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答辯狀(通用24篇)
2023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2023答辯狀 篇2
答辯人:,男,51歲,漢族,住*鎮小學。
被答辯人:*縣*小學。
法人代表: 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xx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0月2日
2023答辯狀 篇3
答辯人:張,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香港道號XX室。
被答辯人:郝,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州市越秀區路號B附樓。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爭議在本案中予以處理并無不當
(一)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支付符合《租約》約定,其爭議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x年3月10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租約》,規定“管理費及其他水、電、泵、電話等雜費均由租客支付”,因此答辯人在本案中提出被答辯人支付租賃期間物業管理費的要求,有理有據。另外,《租約》關于權利義務的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賃合同的基礎,物業管理費爭議基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之上并與其緊密相連,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雜費的要求附屬于房屋租賃合同,若無《租約》則無此爭議,雙方之間的物業管理費爭議仍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二)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爭議并非物業管理費合同糾紛
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雜費的爭議并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物業公司和與之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對房產和共有部分進行維護。被答辯人雖為物業使用人,但其與物業公司之間并沒有簽訂任何物業服務合同,無直接的合同關系,而追根究底,答辯人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只有答辯人才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
(三)關于被答辯人所稱本案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法律關系與本案審理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主張,其并沒有提供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二、答辯人請求支付物業管理費和雜費及滯納金有正當依據
(一)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和雜費及滯納金
1、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未轉移
《租約》規定使得繳納物業管理費、雜費的義務發生轉移,即答辯人將繳納物業管理費、雜費的義務轉移給了被答辯人,但這種債務的轉移未得到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即答辯人享有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雜費的權利,被答辯人負有支付《租約》約定的物業管理費、雜費的義務,仍只存在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對物業公司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答辯人依然擁有要求被答辯人支付物業管理費的實體權利。可見,被答辯人混淆了債務人轉移義務和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區別,此處實屬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
2、被答辯人拒付物管費的行為違反了《租約》約定
被答辯人提出《協議書》“在承租期間的管理費和水電費均由被答辯人負責交清……在出租期間所欠的管理費和水電費由租客交清,一切與業主答辯人無關”的約定,主張被答辯人擁有全權處理租賃期間物管費問題的權利。《租約》的確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證被答辯人按時支付物管費而有此規定,但實際上被答辯人拒付物管費,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租約》規定,作為《租約》一方的當事人,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支付物業管理費。
3、協議解除并不影響非違約方主張損害賠償
x年11月10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在承租期間的管理費和水電費均由被答辯人交情,一切與答辯人無關。”基于被答辯人的違約行為,雙方協議解除《租約》,并不影響答辯人主張損害賠償。因為權利的拋棄事關重大,應予明示,解除協議若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約定,應視為沒有約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內在的機能與目的,與權利拋棄無涉。另外,根據x年11月14日,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出函件,表明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的行為,更有力地說明答辯人并無放棄相關權利。
(二)答辯人請求支付物業管理費和雜費及滯納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
當業主將其物業出租給他人或者交由他人使用時,業主可以和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但考慮到業主畢竟是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第一責任人,業主的地位相對穩定,為了保障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即使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相關約定,答辯人仍然負連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責任。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并無錯誤
(一)業主的連帶交納責任
1、業主的連帶交納責任并無補充性
所謂連帶交納責任,是指當物業使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業主關于物業服務費用繳納的約定時,業主仍負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可以直接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用,這種連帶交納責任并非具有補充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屬于《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重復。可見,物業服務企業可主動、直接要求業主承擔連帶支付物管費的責任。
2、退一萬步講,即便這種連帶交納責任具有補充性,也是指當存在物業使用人拒付物管費的事實時,物業公司就有權起訴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即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都有權作為物業公司的第一追討對象,而非應當以物業使用人作為第一追討對象。
(二)連帶責任的“追償”
x年2月14日,答辯人用現金支付x年5月——x年9月部分物管費120xx0元。x年2月15日,答辯人與中航物業達成調解協議,除答辯人之前交納的物業管理費外,x年5月——x年9月期間B附樓19A、19B、19C、19D、19E、19F、19G的物業管理費分別為:41521元、4111元、35046元、15046元、4111元、4111元、19258元,合計123204元。答辯人于x年2月24日支付物業管理費70000元及x年2月28日支付物業管理費53204元,兩次合計123204元,答辯人按照調解協議履行了交費義務。答辯人三次交納物管費合計243204元。因此,答辯人因連帶責任而支付的物管費理向被答辯人追償,有理有據。
四、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和雜費及滯納金的數額合法有理
(一)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數額合法有理
1、明碼標價,被答辯人對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了解清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租約》中明確約定涉案房屋的管理費、水電雜費均由被答辯人支付,而被答辯人對物業管理費的價格是非常清楚的,其在當時已經接受了B附樓商住公寓樓14.85元/月.平方米的物業房屋費用標準。另外,廣州市已于20xx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該細則使得定價方
式更自主,《細則》實施后,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管理范圍縮小,市場調節價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其中住宅物業管理將高檔住宅和組合制物業服務收費放開,由市場調節。中航物業公司按照合同收取物業管理費的行為規范,并無出現亂收費現象。被答辯人享受了中航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理應按照合法程序簽訂的合同的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
