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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發布時間:2023-06-20

答辯狀(通用26篇)

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辯狀 篇2

  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被答辯人,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后,自愿結婚登記的,婚后雙方一直和睦 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為了養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 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干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x0年2月兒子出生以后,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并沒有分居,我是為了生活,于今年春節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于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并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系。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為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為了生活,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 為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愿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為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愿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顧家庭和兒子, 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并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 們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松、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于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于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辯護人:

   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 篇3

  答辯人:xx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省遵義市婁山關鎮。

  法人代表:何某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因原告桐梓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陳某某、吳某某及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我公司對原告訴稱的“房屋買賣事實及約定、抵押事實及登記,擔保事實及約定,以及貸款金額、尚欠借款本金310122.79、利息、罰息”等事實均沒有異議。我公司是本案借款的擔保人,對于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立即歸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訴訟費、律師費,并就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等等訴訟請求,我公司均沒有異議。現被告陳某某、吳某某從x年5月20日起,逾期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也是事實,原告在催告被告陳某某、吳某某還款的同時,我公司也曾經多次催促其按時還款,但陳某某、吳某某均未履行付款義務。

  二、由于本案的債務,被告陳某某、吳某某既提供了所購房屋作為抵押擔保物,并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也提供了人我公司進行保證,存在物保與人保并存。因此,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陳某某、吳某某在所提供的物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不足的部份,答辯人自愿承擔保證責任。

  此呈:桐梓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某某房開桐梓分公司

  (蓋章)

  時間:x年二月十四日

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徐,男,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住址:x區xx街辦xx村號,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孫,女,x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區xx街辦xx村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介紹后,經過戀愛,相互了解、彼此認可后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并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著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為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活家庭。以后,答辯人愿以后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愿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于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于生長發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徐。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從兒子徐出生到現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寒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5月28日

答辯狀 篇5

  答辯人(被上訴人):李,女,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 省 縣 人,住xx市xx區四季青鄉 區14號樓。

  答辯人因與張(以下稱“上訴人”)出資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已提出上訴。現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股東,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訴人稱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不是事實。x年7月9日,答辯人受讓張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辯人出資經營。答辯人受讓張股份是用個人資產出資的,并在受讓股權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辯人受讓張股權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均是委托丈夫xx辦理的。股權受讓后,答辯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辯人夫婦共同投資經營的事實,不僅上訴人明知,而且也是眾所周知,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顯然是歪曲事實。對此,答辯人在一審訴訟中已提供了工商檔案材料等充分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 同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權”。顯然,上訴人認為是“有代理權”的人,而不是“股權轉讓人”,上訴人該等主張也印證了其明知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的事實。

  二、上訴人不構成善意第三人。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以“與上訴人簽訂轉讓協議是被上訴人的丈夫拿過來的”、“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權”為由,主張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依法不能成立。 事實是,上訴人早在十年前就與答辯人一家相識,且常有往來。尤其是上訴人于x年到答辯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和答辯人家庭的情況十分了解。也就是說,上訴人明知答辯人是公司的股東,而且在知道答辯人住所、聯系電話,經常會與答辯人見面的情況下,與答辯人丈夫簽署轉讓答辯人股份的出資轉讓協議的行為,不合常理,更不構成善意第三人。理由為: 第一,上訴人明知答辯人在公司的出資是個人出資,即使是答辯人的丈夫也不當然享有處分權或者代理處分權; 第二,上訴人在能夠與答辯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與實施轉讓答辯人在公司出資的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第三,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已實際支付了出資轉讓款,即上訴人并沒有支付出資轉讓對價。 三、上訴人冒用答辯人簽名取得的《出資轉讓協議》,當屬無效。 本案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已確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的簽字并非答辯人所簽,同時主張出資轉讓協議書中冒用“李”簽字的行為人是答辯人的丈夫。但是,上訴人未提供證據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的簽名是所為予以證實,而根據答辯人對丈夫xx字體的辨認,《出資轉讓協議》中“李”的簽名并不是書寫。 據此,上訴人在答辯人既沒有轉讓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未進行過轉讓出資的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采取冒用答辯人簽名的方式偽造了《出資轉讓協議》,該出資轉讓協議依法應屬無效。上訴人據無效《出資轉讓協議書》,且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辦理了工商登記,取得公司股東身份,顯屬惡意侵權,損害了答辯人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

