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答辯狀(精選29篇)
2023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2023答辯狀 篇2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市縣鎮(街道)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被答辯人:鋁管加工廠,住所地:經濟開發區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第三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縣鎮(鄉)村,F暫住市縣鎮村。
因被答辯人(即行政復議申請人)鋁管加工廠不服答辯人作出的社工認[ ] 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的理由,不符合事實。根據被答辯人《行政復議申請書》訴稱:“第三人系醉酒致傷,不應認定工傷”。但在調查核實時,該廠領導只說他平時經常喝酒,并未說他醉酒上班。而“喝酒”與“醉酒”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論。答辯人在作出工傷認定之前,曾向被答辯人送達《工傷認定舉證告知書》,書面告知其答辯舉證,但被答辯人置之不理,既未提出異議,也沒有提供“醉酒”的有關證據。如果第三人確系“醉酒”上班,為何不予以制止呢?因此,被答辯人說第三人系“醉酒致傷”的說法,與事實不符,難以成立。
二、答辯人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經調查,事發當日下午3時許,第三人在操作電鋸加工產品時,因材料打滑,不慎右手食、中指被齒輪割傷。以上事實,有現場見證人證明材料以及工傷認定經辦人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
答辯人認為,第三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只要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工傷的三種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即使第三人違章操作致傷,按照工傷職工無過錯的原則,也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答辯人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依法認定第三人為工傷,并無不當。被答辯人以第三人“醉酒”為由否定工傷,目的是為了逃避自己應負的工傷補償責任。鑒于上述情況,請縣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復議請求,維持答辯人所作的該工傷認定結論。
此致
縣人民政府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年月日
附件:
1、本行政復議答辯書副本3份
2、相關文件和證據材料各2份
2023答辯狀 篇3
答辯人黃,女,某公司經理,住上海市區路弄號室
被答辯人郭,男,無業,住同黃
事實及理由:
郭所述的離婚理由不正確,我堅決不同意離婚。我與郭婚后夫妻關系一直很好,造成夫妻矛盾的原因是郭母親從一開始就嫌棄我,在我們中間沒有起到好的作用,挑撥我倆關系。我認為如果沒有他母親的因素,郭也不會與我離婚。
這幾年,我承認自己對郭關心照顧不夠,我因為賭氣就和他冷戰,故意不聞不問,但是我心里依然還是對他有感情。我愿意改正自己的缺點和不足,努力改善夫妻關系,我們還有和好的可能。
郭在起訴中稱夫妻分居兩年多是事實,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合而分居,而是因為郭在外地工作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因此,他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充足。
綜上所述,我們有感情基礎,希望法院能給我一次機會,多給我們做調解和和好的工作,駁回郭離婚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
x3年1月5
2023答辯狀 篇4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x月x5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為,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x月2x日生,xx省大理市人,住xx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人介紹認識,于x年12月xx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楹蟠疝q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xx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23答辯狀 篇5
答辯人:李
被答辯人:xx縣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喀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做如下答辯:
被答辯人即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必須依法駁回。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年7月14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書》合法有效,被上訴人無任何違約行為,相反是上訴人嚴重違約,上訴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將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
1.本案的真相是上訴人利用被上訴人的資金將房屋建成后房屋價格上漲,上訴人受到利益熏陶,想要單方違約終止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買賣合同,其做法是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無論在哪都是站不住腳的,上訴人必須履行將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的義務,以至于維護公民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法律的尊嚴不被褻瀆。
x年7月14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協議書》,協議明確約定:上訴人將位于xx縣銀花幼兒園開發的祥鑫花園二期項目的主樓3至8層和副樓3層-6層以單價1700元/平方米出售給被上訴人用作賓館經營使用,并約定于x年12月31日前將上述房屋全部按照三星級酒店標準施工完成交付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并保證交付時房屋的水、暖、電能夠正常使用,消防合格。而被上訴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上訴人交付了的購房款,至今已經過去4年時間,上訴人依然未能將房屋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按合同約定上訴人必須在x年12月31日以前將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和所有,否則必須雙倍賠償被上訴人所交的全部款項,并將建好的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沒想到合同簽訂一年后房屋價格上漲,上訴人就起了歪心,想盡各種辦法想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再想高價另售他人,其行為已經嚴重違約。現在還想通過法院訴訟解除合同掩蓋其非法目的,獲取更大利益,被上訴人認為法院也不可能保護上訴人的這種非法目的。上訴人如此得逞,當事人的權益從何得到保護,法律的尊嚴從何得以體現?