1、法律相關規定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結合《租約》中就物業管理費的規定,被答辯人也應依法交納物業管理費。
2、即便被答辯人對物業服務收費存在爭議,也應按照《租約》規定預先償還相關物業管理費用
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的規定,被答辯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協調處理,但在本案中其應先支付物業管理費。
3、物業管理服務存在瑕疵并不能成為業主拒交管理費的理由
即便物業服務存在瑕疵,可以反映讓物業公司整改,也可以找主管部門投訴,實在不行,也可以另案起訴,但不能不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已經提供了服務,業主就要盡交費義務。
(二)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承擔滯納金合法有理
1、《租約》中有關滯納金的規定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租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應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在原審庭審中明確要求被答辯人給付滯納金的主張合法有理,并無不當,且滯納金數額未超過物業管理費總額。
2、交費賬單只是催交形式
被答辯人故意拖欠物業管理費的行為,并不能以未收到交納物業管理費和滯納金的占單未借口而排除依法存在的交費義務。被答辯人對自己交納相關費用是清楚的,物業公司也曾向其催交,即使沒有占單,被答辯人也應知道物業管理費的交納是其與答辯人早已協商好的,被答辯人負有交納我要管理費義務,拒付將受到滯納金的處罰。在此,也可看出被答辯人對擴大損失是非常清楚的,其本身先拒絕履行義務,后怠于行使權力,任損失擴大,將因此造成擴大損失的責任推卸給答辯人,是毫無依據的。
3、即使被答辯人認為懲罰力度偏高,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其可以提出要求予以減少,并不能成為拒付的依據。
五、在本案的審理中直接對物業管理費相關問題作出給付判決,并無剝奪被答辯人以及物業公司的訴訟權利,更無浪費司法資源
(一)并無剝奪被答辯人以及物業公司的訴訟權利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的訴訟權利只要合法有理,依然可以主張,并不會受到任何限制,當然主張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相關義務。對于物業公司而言,即使物業公司不加入本案訴訟,也不代表剝奪了其訴訟權利,其仍然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公司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依法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并無浪費司法資源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審理都是直接對物業管理費相關問題作出給付判決。這既及時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也有效保護了物業公司的正當權益,嚴格制裁了物業使用人的違約行為,可更好地完善司法實踐,節約司法資源。
六、答辯人認為二審判決將一審判決的提前退租的賠償金532950元變更為80000元并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定理由,也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明顯錯誤的,請求再審依法維持一審的判決,答辯人也將依法保留相應的訴訟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租約》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答辯人拒付物業管理費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答辯人請求撤銷()穗中法民五終字地3682號《民事判決書》,既不符合事實認定,也無法定事由,更沒有法律根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張
代理人: 于、余
x年XX月XX日
2023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張,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王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年4月28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墻,并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說,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墻。
2、按照之前所說,由于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墻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墻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系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并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后,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桿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并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范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于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2023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名稱:xx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xx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xx有限公司承擔。因此,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x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200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二○○X年X月X日
2023答辯狀 篇6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195年月日生,云南省縣人,住云南省xx市官渡區官南路怡園小區幢單元號。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現就上訴人魏不服xx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雖然不算短,但是這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存續的。男女雙方自從建立婚姻關系后在較長的時間內,始終是伴隨著爭執和吵鬧,二人始終沒有能夠做到互諒互讓,沒有做到家庭的和諧和睦。早在x年2月就曾提出過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議。由于多年來雙方當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離婚獨自一人無法單獨照顧年幼的女兒,出于為孩子著想,才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續而已。原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還有于開庭后征求了現在已獨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兒的口頭及書面意見后,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二、原審中上訴人已表態愿意有條件離婚,其現認為雙方還有和好可能無任何依據
一審中上訴人曾在庭審中提出多種意見,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離婚;要么錯誤地認為晉寧縣的房子為其個人財產,兩處房產都歸其所有才同意離婚等所謂解決雙方糾紛的方案(對此可查詢原庭審筆錄)。這就說明在內心里,上訴人已完全認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現狀。如今,上訴人上訴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不知這可能出于何處,依據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實是,兩人在x年協議離婚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后,上訴人并未進行自我檢討,認識其自身錯誤,并未包容和寬待女方,反而至今還一味把爭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歸咎于被上訴人,認為是被上訴人的無理取鬧。持別要說明的是本案中雙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及一審判決離婚后至今的時間內,雙方并無任何溝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說如何談起。被上訴人過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體狀況也不好,心灰意冷,無法再維持這名存實亡的婚姻,上訴人居然還聲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這簡直就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被上訴人堅決要求離婚!