答辯狀 篇6

  答辯人:潘,男,xx年11月18日生,住xx市xx區街11號;

  被答辯人:湯,女,x年9月4日生,住xx市xx區54號504房。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礎堅固,婚后相濡以沫風雨同路走過35個年頭,夫妻感情深厚,并已共同將兩個兒子撫養成人,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于1968年相識戀愛,經過7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兩人于x年結婚(事實婚姻),婚后感情很好,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呵護備至,對與被答辯人所生的兩個兒子疼愛有加。這一點,從每個月答辯人都將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辯人支配可以看出。所有認識答辯人的街坊鄰里和親戚朋友都認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是恩愛夫妻的典范。雖然在生活中兩人偶有摩擦,但試問夫妻相處怎么可能沒有矛盾?牙齒和嘴唇都有碰撞的時候!至于被答辯人提出答辯人有外遇,有嫖娼的行為,純屬子虛烏有捕風捉影之事!答辯人雖然因為經營生意得法,事業上平步青云,收入越來越豐厚,應酬也越來越多,由于陪伴家人的時間少了引起被答辯人強烈不滿。可是答辯人并不像社會上流傳的說法和被答辯人認為的那樣:“男人有了錢就變化!”,答辯人的一顆心始終在被答辯人身上和在兩個兒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這個家庭!然而被答辯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辯人的犧牲,由于長期與社會脫節,為人變得敏感多疑,總是認為答辯人做了對不起她的事情,經常無理取鬧,答辯人為了維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舊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辯人認為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請,并盡全力向被答辯人做調解工作以使其與答辯人和好如初,遵循國家創建和諧社會的辦案原則。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除被答辯人已經提交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產:

  x年3月以被答辯人湯的名義向xx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購買的房產兩套,地址分別是:

  1、 xx市xx區街路號樓房;

  2、 xx市xx區街路號樓房;

  以上房產均由被答辯人于x年7月5日以¥580,000元的價格轉讓,有進賬單為證。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答辯人名下股票現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黃出借的,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

  四、子女撫養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兩位兒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撫養的問題,故不在本案中要求進行處理。

  此致

  xx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6月30日

答辯狀 篇7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

  現答辯人就原告QZX對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作出如下答辯。

  總的意見是: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 原告的起訴,程序違法。

  本次起訴,原告是基于其所稱答辯人“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協議’劃地復建給原告造成“18年來的財產損失”(見原告訴狀)而提起的賠償請求。向答辯人提出的行政賠償申請,原告是基于其所稱答辯人的“‘府函()16號’《行政復議告知書》被判決確認違法”,給原告“造成18年來的損失”(見原告申請書)而提出的行政賠償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原告本次起訴中的“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協議’而給原告造成“18年來的財產損失”這一訴求,實質上屬于另一個行政賠償申請,答辯人并沒進行先行處理。而原告徑直起訴,已經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如已經受理,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 本案受訴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規定:“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涉及不動產,因原告要求履行的“加工房協議”中,有一項就是要求劃地復建安置96.2㎡。本案受訴法院既不是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所以,沒有管轄權,應裁定移送。

  三、 從實體上,原告也不應得到其所訴稱的行政賠償。

  (一)、x年10月22日原告與答辯人方所簽訂“加工房協議”中,并沒有確認應當在具體什么時間安置原告的加工房。所以,任何時候對加工房安置,答辯人方均不存在違法或違約。

  (二)、xx市高院在審理“()渝高法行終字第00137號”一案期間的x年,答辯人方已經對加工房予以了劃地安置(見“00137號”判決書第9頁)。所以,原告所稱賠償的基礎事實已經不存在。

  (三)、即便“府函()16號”《行政復議告知書》被“()渝高法行終字第00137號”行政判決判決確認違法,也與原告所稱損失之間構不成因果關系。

  1、府函()16號《行政復議告知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時間是x年7月9日。而原告所稱的18年來的損失,系指x年至x年。即或這個告知書違法,也絕對不可能與x年至x年這13年間的所謂損失構成因果關系。

