制在判決10日內、裁定5日內。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的上訴時間限制在判決15日內、裁定10日內。
(4)受文單位不同。申訴狀可向原審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狀則只能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3.申訴狀的格式和寫法
申訴狀的格式與上訴狀基本相同,也由首部、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申訴狀的格式請參考教材。
首部的寫作方法:
(1)標題。由案件性質和文種組成。
(2)當事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押,應寫明在押處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其它公民申訴,應寫明代理申訴人的姓名、職業,同申訴人的關系。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訴的,要寫明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