三、上訴人稱一審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的主張不能成立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房屋出租的租金,無任何證據證實,所謂租金目前并無結余。對此,一是自女兒讀初中后,上訴人的工資負責家庭的日常伙食費,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后來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購買及女兒的教育支出。女兒畢業后就業費用也由被上訴人支付;二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晉寧縣的房屋,而裝修則是由被上訴人一人負責并出資,購房款與裝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內的所有的積蓄;三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被上訴人身體一直不好,需要不時治療。同時,還需照顧92歲高齡的老母親,被上訴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彌補各項開支,而多次找上訴人協商,上訴人均不愿拿出錢來,以至被上訴人在退休后至今還一直在打工,辛勤操勞,補貼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現在手中哪兒來積蓄,如果說到積蓄,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第三頁中倒是陳述其保管有“2萬3千元存款單”,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應當在本案中進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雙方的共同財產即對兩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時應基于兩人已經年老,主要考慮養老、居住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xx市官渡區的這套房屋作為被上訴人單位的福利房,被上訴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該小區生活,判給被上訴人便于被上訴人日后的生活。并且,被上訴人92歲高齡的母親,住在,需要被上訴人不時進行照顧,被上訴人目前的工作單位也在,在居住方便被上訴人的工作、生活及對老人的贍養。而上訴人目前已經融入到晉寧縣房子所在社區的生活中,由其在晉寧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做出一人擁有一處房產的判決并無不當。
因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分割財產不公等主張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原審判決還沒有遵照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婦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如果說財產分割不公也應是被上訴人認為分割不公才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屬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相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
x年八月二十七日
2023答辯狀 篇7
答辯人江,男、生于1968年12月25日,漢族,xx縣xx鎮xx村二組,現與常土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提出以下書面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訴爭土地的使用權屬于被告所有,原告只是曾經向被告租賃使用而已。
x年6月,被告父親江用3塊約 1.3畝責任田,換取xx村石門山村民楊、毆等2家約5分荒坡。明確上地界自江將要建房的后墻,下地界至溝底(金家村)熟地。而王先奎的荒坡位于本人現在廚房處的一個小角,因面積小,談不上用土地交換,當時只付給對方現金。雙方指清地界,口頭協議雙方認同,付給王先奎現金之后,報經xx鎮土法管理所同意,原告蓋房居住至今。
隨后,本人在換取的房前荒坡上,經過開荒種植柑桔、紅薯等農作物,楊、毆以及王先奎等3家均無異議,且當時本人與食品所人員和睦相處,關系甚好,從未為地緣之事說事。
被告父親江與楊、毆兩家換荒坡協議并建房后,該土地使用權就發生了轉移,而常訴稱:1994年與楊、王先奎等兩家協商租賃其此處的山林地,是非法的也是無效的。因早在x年,該地的使用權已經是被告所有,同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怎能二次轉讓?