  2、基于答辯人方于x年已經對加工房予以了劃地安置,即或這個告知書違法,也不會造成至這3年的所謂損失;即便有損失存在,也構不成因果關系。

  3、糾正府函()16號《行政復議告知書》后,頂多只能引起答辯人受理原告當時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法律后果。但受理后,并不必然得出原告在當時的行政復議申請中所提:確認答辯人方“x年對申請人作出的政府行為《加工房協議》,至今不履行復建安置和補償的行為不當”的申請會得到支持的法律后果。只有得到了支持,才有可能產生行政賠償。但從實質上看,原告當時的申請不可能得到支持。最最基本的原因至少有一點,即:《加工房協議》中,并沒有確認或約定答辯人方應當在具體什么時間安置原告的加工房。因此,至x年這期間,即便有損失存在,也構不成因果關系。

  謹此答辯,懇請采納。

  此致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xx縣人民政府

  代書:付·律師

  x年3月28日

答辯狀 篇8

  答辯人:xx省xx縣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

  答辯人于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后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1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2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于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范規定的。

  3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于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于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4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5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6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xx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縣衛生局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9

  答辯人:長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辯人因(x0)樓民初字第2299號健康權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之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系本案發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損害后果,應由被答辯人之父母承擔責任。

  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心理和身體發育尚未健全,其各種行為都需要監護人的正確指引,其人身、財產和精神上均離不開監護人的看管和愛護。然而被答辯人之母卻沒有盡到其應盡之職責,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場合獨自玩耍,對小孩玩耍的范圍和玩耍的對象均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如此令人遺憾的結果。

  二、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置于金虹廣場內的離心風機為經檢驗質量合格之產品,不存在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且該風機的風扇外設有防護罩,并非像被答辯人所稱“裸露在外”。此種小型離心風機的制動原理非常簡單,功率一般不超過750W。也就是說,小型離心風機并非高壓高功率的危險設備,使用起來就類似于日常小家電。很顯然,對于這樣一臺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電器,并不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致害危險,答辯人因此無需對其“特別”關注以防止安全事故,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說,即便如被答辯人之父母所述,在離心風機上貼上“危險”、“小心”等字樣的警示牌,對于年幼的、不識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虛設。而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觸摸轉動中的風扇可能產生何種危險,屬于常識,無需提示。事實上,具體到本案,一臺功能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型風機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僅僅是人的行為;導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無知行為和小孩父母對孩子行為的放任和不關心等不作為行為。而答辯人在廣場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經履行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不具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

  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將被答辯人評定為十級傷殘。該鑒定結論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第J)6)條為“參照”之依據,而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并非勞動者,不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依據《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4.10.10關于肢體損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的規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或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的情況下,方可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而被答辯人經鑒定機構檢驗為“右手掌尺側可見縱行疤痕,右無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節屈曲攣縮畸形,功能喪失”,顯然達不到評殘標準。故此,請求法庭對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均不予確認。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辯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答辯人已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

  四、本案發生后,被答辯人之父母經常到答辯人的經營場所鬧事,出于正常經營的需要,同時結合人道主義關懷之精神,答辯人支付了1x0元予被答辯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夠就此終結。不料,被答辯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辯人經營場所向顧客和設備淋糞便的野蠻、荒唐之舉動,造成答辯人數臺機器設備受損。此案答辯人已另行起訴。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長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0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陳,女,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工人,籍貫:

  被答辯人:,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農民,籍貫:

  答辯人就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離婚,但離婚過錯在于,理由有以下四點:

  1、我和婚姻是不平等的。我是在要挾和恫嚇下被迫和和X辦理結婚的。我處于被動地位,我早就厭煩她那種乖作為了。

  2、不孝敬老人是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我父母差1000元財禮錢和沒有大操大辦,一直耿耿于懷,婚后時時譏諷,事事挖苦,10年沒有孝敬過我父母1分錢,并經常和我鬧離婚,分房子,對我,對我的父母在言行上刻薄無理之極,簡直不把我的父母當作父母,對我不當作丈夫,雙方為此經常發生口角,但不象她那樣說的什么“家庭暴力”。她的所作所為極大的刺傷我孝敬父母的心,這不是在欺負一個遠離父母、無親無靠的外鄉人嗎?就連要孩子也是在雙方父母的強制下于婚后4年才要的,但也沒有拉近二人距離。由于感情惡化,她與x年春開始和我分居。

