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中國金融體系脆弱性問題思考
三、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全面管理對策
(一)加強金融監管
從世界各國發展態勢上看,金融監管正在發生質的變化,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發展,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發展。因此,我國應該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進行金融業的全面監管。我國可以考慮參照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模式,成立一個專門的領導機構———國家金融協調發展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協調金融行業的風險管理,彌補現有金融監管的不足與缺陷。
(二)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
現在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是把中央銀行作為最后的貸款人來維護金融穩定,我國一般是由中央銀行通過提供再貸款的方式,救助陷入流動性危機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在救助危機銀行機構時,先后多次履行了最后貸款人職責。
(三)建立與健全投資者保護制度
通過國際上先進經驗可以看出,建立一些相關的投資人保護制度對系統性金融風險可以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一般來說可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制度、建立壽險投保者風險補償制度等等,來有效的預防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從而催動投資者的投資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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