原告現在的房屋是食品所所有,后由原告購買,早期的出路是在食品所院落臨街面外一側,而不是現在通往食品所的這條路。隨著集鎮建設不斷發展,由于種種原因,食品所早期臨街面的出入路線消失了。原告于1994年買了該房后,開起了大理石廠,為了通道,常找到被告父親江,商量將本人門前地鋪平過車。當時,江考慮到常做生意不容易,如果不答應就斷了其財路,遠親不如近鄰,沒有多想答應了,于是才有了現在被告門前通往食品所常xx大理石廠的這條路。
常開大理石廠,一是要通路,二是要有場地倒石料(泥漿)。于20xx年5月31日,常又找到了江,商量大理石廠倒石料(泥漿)的場地之事。經協商,最后達成協議:“江兩塊地出租給常金海暫用,一塊大約2.5分,每年150元;另一塊地大約1分,每年160元,租用時間一年,從(20xx年5月3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到期。兩塊地租金合計叁佰壹拾元整(310.00)。若常金海不使用此地,由常金海給江兩塊地恢復原狀,土面墊50公分黃土,歸還原主”(詳見該協議)。
江自x年在位于王溝口食品所附近建房后,在房前的荒坡至溝底熟地處經過開墾,曾經在種植過紅薯、柑桔樹等農作物。為滿足常倒石料,江毀了紅薯、柑桔樹等農作物。雙方均簽字蓋章,如今該協議尚在,可以說證據確鑿,鐵證如山,可原告說該土地的使用權屬于原告是錯誤的。
再者,既然原告常稱,x年就與楊、王先奎等2家協商租賃其山林地。又何必在20xx年5月倒石料時,還要與江簽訂土地使用協議呢?(詳見證據)
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訴爭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被告,原告只是租賃使用,現在已經不使用了,理應按協議墾復歸還被告。被告耕種屬于自己所有的土地是正當的,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體現司法公正,謝謝!
答辯人:江
二〇xx年九月一日
2023答辯狀 篇8
答辯人一:宋,女,x年2月2日出生,漢族人,現住:xx市路號;
答辯人二:何,男,x年4月4日出生,漢族人,現住:xx市路號;
答辯人三:何,女,x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人,現住:xx市路號;
委托代理人:陳,女,x年4月4日出生,漢族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蔣、蔣、高訴宋、何、何遺產繼承糾紛一案,根據原告提出的訴狀,具體答辯如下:
我認為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對于我們母子三人而言過于殘忍,完全沒有考慮到我們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問題,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一)俗語有云“罪不及妻兒”,我丈夫何殺人,我們母子三人又沒有殺人,我們對于原告沒有任何過錯,原告不能這樣漠視我們的存在,逼迫我們搬出我公公的房子。我一個四十多歲的女人,無依無靠的,一個人生活都有問題,更何況我還要養活兩個孩子,把房子讓出來,這要我們以后怎么活。這樣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講人情,更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我26歲就隨老公何回到公公謝身邊生活,雖然我們在此二十六年之間沒有對二老盡過孝道,但自從我們回到公公身邊生活后,我也是克盡孝道的,并沒有虧待二老。現在,我丈夫死了,無依無靠的,我一個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這把年紀了,又沒有文化,根本沒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兩個孩子要養活,就我們母子目前的狀況來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讓我們流落街頭,這對我們這孤兒寡母來說真的太殘忍了。
(三)蔣、蔣、高都是依法繼承遺囑,而我也是依照法律來懇求各位不要對我們過于殘忍,念在我們孤苦無依又無生活來源,依法分給我們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懇請各位審判長、審判員依法分給我們母子三人適當的遺產,幫助我們維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xx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宋
何
何
x年十月二日
2023答辯狀 篇9
答辯人:鄭某,女,1xx5年1x月12日生,漢族,住xx縣沙窩鎮程莊行政村程莊村36號。
委托人:龐,山東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周某,男,1x年1月2x日生,漢族,住xx縣城關鎮西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xx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于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3月13日
2023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吳,女,1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被答辯人:李,男,1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xx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x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x5元,賈仁應有xx1.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5年x月4日
2023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x市電冰箱廠。
地址:x市x區x大街28號,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x市電冰箱廠廠長。
因原告宋訴被告x市電冰箱廠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x年購買答辯人生產的電冰箱1臺,x7年引起火災。被答辯人在提起產品質量賠償訴訟中隱瞞諸多重大事實,答辯人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1.被答辯人購買的答辯人生產的電冰箱已超過最長產品質量保證期。答辯人在其生產的電冰箱銘牌上明確標明該冰箱的最長使用壽命為10年。被答辯人 x年10月1日購買此臺冰箱,到 x7年11月1日發生火災已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2年。
2.被答辯人私自更換電冰箱電源線,破壞冰箱原有的電路結構。答辯人生產的冰箱使用電源線為300v, 5x規格。由此造成電路負荷過重,引發火災。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市電冰箱廠
法定代表人:劉
x8年2月1日
2023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2023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 :,女,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贛州市章貢區。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對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
1.從20xx年5月31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 答辯人從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間,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議,只是以20xx年5月15日收據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1萬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至20xx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1300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20xx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協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xx年5月15日收據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而合同是20xx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權20xx年5月31日已經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 上訴人認為這1萬元押金應按交易習慣確定為店面轉讓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1)是否是交易習慣要從以下方面認定:一是普遍認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而根據贛州的現狀,承租人轉租店面收取店面轉讓費,并不為經商人士所認可,因為這純粹是某些人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強加在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頭上的強盜邏輯,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條件從房東哪里租來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經商,而是把店面當作倒賣的資本,從中謀取暴利,人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從而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這是擾亂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再者承租人轉讓店面給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收取店面轉讓費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就平白無故的收取實際承租人的店面轉讓費,這屬于民法所規定的不當得利,也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退一步說,假使這就是上訴人所說的交易習慣,那收據上為什么不寫店面轉讓費,而寫店面押金,按交易習慣押金才是歸還使用權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轉讓費按交易習慣是雙方簽訂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時就得支付給店面轉讓人,并且不管使用權是否歸還都不用再返還給實際承租人。而收據里注明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恰恰說明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2)從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身可以斷定其本人是認可這一萬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上訴人一方面自認為這1萬元是店面轉讓費,應在其出具《收條押金》后三個月即20xx年8月15 日后主張,但其上訴狀第4點“一審判決未審查‘《收條押金》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的付款條件,事實上,‘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條件之一,20xx年8月15日至一審判決之日20xx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付款條件也未符合,不知為何?一審竟視而不見!”從這點可以斷定,上訴人是認同收據上所約定的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答辯人的,只是附加“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罷了,試問如果不歸還使用權的話,何談“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如按上訴人的意思20xx年8月15日得主張這1萬“押金”,但從這以后答辯人一直不間斷的租賃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內設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訴人所說的1萬元押金為店面轉讓費,本身就自相矛盾,無論是從交易習慣,還是從事實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 年12月 日
