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避稅與反避稅
2、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跨國流動的速度和規模越來越大,而信息交換是國際反避稅合作中的重要一環,而目前外資企業的購銷大權基本上為外商壟斷,且都通過其關聯企業進行,信息的取得是反避稅是否成功的關鍵。但是由于存在許多人為的和客觀的障礙,信息交換難以有效進行,即使得到信息也存在時間滯后問題。因此反避稅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3、反避稅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和相關部門的配合,單純稅務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而目前國內相關職能部門之間如海關、商檢、工商、發改委(原經貿委)等的信息采集、溝通等不盡如意,給反避稅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
4、對反避稅工作認識不足,地方保護主義給反避稅工作帶來阻礙。有的同志認為我國對外開放的目的就是鼓勵外商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資金、設備及管理經驗,如果采取嚴格的防范避稅措施,對外商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予以過多的監督檢查,會挫傷外商的投資積極性。有些地方為吸引投資,爭相提供優惠的稅收政策,這都增加了避稅機會。
5、缺乏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反避稅工作是一項持久的工作,反避稅工作的特點也決定了從事此項工作必須有一批政治素養高、業務素質精的專業人員。由于我國的反避稅工作起步晚,缺乏豐富的反避稅經驗,這些都給反避稅工作帶來困難。
6、取證相對困難。一些概念和標準本身不是很明確,對其很難界定和判定。同時證據資料分散,一般存在于不同的企業之間,有的還在不同的地區和國家之間,而目前限于各方面的條件,有些取證根本無法進行。
通過上述對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分析,我們建議:
1、完善相關稅收法律規定。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制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地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就必須完善稅法,做到稅法條文完整,措詞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反避稅立法上都較先進。針對轉讓定價避稅,我國稅法雖然制訂了一些反避稅條款,如《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但這些規定還不能構成反避稅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們應該在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獨立的反避稅法規制度,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收專門法規。在建立完善相關稅收法律規定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盡快建立并推行預約定價制
預約定價制(簡稱apa)是納稅人事先將其和境外關聯企業之間內部交易與財務收支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價格的確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報告,經稅務機關審定認可后,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依據并免除事后稅務機關對定價調整的一項制度。將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的事后審計變為事前審計,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就關聯企業間的轉讓定價方法通過談判達成一項諒解。該協議一經達成,對征納雙方皆具有約束力,凡符合協議規定的交易事項都適用協議中的轉讓定價方法,而稅務機關則不能予以調整。這一方法降低了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調整的不確定性及征納雙方的行政管理費用,提高了效率,減少了征納紛爭,征納雙方都可以從中受益,還可以避免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