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范文: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和豐富既有示范文本種類和內容
在新興旅游業務上,現在最急需的是個別包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國臺灣有《“國內”個別旅游定型化契約書范本》和《“國外”個別旅游定型化契約書范本》可資借鑒。同時,建立既有示范文本的定期審查機制,每隔幾年進行一次,不足的要刪除或修改,陳舊的要更新,未規定的要增添。并且,示范文本中宜適當增加半留白條款,可以緩和甚至解決前述的兩難困境。當然,這樣做時,不能只在資料堆里打轉,要走進旅游實務,總結使用示范文本的長處、短處及影響使用的制約因素,尤其要關注并積累司法判決,發現法院對示范文本條款的認定規律等,以便適時調整示范文本內容。
(二)統一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的非強制性是指政府監管部門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者的關系,但不適用于上下級行政部門之間,國家級示范文本對下級旅游主管部門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在國家已發布相關示范文本時,全國應當統一推廣采用,不得以“省情”或“市情”不同為由,另搞自己的示范文本。細看各地的示范文本,與國家級的并無多少實質性差別。如果確實需要,可在國家級文本基礎上略加增刪,不得另起爐灶。當然,如果沒有相關的國家級文本,要發揮地方旅游主管部門制定示范文本的積極性,地方可基于本地特點制定。一旦條件成熟,由國家統一。這樣,自下而上,最終形成全國統一的示范文本。
(三)完善相關立法
首先,出臺《旅游合同中不得約定和應當約定的條款》。旅游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的旅游業務,出臺旅游合同中強制性的不得約定和應當約定的條款,作為旅行社簽署旅游合同的指南。它與非強制性的示范文本相比,有著更強烈的信號傳遞效應,可以強化旅游合同的監管,保障旅游者權益。其次,盡管合同法鼓勵當事人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但未明確未參照時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建議立法借鑒俄羅斯民法典第427條第2項的做法,將示范文本當作交易習慣,以補立法或約定之不足①。最后,為鼓勵旅行社采用示范文本,照搬而不作變動的,免受相關管理性立法的規制。如《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等地方法規規定,格式條款,包括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備案。這種一視同仁,不加區別的備案要求,對旅游業使用示范文本沒有正向激勵效應,應當修改,豁免示范文本的備案要求。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 wu guogan.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j].theoryhorizon,,(9):14—16-[吳國干.行政指導界說[j].理論界,,(9):14—16.
[2] jinshan branch workgroup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forindustry an d commerce.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 modelis a kind of adm inistrative guidance[j]. study on chinaadministrationfor lndustry&commerce,,(6):17—18.[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課題組.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種行政指導行為[j]. 中國工商管理研究,,(6):17—18
[3]he yuanqiang.institutional review of the government modelcontract[j].peking university law rp p ,(9):378—398.[何遠瓊.示范合同的制度考察[j].北大法律評論,,(9):378·398.
[4]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ivision of the n~ional tourismadm inistration. opinions on the n~ional tourismregulatory arrangements[eb/ol]. 01.18.國家旅游局監督管理司.關于xx年全國旅游監管主要工作安排的意見[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