  3、不支持我工作,影響我工作。在工作中一直是不盡職嚴重影響了學校工作的開展。她的班級考試次次倒數第一,為此,學校和我也連續二年取消了評優的資格。

  鑒于以上理由,主要的過錯在于本人,她又主動提出離婚,我認為我們的感情卻已破裂,同意離婚。

  二、女兒由我進行撫養。

  理由有三點:1、在教育孩子方面不得當,方法簡單,粗暴,2、在孩子的起居衣食生活方面照顧不到位,對孩子太溺愛。3、我有能力有時間輔導孩子學習、照料照顧家務和孩子、有經濟基礎撫養孩子。

  由以上理由,我請求法庭判我撫養孩子,可不用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婚后我和共同購置樓房一處,市場價值是10萬,由于我是外縣人,無親無靠,沒有住所,請求法庭判房屋歸我所有,再減去40000元外債后,付給X30000元的一半房款。2、房內其他財產依法分割。3、雙方工資不再分割,個人工資歸個人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平均負擔。

  為購置樓房,我們共借外債74000元,其中借了7000元,已于20xx年8月底還清,我借了67000元,現已還清27000元。剩余的外債40000元,由雙方平均償還。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

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XX省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XX縣XX街號。

  法定代表人冉,主任。

  因鄭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本在云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x年3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之規定的。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并發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不予理睬,鄉政府于x年12月20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千x年9月2日做出《關于拆除鄭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XX鄉政府《關于鄭NX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XX鄉政府《關于鄭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答辯人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蓋章)

  X年X月X日

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王

  住所地:朝陽區000路132號3單元502

  被答辯人:()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大興區※※開發區▽▽路18號

  法定代表人:李盧強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書中的陳述有以下三點與事實不符。

  1、被答辯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非被答辯人陳述中所稱的經過合法途徑合法解除。真實情況是:1996年2月10日,答辯人受聘至被答辯人的前身---◎◎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銷售業務。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發出《簽訂勞動合同意向書》,承認答辯人在該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年12月27日與答辯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答辯人的工作崗位是銷售代表,工作地點是。答辯人的月工資待遇實際為固定工資5300元+傭金,其中固定工資5300被人為的分割為兩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辯人每月拿發票換取。x年1月,在沒有與被答辯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被答辯人通過不允許答辯人再向公司以報銷的形式領取工資,變相的將答辯人的固定工資降低至1500元,并將答辯人所負責的部門分給他人,造成答辯人實際待崗,月薪從2萬元直降到800元。x年5月底,被答辯人口頭提出變更答辯人的工作地點至重慶,但并未與答辯人達成一致。x年6月21日,被答辯人突然以答辯人自x年6月2日起未到駐區(重慶)工作,連續曠工為由向答辯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解除與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拒絕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答辯人沒有不勝任工作,被答辯人民事起訴狀中所稱答辯人不勝任工作不是事實。真實情況是:答辯人x年全年的銷售任務是6520萬元,在1--6月就已經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辯人x年第二季度銷售龍虎榜榜的銷售標兵并被通報表彰。雖然7至12月完成任務率下滑,只完成1430萬元,但答辯人全年銷售總額為61882620.80元,全年任務達成率95%。因此,被答辯人僅依其自行選擇的x年7月至12月這一時間段來計算答辯人的銷售任務完成率為38%,答辯人不予認可。

  另外,答辯人在崗期間從沒有收到過不勝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辯人在仲裁之后,一審訴訟中突然提出答辯人不勝任工作的概念,顯然是別有用心。

  3、被答辯人沒有通知答辯人調崗,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稱通知答辯人x年5月30日起調崗不是事實。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在5月底只是口頭提議要調動答辯人去重慶工作,答辯人沒有同意,被答辯人并沒有堅持正式通知。答辯人認為,調崗是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被答辯人只是口頭的提議,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通知。

  二、對于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法院予以駁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辯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答辯人自x年6月2日起未到駐區報道,且未向直線銷售經理提出請假申請,連續曠工超過3天。但是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曾經正式通知答辯人去重慶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辯人只是口頭提議要調動答辯人去重慶工作,答辯人沒有同意。在沒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答辯人不可能去重慶報到,所以該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辯人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工作崗位是銷售人員,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報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線銷售經理報到。另外,答辯人自x年1月開始待崗(所負責的部門被分給他人)后,每月只領取最基本工資800元,待崗期間沒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報到,所以更不存在不報到就是曠工之說。