2023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男,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證號碼: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而欠條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說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除了一張欠條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原告曾于20xx年**月**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說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說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1、原告陳述被告是于20xx年**月**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xx年**月**日就已開業經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原告又說20xx年**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證據規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系也沒有經濟業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借貸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而本案的欠條并沒有注明出具欠條的日期及任何的時間上的說明,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說明該欠條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3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李某某,男,x年5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大興區黃村鎮棗園北里X號樓X單元X室,電話:
被答辯人:姚某某,女,x年x月3x日出生,漢族,住住xx市大興區黃村鎮棗園北里7號樓2單元x室,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并不存在起訴狀中所稱的感情破裂。
(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我與被告與1xx3年1月1日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該陳述符合實際情況,正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相近,愛好相同,才共同組建了家庭,一起經歷了十幾年的風風雨雨,直到現在答辯人仍深愛著被答辯人。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深感驚訝。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不務正業,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為了家庭,為了孩子,一直在數字通誠電子商務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勞累,從來沒有怨言,怎么能說答辯人不務正業呢?
(三)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亂找女人,對家庭不負責任,于實際情況不符合。
可能是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溝通不夠,導致被答辯人猜疑答辯人在外面有別的女人,從而提起離婚訴訟。答辯人愿意與被答辯人通過交流溝通,相互體貼,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
二、 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一)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兒李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三)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6月1x日
2023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徐,男,1x年3月1x日出生,漢族,住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央子街辦xx村123號,聯系電話:15x544x13。
被答辯人:孫,女,1x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寒亭區xx鄉xx村。聯系電話:1。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介紹后,經過戀愛,相互了解、彼此認可后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并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著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為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活家庭。以后,答辯人愿以后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愿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于x3年1x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于生長發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徐佳鑫。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從兒子徐佳鑫出生到現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寒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4 年 5月2x日
2023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xx手機轉。
就原告董、董訴被告勞X、xx市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么身份關系?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愿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鄧毓X向董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后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托鄧毓X支付了20xx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復核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復核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為,本案應當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為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為“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于‘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之規定。”
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志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志為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于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于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20xx年3月份通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后的車檢,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于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為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于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系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于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為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為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后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2023答辯狀 篇18
王離婚答辯狀20xx-04-21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下面就為您奉上這篇離婚答辯狀供您欣賞!