2、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只向其交付30萬元定金再也沒有交納其他款項為由稱被上訴人未能履行合同而違約,所以請求解除合同。這是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沒有任何違約情況下,實在找不出理由,就以此不存在的事實,自己捏造的事實,要求解除合同,顯然于法無據。
本案被上訴人于協議簽訂的當日就向上訴人支付定金30萬元,截止到x年12月被上訴人陸續共支付款項13筆金額為286萬元。這有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的收據為證,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上訴人就連擺在眼前的事實都要否認,不承認,其居心何在。上訴人就以此想解除合同天理難容。
3、即使被上訴人只交付定金30萬元,因上訴人沒有催告,也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被上訴人繼續履行合同,支付房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合同解除權人經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之規定,只有當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催告后拒不給付款項,被上訴人無履行能力時上訴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由于本案被上訴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房屋價款286萬元,被上訴人不存在拖欠房款的說法,上訴人在此期間也就沒有向被上訴人催告過,上訴人無權依據任何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合同。
3、被上訴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支付購房款286萬元,已經超額支付房款,被上訴人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上訴人催告后仍不履行,也不存在其他任何違約行為,上訴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并非像上訴人陳述一樣在地下一層建好支付70萬元以后每層還必須付款30萬元房款,這是在歪曲案件事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第二條約定:上訴人將位于xx縣銀花幼兒園開發的祥鑫花園二期項目的主樓3至8層和副樓3層-6層以單價1700元/平方米出售被上訴人,在房屋建成交付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支付房款最多不超過所購房屋總房款30%,剩余70%向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由上訴人辦理。根據當時的建房圖紙顯示被上訴人所購的幾層房屋總面積只有5399平米,所購房屋的總價款為917萬元,建成交付時被上訴人支付不超過所購房總價款30%即275萬元,被上訴人只要向上訴人支付275萬元就以完全履行,可被上訴人支付了286萬元,已經超額履行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即不存在不可抗力,被上訴人也從未說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或者出現被上訴人遲延履行義務,經催告后合理期限拒不履行,更不存在被上訴人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既然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既無法定解除的情形,又無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情形,上訴人依據何種法律規定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呢?
另外提請法庭注意的是假設本案被上訴人逾期支付首付款的大部分房款,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也是有條件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是經書面催告后3個月被上訴人拒不履行方可成立。即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條件能夠成立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首付款大部分房款被上訴人沒有交付;二是經催告后至少3個月被上訴人沒有履行的。本案所有的解除條件都不成立,無從談起解除合同。
4、合同簽訂后,上訴人委托相關機構設計的圖紙建筑面積屬于被上訴人層數的面積只有5399.78平方米,被上訴人根據當時設計的圖紙面積付款,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30%,付款額達到40%。
x年7月合同簽訂后,反訴被上訴人委托銀河建筑勘察設計院對整棟樓層進行房屋施工設計,依據設計的圖紙顯示屬于被上訴人所有的房屋面積為5399.78平方米。施工圖紙作為施工的唯一依據,面積當然是以圖紙約定的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的規定,面積誤差也不能超過3%,如超過也是無償歸被上訴人所有,不得計算房款。當然至今上訴人從未提出面積增大等事宜,只能按照設計圖紙的面積計算面積。
發生訴訟之后法院在審理期間上訴人申請法院委托新疆正天測繪公司測繪房屋整體面積為9400平方米,屬于被上訴人層數面積為5737.94平方米。這時房屋面積才得以確定,被上訴人才明確知道應付30%首付款數額,如果面積超過當時的圖紙面積,不能以此認為之前被上訴人付款沒有達到30%就是被上訴人違約。
二、上訴人上訴稱此房屋已經以抵債的方式出售給案外人,所以合同無法履行。該事實系上訴人偽造、虛編、惡意串通的行為,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
首先,本案在原一審及高院發回重審開庭時,上訴人從未提出過本案所涉及房屋已經出售,也沒有向法庭提出相關已出售的證據。而是待兩次一審判決結束后,私自惡意串通與案外人偽造合同,以達到其訴訟目的,嚴重損害被上訴人利益,嚴重妨害法院訴訟,情節非常嚴重,上訴人等人已經涉嫌偽造證據罪。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上訴人與案外人串通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嚴重損害被上訴人利益屬無效合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所以上訴人與案外人簽訂的合同系偽造、無效合同,不得作為定案使用。
其次,如上訴人與案外人簽訂的合同被法院采信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由于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解除,上訴人將房屋出售第三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如果上訴人出現這種違約行為必須退還被上訴人已付購房款 286萬元,雙倍返還被上訴人的購房款527萬元,并賠償被上訴人再次購買同地段的房屋差價損失約1334萬元(原來該房屋合同約定的價格為每平方米為1700元,現該房屋價格已漲到每平方米4000元,增長差價為每平方1300元,差價損失為1334萬元),合計1800萬元。如上訴人轉賣的事實存在必須賠償被上訴人損失1800萬元及利息損失。由于本案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所以主張了遲延交房違約金527萬元。如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必須事先釋明,避免被上訴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上訴人至今未將建成的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經營使用已經嚴重違約,理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572萬元,同時履行將房屋按照合同約定標準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和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之規定上訴人不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還必須繼續履行將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的義務。依照雙方x年7月14日簽訂的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即“甲方需要在x年12月31日以前將現房交付給乙方(保證水(上水和下水),暖,電(以施工圖紙為標準)三通能夠正常使用,甲方安裝兩架電梯和消防設施及驗收和合格手續,甲方按照三星級酒店標準施工,如未按期交付,雙倍賠償乙方的損失。”那么上訴人方至今未將建好的房屋按照三星級賓館條件交付給被上訴人,已經逾期達四年多的時間,給被上訴人造成重大損失。而且被上訴人按照合同的交付時間以為上訴人按時交付房屋,為賓館的裝修購進各種材料價值達200多萬元,如今水泥因存放時間長已經過期不能使用,瓷磚、空調等均已付款訂購,現由于上訴人未將建成的賓館交付給被上訴人,這些材料均無法使用,直接造成損失達200多萬元。