  2.被答辯人單方調動工作崗位違法。

  (1)雖然《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答辯人同意被答辯人依據經營管理的需要,或申請人的工作能力、業績及健康狀況等原因,依法對申請人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調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依法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只有三種:“一是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調整;二是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三是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被答辯人調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種中的任何一種,不是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依法調崗。

  (2)被答辯人起訴狀中雖對答辯人調崗的理由是答辯人不勝任工作。但事實如上所述,答辯人沒有不勝任工作,答辯人在崗期間也從沒有收到不勝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之后,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上訴中突然提出答辯人不勝任工作,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更印證了是單方違法調崗的事實。

  三、對于仲裁委的第一項裁決,請法院予以變更為被答辯人應當向答辯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賠償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1、仲裁委雖然認定被答辯人未和答辯人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的行為系違法,但是并沒有對被答辯人違法調崗后以曠工開除答辯人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作出認定,反而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認定被答辯人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合法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被答辯人只需要向答辯人支付單倍經濟補償金,從而剝奪了答辯人應當獲得違法解除雙倍補償金的權利,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法院依法重新審理。

  2、仲裁委在計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時的工資基數有誤,沒有把答辯人每月以報銷發票方式領取的2800元作為答辯人的工資組成予以計算,進而將答辯人計算離職經濟補償金基數降低了3800元,實屬不公。請法庭查明:x年1-12月,答辯人的固定工資為5300元,其中的3800元雖需要拿發票換取,但只是被答辯人為逃避稅收的一種手段,答辯人只要提供吃飯、交通、住宿的發票,并不需要實際出差,被答辯人都予以報銷。每月固定發放,數額不變。名為報銷,實為答辯人的固定工資收入。

  3、被答辯人在沒有向答辯人說明理由并和答辯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從x年1月開始讓答辯人待崗(將答辯人所負責部門分給他人,且沒給答辯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辯人每月只能領取800元的最低工資。因此,在計算答辯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適當標準補算答辯人x年1-6月的銷售提成工資,否則,將直接降低答辯人離職補償金補償數額。(答辯人建議以答辯人實際待崗前一個月份的傭金為補償標準)。

  4、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條:“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申請不符合事實,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依照法律規定重新審理仲裁委的不當裁決,依法維護答辯人的權益。

  答辯人:王

  代理人:沈律師

  x年11月5日

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辯人因()樓民初字第2299號健康權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之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系本案發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損害后果,應由被答辯人之父母承擔責任。

  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心理和身體發育尚未健全,其各種行為都需要監護人的正確指引,其人身、財產和精神上均離不開監護人的看管和愛護。然而被答辯人之母卻沒有盡到其應盡之職責,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場合獨自玩耍,對小孩玩耍的范圍和玩耍的對象均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如此令人遺憾的結果。

  二、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置于金虹廣場內的離心風機為經檢驗質量合格之產品,不存在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且該風機的風扇外設有防護罩,并非像被答辯人所稱“裸露在外”。此種小型離心風機的制動原理非常簡單,功率一般不超過750W。也就是說,小型離心風機并非高壓高功率的危險設備,使用起來就類似于日常小家電。很顯然,對于這樣一臺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電器,并不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致害危險,答辯人因此無需對其“特別”關注以防止安全事故,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說,即便如被答辯人之父母所述,在離心風機上貼上“危險”、“小心”等字樣的警示牌,對于年幼的、不識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虛設。而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觸摸轉動中的風扇可能產生何種危險,屬于常識,無需提示。事實上,具體到本案,一臺功能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型風機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僅僅是人的行為;導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無知行為和小孩父母對孩子行為的放任和不關心等不作為行為。而答辯人在廣場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經履行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不具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

  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將被答辯人評定為十級傷殘。該鑒定結論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第J)6)條為“參照”之依據,而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并非勞動者,不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依據《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4.10.10關于肢體損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的規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或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的情況下,方可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而被答辯人經鑒定機構檢驗為“右手掌尺側可見縱行疤痕,右無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節屈曲攣縮畸形,功能喪失”,顯然達不到評殘標準。故此,請求法庭對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均不予確認。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辯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答辯人已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

