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聯創”工作規范
注2:轉移黨員組織關系,要由本人親自或由黨組織派人辦理手續,不得委托他人特別是非黨員代辦。黨員在接到組織關系介紹信后,要妥善保管,也可以由黨內交通或機要通信傳遞。黨員要在介紹信注明的有效期內,到所去單位的黨委組織部門辦理接轉組織關系的手續。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接轉手續,介紹信就自行作廢。對于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轉組織關系,不參加黨員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應按黨章規定,按自行脫黨處理。
注3: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一旦丟失,要立即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組織應對丟失介紹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確系本人不慎丟失,可由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并立即通知新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作廢。接轉單位在接轉時,要對介紹信進行認真審查核對。
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把這支隊伍管好,管活,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央有關部門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黨員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其它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黨員所在黨組織應將黨員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時間在三至六個月的,應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負責安排其參加黨的有關活動。黨員應及時主動與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聯系,轉遞黨員組織關系。
二、黨員短期外出三個月以內,或外出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應通過適當方式主動與原所在黨組織保持聯系,匯報外出活動情況,按時交納黨費。
三、黨員三人以上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原所在黨組織應在他們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或臨時黨支部)。對外出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應同時出具有關證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負責管理這些黨員,原所在黨組織應繼續同他們保持聯系。
四、外來經商黨員較多的集貿市場,應在這部分黨員中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根據不同情況,這些黨支部或黨小組,可由鎮、街道黨組織領導,也可由當地工商管理部門黨組織或個體勞動者協會黨組織領導。
五、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及其黨組織提出申請,凡符合人員流動有關政策規定的,黨組織應予以同意并及時為黨員轉移組織關系。所在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六、在人員流動問題上,因單位與單位或單位與個人發生爭議,而提交仲裁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仲裁的,有關單位黨組織應根據仲裁結論確定是否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手續。
七、黨員擅自離職,黨組織應給予批評教育;本人堅持不改的,可區別不同情況作必要的處理。涉及黨籍處理的,應慎重對待。
八、黨員流動中,沒有轉來黨員組織關系或沒有出具黨員證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單位的黨組織,不得承認其黨員身份或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九、凡是按照規定轉來黨員組織關系的,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應予接納,不應拒絕接收。
入黨積極分子定期考核制度
一、入黨積極分子的日常考核工作以支部為單位進行,其具體工作由培養人負責。
二、凡經支委會討論通過,已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的,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