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范文: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思考
由于示范文本的前六章是事先印就的固定條款,即便制定者在示范文本的“使用說明”中聲稱,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旅游者可能會忽略這樣的聲明,誤以為前面幾章是不可協商的條款,或當事人不愿改動這樣的條款而原封不動,有被法院認定為格式條款的風險。這樣,不留白條款過于僵硬,易認定為格式條款;而留白條款過多,需要當事人一條條議定合同的具體條款,效率太低。“留白”還是“不留白”,確實是一個兩難困境。
三、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現狀、問題
筆者用搜索引擎對網上相關新聞及各地旅游局網站進行查詢,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國家、省、市三級行政部門對于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出了積極努力,詳見表2。
根據我國相關旅游法律,旅行社業務分為包價旅游業務和代辦旅游業務。代辦旅游業務基于旅行社的代理人身份,損害旅游者權益時,由被代理人,而非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向來不是旅游市場監管的重點,相應地,除浙江省外,罕有委托代辦合同示范文本。包價旅游業務是旅行社安排旅游行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之服務。包價旅游服務至少應包括兩個以上同等重要之給付,其中安排旅游行程為必要之服務,另外尚需具備提供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之服務。對于包價旅游業務,旅行社開展的主要是組團包價旅游業務,并區分為國內、出境及港澳臺包價旅游,相應地,國家、省甚至市級的示范本文更多集中于此。甚至有針對不同旅游者群體的示范文本,如重慶市老年人國內旅游組團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溫州市相關示范合同后還附高齡旅游者補充協議、未成年旅游者補充協議等作為補充。至于近年來新興的個別包價旅游業務(也稱“自由行”或“機票+酒店”),無論哪一級,都無相應的示范文本。由于無法律準確定性,旅行社更愿將自由行當作單項委托業務,一些市還發布了單項委托業務合同范本。此外,組團包價旅游業務還會配套發生各種輔助交易,包括組團社與地接社的委托接待交易、旅行社與導游的服務交易、地接社與其他旅游服務供應商的交易等。除個別省市如山東發布了相應的示范文本外,國家級等均沒有,但國家正在準備《國內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初稿)。至于特別旅游業務的示范文本,除一日游、自駕游外,一般都沒有。總之,示范文本在旅行社的團體包價旅游業務上用的多,而在非包價旅游業務上則很少。
盡管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對制定推行示范文本表現出極大的熱情,希望有所作為,示范文本確實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問題也不容忽視:
(一)示范文本品種單一
大多數示范文本集中于團體包價旅游業務,甚至出現國家、省、市三級的重疊現象,而個別包價旅游業務完全缺位。至于其他非包價旅游業務,顯得零散,一般沒有。如果主張對示范文本沒有覆蓋到的旅游業務都需一一制定,顯然不妥,但有的其他旅游業務,例如作為包價旅游供應鏈組成部分的委托接待業務、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業務、包價旅游轉團業務以及新興旅游業務(個別包價旅游、郵輪旅游、分時度假旅游、探險旅游),則需要制定出相應的示范文本。
(二)多級示范文本并行使用
團隊包價旅游是旅行社的主要業務,旅游者權益受損問題高發,旅游主管部門監管上高度重視本無可厚非。問題是同類示范文本過多,監管力量過度集中使用,又可能讓旅行社無所適從。旅行社和消費者表面上選擇余地多了,但內容重復必要性不大,且就算考慮到自己特點,另搞一套,也弱化了國家示范文本的引導功能,不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旅游市場。鑒于政府行政資源的稀缺性,多級示范文本并行的做法不值得提倡。據筆者統計,省級文本采用最多,可能是省級旅游管理部門傾向性意見的結果。
(三)示范文本與法律發生沖突
主要表現在:示范文本轉化成格式條款后,是否需要司法審查,效力是否因此受到影響,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顯失公平,能否與賠償損失并用,風險分配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等。因篇幅太長,已另撰專文論述。
四、結論與建議
盡管示范合同制度在實際功效中距離人們期望的功效還有一定的差距,甚至還存在著一些潛在的負效應,但在當前的語境下,該制度卻還發揮著顯著的正效應??在沒有更好的替代機制之前,我們應該考慮在現有的制度約束條件下,如何促使其克服負效應和更好地發揮其正效應p 。國家旅游局要求,繼續抓好《團隊國內旅游合同》《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地區旅游合同》三個合同范本的推廣使用。抓好《內地居民赴香港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大陸居民赴中國臺灣旅游團隊組接社合作合同要點》和《內地居民赴澳門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的實施??與國家工商總局共同研制《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和《國內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 。肯定示范文本的正效應,當然是筆者的結論,但下列建議則重在降低或避免其負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