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避稅與反避稅
(2)建立轉讓定價稅制。對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關系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可采取目前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可比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它法調整其計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確定其轉讓收入,核定其應納稅額。
(3)建立納稅人舉證責任制
不少國家在稅收立法中有一個重要突破,即把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根據各國民法的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法院才判被告有罪。這一原則若適用于稅務爭端,必然使稅務部門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為了使稅務部門在反避稅斗爭中擺脫這樣被動的局面,一些國家在稅法立法中規定,將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如德國在1977年稅收法規中規定,準許稅務當局在調查過程中將責任加在納稅人身上。如果發現納稅人沒有按照稅務局的要求提供有關事實,法院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判決,而無需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在關聯企業的交易中,明確由納稅人提供轉讓價格合理的理由和依據,這將對通過轉讓定價進行避稅起到很好的遏止。
2.發揮各類審計作用。
要充分發揮稅務師、審計師、會計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作用,彌補我國專業稅務人員不足、素質不高的缺陷,增強反避稅工作的力度。對重大的轉讓定價等避稅行為,除有計劃的派專人到境外對關聯企業進行稅務審計外,稅務機關還可委托境外會計公司或私人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查證。
應明確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負有依法維護國家權益和客戶合法權益的義務和責任。在接受客戶委托,檢查企業帳冊、會計報表、所得稅申報表和驗資工作中,對明顯弄虛作假,轉讓定價的行為負有調整及如實反映的責任;對其稅務審計結果—所出具的查帳報告和驗資證明的內容負責。
3.建立稅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稅能力。
沒有健全的稅收情報網絡及動態價格信息,很難弄清納稅人避稅的實際情況。應該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范情報交換程序,適時擴大情報交換范圍。建議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建稅務情報收集和交換的專門機構,省、市建立分支機構,專門負責反避稅情況信息的收集、分類、儲存,同時建立國際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稅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要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并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依據。
4.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反避稅隊伍
當今的納稅人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都是知識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企業,其經營方式、管理方式、最終產品以及產品的經營方式等都融入了先進科技和現代管理理念,許多跨國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產物。另外,我國反避稅工作的主要對手是外國公司重金聘請的職業會計師、律師,這些人都精通各國法律、信息靈通,具有豐富的避稅經驗。要對這樣的納稅人實施有效管理,必須具備相應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要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利益,稅務機關必須有大批高素質人才。因此,要設置專職反避稅機構,穩定人員,提高征管人員素質,不斷加強業務培訓,使他們熟悉稅法,精通外語,通曉財務會計、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稅收等廣泛知識,提高稅務審計水平,具備應付因轉讓定價稅制的執行而引發的國際間摩擦和稅務爭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