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探析
(二)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改進
針對個別上市公司利用準則“漏洞”,囤積“利潤堰塞湖”的行為,有學者建議,在首次執行日禁止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后,再從留存收益調整到“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這樣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利潤堰塞湖”。
會計準則在制定的時候,規定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留存收益,可能是出于避免因企業取得該金融資產而對當期利潤造成較大的干擾,因為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比交易性金融資產多得多。但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又將因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到資本公積的數額轉入投資收益,還是對利潤造成了影響。所以從實際結果來看,對利潤的影響只是延后了而已,而且這樣容易形成“利潤堰塞湖”效應,干擾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盈利性質和質量作出正確的判斷。因此,若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產期間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處理直接計入利潤表,則公允價值變動直接影響到當期利潤,便于及時反映市場信號,給信息使用者直觀的數據。
(三)充分披露公允價值信息
因為盈余管理主要是指企業管理層在規劃交易和編制財務報告時,利用會計準則的不完善以及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依照一定的職業判斷對財務報告中有關盈余信息進行管理。它并不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比如管理當局利用金融資產分類及會計確認差異調節利潤的行為,監管機構是不能對其進行懲罰的,所以只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特別是公允價值信息的披露,讓投資者能夠清楚地分析出利潤的增加到底是公司經營業務水平上了新的臺階還是由于公允價值上升形成的未實現收益。
(四)加強審計獨立性,提升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素質
1.由于會計年報是由上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可能出現企業當局與會計師事務所“合謀”的情況,比如早些年爆出的安達信事務所跟安然公司、世通公司合謀造假的丑聞等,所以應該提升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加強對注冊會計師財務造假的懲罰力度,加大其承擔過失的法律責任。
2.建議由職業經驗較為豐富和專業理論知識比較扎實的注冊會計師編制上市公司審計計劃及審計工作底稿,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盈余管理方式,盡量壓縮管理當局盈余管理的空間,為報表使用者提供可靠、公正、可觀的信息。
上文即是我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