答辯人:王,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路XX小區幢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同時,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并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李。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3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李,男,漢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
2023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佘,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占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民一初字第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一)、答辯人與王雖自愿結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并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愿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并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x0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范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并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于共有房產,由于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占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家私、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于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2023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周,男,漢族,1x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議,法律關系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2023答辯狀 篇22
答辯人:黎※
答辯人對上訴人陳※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究竟清晰,法律相關定性精確,合用證據適當,責任確定公道,審訊措施正當。因此,廣州市人民法院(20xx)法民初字第號民事訊斷公道正當,哀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以維護答辯人的正當權益。本案已經證實的究竟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錢5000元,兩邊民間借貸相關創立。
201xx年12月18日,原告通過轉賬方法向被告出借5000元,被告通過短信,被告理睬于20xx年2月送還。因為被告一向未清償借錢。
2、被告雖確認向原告借錢5000元,但抗辯稱原告曾口頭委托其先容外國工具,約定每月用度20xx元,現原告所欠的處事費可與被告所欠的借錢相抵銷,抵銷后被告不再欠原告金錢。對此,被告僅提供了部門電子郵件、原告的個人照片及資料、收集工具的資料證明,但原告對此均不予確認,稱其并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勞務或物色工具,兩邊也未告竣任何協議。
二、答辯人對上訴人所持概念的辯駁
1、上訴人陳※的上訴的究竟和來由不創立,答辯人并沒有委托和授權上訴人在20xx年2 月尾,在網上幫其找外國工具,也未口頭約定因必要翻,譯和探求每月20xx元的約定,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沒有形成任何協議相關。
2、上訴人哀求答辯人償還人為6000元,并未提供新的證據來證明。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相關,且不存在口頭協媾和與民間借貸無關的任何協議。本人以為,上訴人的上訴哀求無理,一審法院訊斷正確,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3答辯狀 篇23
答 辯 人:xx市xx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住xx市x村x區x號樓
法定代表人:徐,xx區計生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祁,法律司務所主任
因被答辯人訴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不服并要求撤銷答辯人依法作出的亭計征決字(x0)214號《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依據。被答辯人訴稱的內容主要指向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指定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實質是對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挑戰和對計劃生育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挑釁。其訴訟請求不能支持,否則,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將蕩然無存。
二、被答辯人已經生育了一個孩子,且不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法定條件,但被答辯人視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規定于不顧,拒不執行法定的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生育了二胎,事實清楚,不容抵賴。
三、被答辯人在境內有住房,被答辯人之妻及一胎所生小孩的戶口均在xx區,在計生部門與被答辯人談話時被答辯人也同意由xx區計生部門處理,故由答辯人依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程序合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才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未按規定生育子女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明確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由縣級政府計生部門或者委托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決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生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均應分別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基本標準為孩子出生前一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不符合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據此,答辯人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法律依據充分。
五、被答辯人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提出異議,實質是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限提出了異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該訴稱實屬胡攪蠻纏。
1.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憲法與立法法規定的權力機關,具有立法權限的立法機關,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屬于“法”的范疇。人民法院屬于審判機關,其處理案件必須依“法”,《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注:不是參照而是以此為依據)。
2.依據《立法法》第八十七和八十八條之規定,審判機關無權對作為立法機關的省級人大制作的條例進行變更或撤銷。
3.《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并非《立法法》所稱的授權立法。授權立法指有該項立法權限的立法機關授權無該項立法權限的立法機關制定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立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即江蘇省人大無需授權即可指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所規定的內容也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一脈相承,不存在任何矛盾與沖突。
綜上,懇請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公正處理本案,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 辯 人:xx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x年二月二十四日
2023答辯狀 篇24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43歲,xx縣x鎮xx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 ,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52歲,xx縣x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男,漢族,現年35歲,xx縣x鎮高崾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x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在給雇主赫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xx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現在被答辯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給被答辯人蔣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x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 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關知識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應按先列情形分別做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并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二審答辯狀經典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