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標準的理論分析研究
臨近畢業了,大家的論文寫好了嗎,下文是公共管理標準的理論分析,希望大家有所收獲!
所謂標準,通常是指“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定通用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準則或特定的文件。”“公共行為是受標準管理的”[1](41)公共管理中使用了無以數計的各種標準,如建設標準、補助(貼)標準、賠償標準、收費標準、質量標準、鑒定標準、安全標準、公文標準、接待標準和服務標準等等。作為公共管理重要工具的標準,是一種對某一類活動、行為和物品做出明確要求的指令或者命令,并且是一種可重復適用于特定情境和事項的普遍性規定,即如果活動方式、行為性質或物品類型相同,那么標準就無條件適用,從而將對象納入到運用標準的范疇中來,從而有助于實現公平的、一致的管理。
一、公共管理標準的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將我國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四種類型。根據標準的強制性程度又可以將其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根據標準化對象的不同,標準的分類就更多了,如工作標準、安全標準、質量標準、設備標準等。公共管理事實上運用到所有這些標準。
根據標準與管理對象之間的關系性質,可以將管理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行為標準。
(一)技術標準。技術標準主要是對各種物品或產品的形式或內容等所做的技術性要求。這種標準通常表現為對某一類物品或產品的各種外形、成分、制作過程等設定的一系列量化指標,從而作為評價物質產品“質量”的尺度。由于物品的制作過程和物品的質量都是人們行為的結果,因此,技術標準表面上是對物質產品的要求,實質上則是對人們行為的要求和規范。
(二)行為標準。嚴格說來,所有管理都是對人的行為或指導,因此都是對于行為的規定。行為標準主要對公共管理過程中管理關系雙方行為的方式和內容所設定的明確規定。這些標準主要表現為對一類行為做出的要求、確認、約束或限制。在某種意義上,行為標準也可以視為對行為“質量”的技術性要求。
根據實施標準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有無,標準又可以分為嚴格標準和非嚴格標準兩種。
(一)嚴格標準。例如,“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罰款50元”、“農藥殘留物不得超過0.5mg/kg”,“死亡賠償20萬元/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獎金、獎勵和榮譽,有立功表現的另計”。這些標準排除了個人的自主判斷和自由選擇,事實與結果或原因與后果之間是嚴格的一一對應關系。只要事實或原因清楚,行為性質確鑿,結果或后果就是確定的,即根據標準規定操作,罰款50元,賠償20萬元,農藥殘留物只要不超過0.5mg/kg就是合格產品,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獎金、獎勵和榮譽。一般而言,技術標準大多是嚴格標準,即根據物質或產品本身的情況只能得出唯一的判斷和結論:達標或者不達標,合格或不合格,等等,非此即彼,一目了然。
(二)非嚴格標準。如“運輸單位車輛違反載貨規定,經處罰不改的,罰款xx元以上5000元以下”,“接待地方一般干部、外單位來人用餐標準:10-30元/人·餐”,“一般用戶數據通信設備障礙修復時限48小時”。根據這些標準處理具體問題,結果雖然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顯然已具有一定的彈性,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即可能是罰款2500元,也可能是4500元;接待某個一般干部的餐費既可以是11元,也可以是29元:用戶等待修復的時間可能是2個小時,也可能是7個小時。這一類標準為事實(原因)與后果(結果)之間的關系劃定了一個范圍,但具體后果(結果)與事實前提(原因)之間并非嚴格的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是存在著諸多的可能性,也就給行動者的自由裁量留下一定的空間。非嚴格標準大多見之于行為標準。
二、良好公共管理標準的主要特征
標準是一種獨特而重要的公共管理工具,是一種高度具體的、精確的和公開的“游戲規則”,廣泛運用在公共管理的各個領域和各個層次當中。設計良好的公共管理標準,主要應具備如下幾個方面的特性。
(一)標準中的語詞定義應具體而明確,不能含混產生混淆。每一項標準都應當盡可能是針對一項非常具體的、單一的行為的規定,規定所包含的相關語詞的定義應明確而具體,而不可概括而籠統,否則就會發生定義問題,規則的適用性就不存在了,人們將無所適從。如在“大氣總懸浮微檢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0.250毫克/立方米”這一規定中,“北方城市”與“南方城市”都是容易產生分歧的兩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