被上訴人特別強調:如果本案合同履行不能,上訴人已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事實被法院認可,上訴人必須賠償被上訴人損失1800萬元,而并非履行交付房屋的支付違約金572萬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案證據充分證明是上訴人看到后期房價上漲后,想要無理單方撕毀合同,這種違法和違約行為是法律堅決打擊的,法律必須維護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就如本案必須保護被上訴人擁有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已經違約,除了將房屋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被上訴人外,還應向上訴人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572萬元,否則應賠償反訴上訴人損失1800萬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此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11-12
2023答辯狀 篇6
答辯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濰坊市奎文區。
答辯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濰坊市奎文區。
被答辯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濰坊市坊子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x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F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x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x年7月24日向借款120xx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x年8月24日歸還了20xx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x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x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生買賣聚苯板業務關系,在x年6月3日至x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x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為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形成并存在的證據,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的范疇,現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性。再次,取款行為發生的日期是x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x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欠款,那也是償還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x年3月19日的20xx0元收到條、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x年3月24日的20xx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20xx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讓費20xx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交接手續。根據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x年一月七日
2023答辯狀 篇7
答 辯 人:x有限公司。
住 址:蘭州安寧區。
被答辯人:x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肅省臨夏市。
我公司接到省高院轉來凌峰公司《民事再審申請書》一份,閱后認為:凌峰公司的再審申請仍在重復一、二審的觀點,再審申請假話、空話居多,缺少理性成份,沒有證據支持,依法不能成立。事實勝于雄辯!為澄清事實,維護權益,針對凌峰公司提出的再審申請,答辯如下:
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寧區,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1、雙方在《合同書》第六條約定“仲裁地:蘭州安寧。”并沒有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經我公司向市仲裁委了解,蘭州市安寧區沒有設立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第18條規定:上述約定屬“約定不明確”,仲裁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可以管轄審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本案屬承攬加工合同糾紛,凌峰公司定做的產品均在安寧區我公司車間加工完畢,由凌峰公司派車來我公司驗收提貨。產品的“加工行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蘭州市安寧區。我公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選擇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安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4、一審法院向凌峰公司送達《應訴通知書》和《民事訴訟狀》后,在答辯期內,凌峰公司提交了書面《民事答辯狀》,對管轄權并未提出異議,表明凌峰公司已認可并接受一審法院管轄審理本案。
因此,一審法院受理本案是依法管轄。凌峰公司所稱“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工作人員剝奪當事人正當的訴訟權利,是地方保護主義?”云云,是沒有任何根據的,其所謂“法院岐視凌峰公司”更是不理性的說法。
二、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1、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爭議僅為15萬余元。
x年7月上旬初工程完工,雙方進行了驗收,凌峰公司對工程質量比較滿意,此時剩余款項為154665.71元,凌峰公司即委托信用社向我公司電匯15萬元,后又支付我公司安裝工人差旅費1000元,余款僅為3665.71元。如果我公司工程不合格,存在質量問題,凌峰公司怎能在驗收后即支付15萬元款項?
2、雙方驗收后,對凌峰公司提出的所謂“質量瑕疵”——彩鋼板局部劃傷(其原因是凌峰公司運輸中,車輛顛簸所致),我公司派員兩次維修,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單》。但凌峰公司收到我公司《工程竣工驗收單》后,仍拖延不予簽字,后又單方截留了信用社150000元匯款。
由上述事實可知,我公司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一、二審判決凌峰公司付清我公司余款153885.71元公正合法,應當維持。
因此,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爭議不大”,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完全是適當的,合法的,凌峰公司“審判程序違法”的觀點根本不能成立。
三、我公司彩鋼板不存在質量問題。
1、我公司十分重視產品質量,在同業內有良好的質量信譽。一、二審時,凌峰公司提交了所謂彩鋼板存在質量問題的兩張照片,但經法庭質證,根本證明不了工程存在質量問題。
2、凌峰公司提出“工程存在漏水,彩鋼瓦屋面劃傷(是凌峰公司在運輸中劃傷),至今未修復”不是事實。我公司本著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兩次派員維修(凌峰公司x年7月18日信函已認可此事實,其在再審申請中稱“沒有維修”不是事實),并向凌峰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單》,但凌峰公司卻拖延不予簽字。
3、工程驗收后,凌峰公司已經單方自行使用工程,依據法律規定,工程應當視為合格,凌峰公司不再具有“質量異議權”。
4、凌峰公司所謂“安檢門倒鏈安反無法使用”的問題,在雙方驗收時凌峰公司并沒有提出,在x年7月18日的《函》中只字未提,在一審《民事答辯狀》時也沒有提出,直到一審庭審時才提出此問題,這說明安檢門倒鏈安裝的位置凌峰公司是認可的。實際上,根本不存在“安檢門倒鏈安反無法使用”的問題。“安檢門倒鏈”是根據客戶的需要安裝,不存在反正的問題。這只是凌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借口之一。
5、凌峰公司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我不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你就沒有‘工程合格’的證明,我就可以不付工程款。”這顯然不符合商業規則,不符合誠信原則,屬違約行為。
事實證明,我公司承攬加工的彩鋼板不存在所謂“質量”問題。
四、對凌峰公司的其他觀點的辯駁:
1、凌峰公司所稱的本案所謂 “地方保護主義”、“見不得光的東西”等純屬其無根無據的主觀臆測、虛構。
我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合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歷來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對“腐敗”深惡痛絕。在本案審理中我公司始終用證據和事實講道理。本案兩審法官依法辦案,均開庭審理;一、二審法院也嚴格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兩次庭審凌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是在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開庭審理并判決的。凌峰公司所稱:“司法腐敗”、“地方保護主義”等純屬其無根無據的主觀臆測、虛構,其無根據詆毀司法尊嚴的做法是十分不理性的,也是很不負責任的!