  四、本案發生后,被答辯人之父母經常到答辯人的經營場所鬧事,出于正常經營的需要,同時結合人道主義關懷之精神,答辯人支付了120xx元予被答辯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夠就此終結。不料,被答辯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辯人經營場所向顧客和設備淋糞便的野蠻、荒唐之舉動,造成答辯人數臺機器設備受損。此案答辯人已另行起訴。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46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該合作聯社理事長

  現就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再審申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申請人農行江南支行認為高院的再審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的意見是錯誤的。高院再審判決認為本案糾紛性質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而不是同業拆借糾紛。我們表示贊同。具體理由有:

  法律關系的性質由其內容即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而不是由其構成要素之主體和客體等要件決定。

  在本案中,當事人表面上先后簽定了兩份合同和對應的兩份承諾書,但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和對應的一份承諾書。當事人于x年12月17日和x年6月17日簽定的兩份合同除了有時間先后關系外,在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及罰息、匯款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時,第一份合同的截止日與第二份合同的開始日也吻合。這充分說明當事人只有簽定一份借款合同的意圖。也就是說此案中“形式上有兩份合同,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這也可以佐證為什么當事人之一信用合作聯社先后以600萬和400萬的金額來貸款給康樂公司。因為當事人只有一份合同,只約定了一個1000萬的合同金額。而同時,承諾書對應于相應的合同,因為沒有對應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就沒有相應的承諾對象。也就是說,承諾書與相應的合同并存為一個意思表示的整體。這樣,前一份合同和對應的承諾書與后一份合同及承諾書分別構成兩個整體。既然兩份合同實為一份合同,具有延續性,那么兩份承諾書也具有延續性,實為一份承諾書。(這里的“一份”的表達均是以其內容而言)

  而兩份承諾書均是在合同簽定之后(雖然是同一天)訂立的,承諾書與合同有產生上的牽連關系,但在產生之后,其內容具有相對獨立性。這種相對獨立性的意思是指承諾書產生于合同之上,是對前述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種確認和修正。其分別確認的是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匯款方式等內容,其修正或者說突現的是合同性質,甚至說訂立合同的目的。依據合同法原理,當事人訂立合同前后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以其后的意思表示為準。在本案中,顯然應該以承諾書的內容來確定合同內容,進而確定合同性質。

  首先,從目的上看,前后兩份承諾書中均提到當事人借款的目的是貸款給康樂公司。而且第二份承諾書中明確約定信用合作聯社是受農行江南支行的委托貸款給康樂公司。如果當事人僅是同業拆借的話,出借人出借的目的應當是解決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票據的彌補及資金臨時性的周轉困難。因此,當事人合同目的不符合同業拆借,而是委托貸款。其次,從主體上看,如果當事人僅僅是同業拆借,就沒有必要在《承諾書》中涉及借款人康樂公司。最后,從內容上看,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授權委托書,但是“委托”的意思表示滲透在合同條款之中。也就是說,承諾書中有明確的委托款項。這有第二份承諾書之“委托”字樣印證。而且,權利義務關系上,信用合作聯社顯然是不承擔還貸不成的責任風險的,而由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符合委托貸款的本質特性。

  因此,高院將本案定性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二、申請人農行江南支行認為高院認定承諾書具有獨立性是錯誤的,我們不予贊同。具體理由有:

  其一,“承諾書的出具”與“承諾書的內容”兩個概念不同。誠然,承諾書是在當事人合同的基礎上出具的,也就是說承諾書的產生與合同的存在具有因果關系,但是,承諾書一旦產生即具有相對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是從其內容來說的。合同的產生與合同的內容不可混同,不能以合同產生上的牽連性來否定合同內容上的獨立性。

  其二,從承諾書的意思表示來看,它有合同主體、合同金額、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履行方式及責任承擔等內容,這完全符合一個獨立合同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因此,承諾書本身即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

  其三,承諾書約定康樂公司還款以后,信用合作聯社即將款項返還給農行江南支行,這正是委托貸款關系中,信用合作聯社協助農行江南支行還款的表現,而不是同業拆借的義務履行。因此,承諾書不是金融融資拆借合同的補充協議,而具有獨立性。

  其四,正是承諾書內容的獨立性決定了其效力的獨立性。在認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時,應以承諾書為準。

