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一)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固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
7.按有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0.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對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3.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
14.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它有關基金托管業務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1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托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