2、凌峰公司所稱:“給全市客運車輛經營者造成480多萬元的巨大損失,群眾怨聲載道,民意沸騰”等觀點,更是無根無據。對此我公司不再答辯,相信再審法官對此能做出正確的判斷。
五、請人民法院對凌峰公司進行法制教育。
人民法院是擺事實講道理的地方,是主持公正的地方。
我公司相信:通過本案再審審查,只能再一次的證明:一二審法官依法辦案,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公正合理,是經得起歷史檢驗的生效民事判決書。我公司也請再審法院對凌峰公司進行法制教育,請凌峰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人民法院,尊重人民法官,尊重事實;在訴訟中不要信口開河,說不負責任的話,說無根無據的話,否則只會降低自己的信譽。
綜上,本案兩審法官依法辦案,工作認真負責,審判公正合法,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公正,請予維持;凌峰公司再審申請理由牽強,沒有證據,不能成立,請再審法院依法駁回。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有限公司。
x年12月2日
2023答辯狀 篇8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xx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系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著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并未履行通知義務。
通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為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并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通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后,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年10月10日
2023答辯狀 篇9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0月28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F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x年12月07日在xx省xx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年03月22日
2023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肖,男,漢族,1x年12月3日生,阜陽市人,住潁州區京九辦事處隊58戶。電話:.
被答辯人:周,女,漢族,1x年3月2日生,阜陽市人,住潁州區京九辦事處隊4戶。電話:.
答辯人就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事糾紛一案簡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糾紛的發生是由被答辯人先引起的。20xx年10月9日,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家蓋房子時侵占了答辯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給予補償而找其講理。當時答辯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辯人的丈夫肖x講理,但肖x惱羞成怒,脫下上衣就用拳頭來打答辯人,這時被答辯人趕到,不問青紅皂白上來就幫其丈夫打答辯人,并脫下其腳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辯人的臉,使答辯人的臉被砸傷,答辯人被被答辯人夫妻二人毆打忍無可忍,才從地上撿了一個磚頭砸向肖x,卻碰巧砸到被答辯人。答辯人在這次糾紛中也受了輕微傷,有阜陽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為據。這次糾紛責任不全在我,被答辯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醫藥費憑相關的正規發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鑒定。另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肖
二零xx年x月二十九日
2023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xx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并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xx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xx市xx1組,負責人:許某某,組長。
答辯人就李某、伊某、李某某訴xx區x郊某居民委員會第一組被征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系兩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其實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理解有誤。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這本黃皮書中,專家對第五條中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注解是: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有兩個標準:第一個是戶口,也是形式標準。第二個是看是否需要該集體的土地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也是實質標準。而從原告的情況看,從漢壽遷來被告處的目的就是為了做生意經商,以經商為生存保障,從未向被告提出過分配土地的要求。所以原告不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實質標準,只是一個空掛戶,并沒承包土地,不應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二、原告訴稱“由于兩被告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田一值未予調整,致使四原告至今未依法享有承包基本農田的權利,但四原告每年確與同村村民平等的繳納了農業稅”,首先,國家早已取消了農業稅,再說沒有承包土地也就沒有農業稅,所以平等繳納農業稅的事實是不存在的。第二,既然原告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那么原告應該先行提起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或向行政部門申請解決。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原告訴請直接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屬于法律關系錯誤,即訴訟標的錯誤。原告應該以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起訴,不應該以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起訴,因為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是以土地被征收為前提的,沒有被征收土地,哪有征收款分配呢?所以原告應先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等取得了承包土地權利,自然就享有了土地征用補償款的權利,其他村民那時也就無話可說了。
三、原告起訴的二個被告主體資格仍然是錯誤的。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是城市居民自治組織,沒有土地經營管理的職責,只有村民委員會才有這一職責,這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的授權,而沒有法律將土地經營管理的權利授予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所以原告起訴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四、閣六組被征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是經95%以上的組民代表會議決定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程序,也沒有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人民法院應該支持鼓勵村民自治,維持所作決議的權威性。
綜上所述,原告未承包土地,不符合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條件,如果要享受土地補償款,應先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才有資格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xx區郊某居民委員會x組
20xx年2月8日
2023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43歲,xx縣xx鎮河源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寧夏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52歲,xx縣xx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男,漢族,現年35歲,xx縣xx鎮高崾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x7)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x6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在給雇主赫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xx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6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6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F在被答辯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給被答辯人蔣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x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 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
2023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 計算機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鐘
對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 ,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從我公司的薪資調整(不同意薪資調整,不愿意重新簽訂合同)。
二、 xx4年4月2日 及 xx4年x月21日 各記大過一次,同時 xx4年0x月2x日 值班時睡覺,造成惡劣影響。見證據目錄 1、2。
根據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申訴人 已經 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xx4年10月0x日 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見 證據目錄 3)的決定,提出將與 xx4年11月0x日 與申訴人 正式終止合同,并已經提前 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現已經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經仁義盡至了。
根據《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時就已經說明并征得申訴人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時,每周工作x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平時和周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見證據目錄5。
關于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里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說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包含在發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見附件 4。
關于“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計算機有限公司
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2023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區街號
答辯人因江蘇公司對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所提上訴,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認定包括質保金在內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條件業已成就,符合合同約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雙方于x8年7月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明確約定“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質保書、合格證、檢測報告提供給甲方后一星期內付至總價的80%,其余付款條件及其他所有條款和未盡事宜按x8年5月5日簽訂合同及x8年5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其中的“該項工程”系指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上訴人與答辯人所簽的三份合同和補充協議的內容構成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現的“該項工程”的含義是統一的、明確的,這一用語如無特別說明應指合同標的,即上訴人分包給被上訴人的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上訴人將“該項工程”理解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中的驗收系指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而不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作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項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進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而答辯人對全部工程的進度完全無法掌控,更何況分包合同只能約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驗收,而不能對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做出約定。事實上,直至一審庭審,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談不上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對答辯人是極不公平的。補充協議(二)第三條規定“乙方必須在x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協議簽訂于x8年7月9日,當時雙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x8年8月7日前完工并進行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則該條款實際無法履行。雙方簽署該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積極履行,只有將“驗收合格”理解為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才符合雙方真實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審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補充協議(二)中約定每滯后一天罰款十萬元違約金,延期違約金不限額。該違約金與合同總價相比,明顯過高,而被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損失!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法院有權對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訴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過程中遭遇極端天氣,屬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各種因素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答辯人認為上訴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南京公司
x0年月日
2023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王
住所地:x區路號3單元
被答辯人:()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大興區xx開發區路1x號
法定代表人:李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書中的陳述有以下三點與事實不符。
1、被答辯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非被答辯人陳述中所稱的經過合法途徑合法解除。真實情況是:1x年2月10日,答辯人受聘至被答辯人的前身---x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銷售業務。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發出《簽訂勞動合同意向書》,承認答辯人在該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年12月2x日與答辯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答辯人的工作崗位是銷售代表,工作地點是。答辯人的月工資待遇實際為固定工資5300元+傭金,其中固定工資5300被人為的分割為兩部分1500+3x00,3x00元需答辯人每月拿發票換取。x年1月,在沒有與被答辯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被答辯人通過不允許答辯人再向公司以報銷的形式領取工資,變相的將答辯人的固定工資降低至1500元,并將答辯人所負責的部門分給他人,造成答辯人實際待崗,月薪從2萬元直降到x00元。x年5月底,被答辯人口頭提出變更答辯人的工作地點至重慶,但并未與答辯人達成一致。x年x月21日,被答辯人突然以答辯人自x年x月2日起未到駐區(重慶)工作,連續曠工為由向答辯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解除與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拒絕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答辯人沒有不勝任工作,被答辯人民事起訴狀中所稱答辯人不勝任工作不是事實。真實情況是:答辯人x年全年的銷售任務是x520萬元,在1--x月就已經完成4x5xx0.x0元,是被答辯人x年第二季度銷售龍虎榜榜的銷售標兵并被通報表彰。雖然x至12月完成任務率下滑,只完成1430萬元,但答辯人全年銷售總額為x1xx2x20.x0元,全年任務達成率x5%。因此,被答辯人僅依其自行選擇的x年x月至12月這一時間段來計算答辯人的銷售任務完成率為3x%,答辯人不予認可。
另外,答辯人在崗期間從沒有收到過不勝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辯人在仲裁之后,一審訴訟中突然提出答辯人不勝任工作的概念,顯然是別有用心。
3、被答辯人沒有通知答辯人調崗,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稱通知答辯人x年5月30日起調崗不是事實。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在5月底只是口頭提議要調動答辯人去重慶工作,答辯人沒有同意,被答辯人并沒有堅持正式通知。答辯人認為,調崗是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被答辯人只是口頭的提議,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通知。
二、對于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法院予以駁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辯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答辯人自x年x月2日起未到駐區報道,且未向直線銷售經理提出請假申請,連續曠工超過3天。但是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曾經正式通知答辯人去重慶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辯人只是口頭提議要調動答辯人去重慶工作,答辯人沒有同意。在沒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答辯人不可能去重慶報到,所以該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辯人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工作崗位是銷售人員,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報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線銷售經理報到。另外,答辯人自x年1月開始待崗(所負責的部門被分給他人)后,每月只領取最基本工資x00元,待崗期間沒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報到,所以更不存在不報到就是曠工之說。
2.被答辯人單方調動工作崗位違法。
(1)雖然《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答辯人同意被答辯人依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或申請人的工作能力、業績及健康狀況等原因,依法對申請人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調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依法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只有三種:“一是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二是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三是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被答辯人調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種中的任何一種,不是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依法調崗。
(2)被答辯人起訴狀中雖對答辯人調崗的理由是答辯人不勝任工作。但事實如上所述,答辯人沒有不勝任工作,答辯人在崗期間也從沒有收到不勝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之后,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上訴中突然提出答辯人不勝任工作,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更印證了是單方違法調崗的事實。
三、對于仲裁委的第一項裁決,請法院予以變更為被答辯人應當向答辯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賠償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1、仲裁委雖然認定被答辯人未和答辯人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的行為系違法,但是并沒有對被答辯人違法調崗后以曠工開除答辯人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作出認定,反而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認定被答辯人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合法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被答辯人只需要向答辯人支付單倍經濟補償金,從而剝奪了答辯人應當獲得違法解除雙倍補償金的權利,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法院依法重新審理。
2、仲裁委在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時的工資基數有誤,沒有把答辯人每月以報銷發票方式領取的2x00元作為答辯人的工資組成予以計算,進而將答辯人計算離職經濟補償金基數降低了3x00元,實屬不公。請法庭查明:x年1-12月,答辯人的固定工資為5300元,其中的3x00元雖需要拿發票換取,但只是被答辯人為逃避稅收的一種手段,答辯人只要提供吃飯、交通、住宿的發票,并不需要實際出差,被答辯人都予以報銷。每月固定發放,數額不變。名為報銷,實為答辯人的固定工資收入。
3、被答辯人在沒有向答辯人說明理由并和答辯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從x年1月開始讓答辯人待崗(將答辯人所負責部門分給他人,且沒給答辯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辯人每月只能領取x00元的最低工資。因此,在計算答辯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適當標準補算答辯人x年1-x月的銷售提成工資,否則,將直接降低答辯人離職補償金補償數額。(答辯人建議以答辯人實際待崗前一個月份的傭金為補償標準)。
4、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申請不符合事實,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依照法律規定重新審理仲裁委的不當裁決,依法維護答辯人的權益。
答辯人:王
代理人:沈倜律師
x年11月5日
2023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
地 址: 呼和浩特新城區名都楓景小區
電 話: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起訴狀所述“被告拒不按時繳納物業費”是因為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以及未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已造成違約。
一、《業主臨時管理公約》內寫明原告楓華物業公司為物業服務甲級標準,根據《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甲級)》所規定引述:
1、采取多種形式如走訪業戶、懇談會、電話溝通、問卷調查等,每年與50%以上業戶用有效溝通,每年有效投訴處理率90%,每年進行一次滿意度調查,有效樣本覆蓋率大于20%,并對薄弱環節持續改進。
然而原告從提供服務至今從未進行過一次調查和溝通,很多問題得不到處理,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激化,對于小區不按時交物業費的業主也未從進行入戶或電話調查是什么原因不交物業費以及如何解決業主問題讓業主去主動繳納物業費,原告沒有從服務的角度去解決問題,出現不交物業費的情況后,只是電話催費、門上貼條、發律師函最后法院訟訴。
2、適應業主需求,組織、配合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原告從未開展任何社區文化活動,小區內唯一一個老年活動室也是一位業主開設的老年活動室。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管理費的收支狀況。
原告從第一批業主入駐至今從未對財務收支進行公布。
3、停水、停電在接到相關部門通知后,按規定時間提前通知用戶。 每年停水電在七八次左右,但只有兩次提前公告。
4、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值班(其中12小時立崗)。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于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小區東門保安亭24小時無人值班已變成放置雜物的倉庫【證據照片】,只有距崗亭二十多米的停車場收費亭內有一名保安,攝像頭夜間基本無法使用,人和汽車車牌都無法看清還經常不開機,導致每年都有多戶業主家被盜,此事還有呼市晨報的報道【證據照片】,其中一位業主一年中被盜三次。很多業主汽車被劃被刮蹭.名都小區是一個封閉式小區但小區各處都可以看到業主的車停放,物業沒有做到應盡的職責【證據照片】。
4、 保潔服務
水池、溝、渠、沙井每天清理一次,及時清掃積水、積雪,清潔完成,清潔區域、部位無垃圾、雜物、異味,并進行保潔巡查。
原告對下雪后積雪的清理非常差,至今小區還到處是積雪和冰!咀C據照片】,施工后的場地長時間沒有清理【證據照片】
二、根據業主臨時公約第二章第六條
業主依法享有一下物業共用設備、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共同使用的空地、包括電梯、停車場、公告欄等,
第六章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的外墻面、樓頂平臺、公共走道等,非經業主大會決議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變更構造、顏色或設置廣告物;
三、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以及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原告私自將本該屬于所有業主共有的公告欄、電梯內等其他位置放置商業廣告牌收入費用,并且沒有向業主公布其收入的流向,其廣告和車位收益及應該為全體業主共有,原告的行為嚴重侵害全體業主的權利。應扣除必要成本后轉入小區的公共維修基金內。并向業主公布收支情況。
四、根據呼和浩特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物業費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所以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最低3月繳納物業費是不合理的
五、其他
1、小區7號樓16號樓前兩個水池,從第一批業主入駐至今從未注水使用【證據照片】.
違反交房時物業公司給業主提供的住戶手冊,第四條第一款
物業管理費用構成包含:物業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以及“呼和浩特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第二款消防、電梯、機
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養護
2、業主繳納物業費原告只開收據拒絕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涉嫌偷稅漏稅。
3、小區內損壞的公用設施設備常年沒有更換 ,部分單元的單元門鎖損壞沒有及時更換,單元門敞開任何人都可以隨便進出!咀C據照片】 電梯故障率高,經常有業主被關在電梯里,呼市晨報20xx年9月26日曾有過報道【證據照片】。
六、引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根據《合同法》第67條 對“先履行抗辯權”作了規定,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被告與20xx年購買房產同時交納物業費到20xx年12月5日停交物業費,但原告提供的服務一直未達到標準符合相關規定,在20xx年5月7日呼市晚報就曾報道原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差的整版報道【證
據照片】,以及呼市晨報20xx年9月23日報道!咀C據照片】
八、證據
1、呼市晨報20xx年9月23日,呼市晨報都對名都小區物業做過報道,關于物業服務問題“名都楓景小區業主“抱怨”多”【證據照片】
2、呼市晨報20xx年9月 26日名都楓景小區電梯故障問題的報道“名都楓景小區電梯常“罷工”居民爬十幾層樓回家”
【證據照片】
3、20xx年12月13日呼市房產網報道“名都楓景小區十幾戶居民家中被盜”。【證據照片】
4、20xx年5月7日呼市晚報就曾報道原告物業公司提供服務差的整版報道【證據照片】
以上新聞報道證明原告在20xx年到20xx年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均存在嚴重違約,并且在原告正常繳納物業費時就已經違約。
5、20xx年3月1日于小區拍攝照片: 未清掃的積雪、損壞的單元門、損壞的垃圾箱、從未注水的水池、電梯里和公告牌上的廣告、變成倉庫的正門保安亭、小區封閉道路的車輛、施工后沒有及時恢復的路面、臟亂的垃圾箱、損壞的燈。
九、答辯請求
綜上所述,被告延遲繳納物業費是因原告首先沒有履行雙方的合同約定,事實上明顯未提供符合行業標準的服務,所以被告有權根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拒絕履行約定暫時拒絕交納物業費用。 在原告按合同執行解決執行下面列出的約定及問題后,被告再繳納所欠費用。
1、 原告物業公司在判決日后15天內在小區公告欄公布物業費
用的收支情況,以后每6個月公布一次。
2、 原告物業公司在判決日后15天內在小區公告欄公布車位租
金及小區內各廣告位租金的收入及流向,每六個月一次。
3、 對所有入駐業主進行入戶滿意度調查,針對業主問題進行
合理解決。
4、 在20xx年夏天對7號樓前、16號樓前的水池注水使用。
5、 定期舉行小區社區文化活動。
6、 加強對各樓電梯的檢修維護。
7、 加強保安巡邏對無人職守的崗亭增設保安。
8、 清理小區內路面積雪和冰。
并取消違規收取滯納金,由原告承擔此次訟訴相關費用。
此致
呼和浩特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23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x年6月17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城北街道X社區52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x年7月21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某某花園7號樓4x4房,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x76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答辯人現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答辯如下:
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一、被答辯人在理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時意圖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該上訴理由明顯不值一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所規定的“約定不明確”應當理解為“對要不要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審判決結合本案對該法條已做出十分客觀、正確的分析,即“本案借條中明確寫明‘利息月結付給’,說明當事人之間已明確約定本筆借款應支付利息,而非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只是對利息的計算標準(即利率)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因此本案借款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及借款人鄭某某當時是有約定了月2%的借款利息,只是礙于朋友關系,雙方只是對該利息標準做了口頭約定而沒有把它寫進借條。對此,答辯人已在本案原審時做了詳細的闡述。
被答辯人上訴認為“本案證據‘借條’中有‘利息月結現金付給’,但‘利息月結’究竟按什么標準結算,即利息標準究竟如何,并沒有約定明確,應屬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約定不明確’,故應當認定為‘不支付利息’”。該主張顯然是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意圖逃避其應承擔的合法債務,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能充分印證一審判決的正確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上述司法解釋目前并未失效,且其規定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并沒有沖突,應予以適用,故原審判決應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上訴無理,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12月9日
2023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胡,女,x年4月5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x村委會x村,聯系電話: 。
上訴人因與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x5)羅民初字第4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上訴人訴稱沒有接觸到答辯人,這簡直是無稽之談。xx縣公安局老廠派出所的調查筆錄中答辯人的陳述、楊堂權的證言、楊貴芳的證言和一審法院調查的楊保堂的證言相互印證的事實為“x3年2月17日15時許,原告胡丈夫楊堂權因其弟楊春堂擴寬村內道路占用土地事宜,發生廝打,后經胡勸阻,雙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賀家粉到楊堂權家門前吵鬧,胡上前勸阻,賀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2、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受傷是因為抱著其丈夫而導致的,這更是無稽之談。
3、關于報銷新農合是因為答辯人家沒有能力支付醫療費而采取的無奈之舉,并不能證明上訴人就沒有傷害著答辯人。
4、關于楊貴芬的證言,答辯人認為其證人證言與其他證人證言及答辯人的陳述是相互印證的,并無虛假之處。
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x5年06月24日
2023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L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系被告人L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的指定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
就L某故意殺人一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李某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L某故意殺人一案中,雖然其觸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但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中的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損失不是被告人L某的行為造成的,沒有刑法上的因為關系。根據20xx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上規定,只有因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20xx年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除此之外, 其他都不屬于物質損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賠訴訟。
二、交通費、誤工費等應以相關票據為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懇請法庭參考相關票據認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相關主張。
以上兩點答辯意見,懇請合議庭在審理民事部分時可以參考并采納。
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2023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李x
代理人:廣東金聯律師事務所 馬律師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 年 月 日
2023答辯狀 篇22
答辯人: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xx縣東新鄉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2023答辯狀 篇23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無兒,x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協議,我被過繼給田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一起生活。x年我到xx市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x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F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x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x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街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生父母住本市x區xx村號。
3、XX街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恒x年x月xx日
2023答辯狀 篇24
答辯人:鄭某,女,1x年10月12日生,漢族,住東明縣沙窩鎮程莊行政村程莊村36號。
委托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周某,男,1x年1月27日生,漢族,住東明縣城關鎮勝利西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80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于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東明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3月13日
2023答辯狀 篇25
答辯人:,男,31歲,漢族,住xx區xx鎮xx村。
因原告劉、胡、劉訴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為被告。答辯人和司機不是雇傭關系。答辯人把自己的京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并按月向收取租金。雇主洪維云雇用及其租賃的京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系、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系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xx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駕駛租賃京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汽配,于是就把該車開到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于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并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為死者賠償,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為汽配的所有人肖啟來,卻不為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為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人:
xx年3月
2023答辯狀 篇26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 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某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并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鑒定中心[x8]痕鑒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廖某的超速駕駛,劉某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某相撞時,劉某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12.09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廖某發現劉某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劉某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某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么,公交車司機廖某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x8年1月28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x4年5月1日施行),并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參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后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并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后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回避了劉某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某、劉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為“由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并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于(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采信x8年1月28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著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某在發現劉某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根據劉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某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三、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某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劉某主張的78467.40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某主張的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某主張的8720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為劉某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某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某主張的5250元雇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0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某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x0元和支付楊某x0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0元,均為50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某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某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劉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730.40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小學出具的《證明》,劉某的月均收入為1907元。另,x7年12月19日為星期三,并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某于該日上班途中的7點30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 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是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中,劉某的實際收入并未減少,故無須賠償。
6、劉某主張的其母親的誤工費15177.60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廣西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表明其母親的請假是必須或必要的,特別注意的是,在劉某的非住院期間及傷殘鑒定后,均表明劉某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因此,劉某母親自愿請事假導致的損失不能轉嫁給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該部分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劉某治療期間實際上已有專門的護理人員,如果劉某母親請事假是作為陪護人員,那么該費用系重復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之規定,劉某的本項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7、對劉某主張的殘疾補償金24400元,無異議。
8、劉某主張的配鏡費2273.20元不合理。該項費用表現為“特殊材料”,劉某自己注明為“眼鏡費”,明顯過高,應以普通的眼鏡市場價格作為確定依據,認定為500元為宜。
9、對劉某主張的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無異議。
10、劉某主張其交通費損失303.6元不合理。對不合理的部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應為劉某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交通費的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劉某提供的交通費票據中出租車票為160元,公交車票為66.60元,均未說明支出時具體的時間、人數等,另外,交通工具選擇應以乘坐公共汽車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車,劉某也未能證明其乘坐出租車的合理性。因此,劉某的交通費應綜合認定為100元較為合適。
11、關于后續治療費的問題。根據劉某提供的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關于劉某交通事故傷殘程序評定意見書》[x8]法鑒字第416號結論為十級傷殘,即表明劉某雖然頭部有部分缺損,形態異常,但屬于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無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因此,答辯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續治療費的事實和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劉某合理的損失應為110151.40元(醫療費78467.40元+營養費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護理費3250元+誤工費0元+殘疾補償金24400元+配鏡費500元+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交通費100元)。按照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計算,答辯人應承擔55075.70元。
醫療期間,答辯人向廣西民族醫院支付40566.30元[見答辯人證據4],向醫大一附院支付了2萬元[見銀行支付憑證],共計支付60566.30元。
由于劉某也應承擔事故損失5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因處理事故而支付的x0元痕跡檢驗費、x元車輛檢測費、260元的車輛停車費等損失合計2460元[見答辯人證據5、6、7],劉某應承擔50%即1230元。
綜上,答辯人還應賠償劉某的損失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6720.60元。
四、答辯人無須向劉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發生客觀上與劉某的過錯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劉某違章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未下車推行,存在著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與過錯;另外,劉某經治療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復,經傷殘鑒定僅為十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并不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1]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答辯人無須賠償劉某精神撫慰金。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劉某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的訴訟請求。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公交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律師
x9年8月23日
2023答辯狀 篇27
答辯人: B 計算機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鐘
對 A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 A,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從我公司的薪資調整(不同意薪資調整,不愿意重新簽訂合同)。
二、 x年4月2日 及 x年7月21日 各記大過一次,同時 x年08月28日 值班時睡覺,造成惡劣影響。見證據目錄 1、2。
根據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申訴人 A已經 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x年10月06日 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見 證據目錄 3)的決定,提出將與 x年11月06日 與申訴人 A正式終止合同,并已經提前 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現已經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經仁義盡至了。
根據《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A時就已經說明并征得申訴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平時和周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見證據目錄5。
關于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里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說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包含在發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見附件 4。
關于“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B 計算機有限公司
x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證據目錄
1、我公司于 x年04月02日 和 x年07月21日 做出的《獎懲通知單》,兩份;
2、我公司警衛隊長出具的證人證言,一份;
3、《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一份;
4、x年8月的A工資單,一份。
2023答辯狀 篇28
答辯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漢族,省市人,現住 市 路 X 號 X 單元 室。
答辯人因 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2023答辯狀 篇29
答辯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x市xx區。
答辯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x市xx區。
被答辯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x市x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x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現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x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x年7月24日向借款1x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x年8月24日歸還了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x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x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生買賣聚苯板業務關系,在x年6月3日至x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x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為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形成并存在的證據,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的范疇,現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性。再次,取款行為發生的日期是x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x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欠款,那也是償還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x年3月19日的x00元收到條、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x年3月24日的x0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0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讓費x0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交接手續。根據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