  三,本案處理結果適用法律沒有錯誤。

  根據上文分析,本案應定性為委托貸款合同糾紛。而申請人江南支行認為本案中沒有委托貸款關系中所謂的“借款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體不適格;信用合作聯社作為“受托人”沒有依據“委托人”之農行江南支行確定貸款對象、利率和用途等,也沒有收取“手續費”;信用合作聯社和康樂公司之間存在貸款關系,由江漢橋梁公司提供擔保,這不符合委托貸款的特征;此外,信用合作聯社償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息數額多于康樂公司償還給信用合作聯社的數額,也不符合委托貸款的特征。正因為如此,本案應為同業拆借糾紛。而由于本案的同業拆借違反了x年修正的《商業銀行法》和x年3月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中的強制性規定而為無效。因此,高院應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判決信用合作聯社返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金925萬元,而不應僅以《承諾書》來駁回農行江南支行的訴訟請求。

  對此,我們認為,其一,本案存在委托貸款關系中的“借款人”之第三人,這在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中有明確約定為康樂公司;其二,本案中委托人之農行江南支行與受托人之信用合作聯社不存在“不適格”。《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除相對人惡意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對外簽定的合同為有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也證明,法人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以外從事的活動并不完全無效。如果公司從事的活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多為有效。從《合同法》關于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看,民事主體的行為也只有在違反公共利益時方為無效。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在本質上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因此才無效。而從本案來看,當事人從事的貸款活動并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相反對社會公益甚為有利。因而不能因為農行江南支行及信用合作聯社違反有關委托貸款的主體規定就認定其委托貸款行為無效或不成立。同時,這也符合市場經濟關于“盡量使合同有效,而不是無效”的現代理念。其三,受托人信用合作聯社是依據農行江南支行在承諾書中確定的借款人康樂公司而向其貸款的;當事人約定利率是千分之十四;貸款用于解決康樂公司的資金周轉;信用合作聯社在兩種利率之差之間獲得利潤即相當于其獲得的“手續費”;其四,受托人返還給委托人的貸款數額必須與借款人償還的數額相等,這是從最終意義上說的,并不排除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對債務償還時間作出不同安排。因此,信用合作聯社償還給農行江南支行的數額比康樂公司償還的數額要多,這并不奇怪。貸款償還責任由康樂公司向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才是最根本的。

  基于以上分析看,本案為委托貸款關系糾紛沒有疑問。高院再審判決處理結果依據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來認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高院對農行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再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維持高院的再審判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

  x年4月17日

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趙,女,漢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系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x年10月28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32901,聯系電話13887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12月07日在xx省xx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20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3月22日

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被告),男,x年8月9日出生,漢族,住xx市泰山廟街3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原告)、起訴合伙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起訴狀訴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混亂”與事實不符。

  雖然合伙協議約定“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但是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經營理念不同,從一開始,每個合伙人就各自當家,xx大肆裝修自己的辦公室,又裝空調又鋪木地板,又買家具。而辦公室僅有一個辦公桌椅。雖然由管理財務,但是各合伙人隨意使用合伙資金,白條沖賬的行為比比皆是。在經營過程中,合伙人之間經常出現分歧,矛盾和糾紛不斷,無法正常行使管理權,使合伙企業不能正常經營運作,最終使合伙人協商一致解散企業。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都有管理權和監督權,將責任全推到一人身上不但與事實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并沒有將合伙企業剩余資金和剩余物資裝入自己囊中,更未違反合伙協議中解散清算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x9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賬后,在公司辦公室共同協商簽訂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財產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1、各分現金57000元,分現金26000元;2、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3、廠里xx辦公室內所有設施歸所有;4、上述內容已電話通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該“解散合同”是起草的,用打印機打印的。當時僅僅不在現場。根據協議,、現金他們均已全部拿走;現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僅余16100元尚未領取。當時并未約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現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條上也沒有“先得”的字樣和內容。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過程完全符合“合伙協議書”中關于解散清算的約定,也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農業銀行卡中并沒有尚未分配的資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經過清算后用來歸還欠款的資金,其中包括在合伙期間墊支的款項。這些資金在簽訂“解散合同”前的算賬時已經考慮在內,原告現在卻不承認了。

  三、被答辯人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他們這一訴訟行為恰恰暴露了他們的不講誠信的態度,以及他們行使訴訟權利的隨意態度。這種行為也是對國家的訴訟資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費。

  根據x9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條約定“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七條約定“出資比例為22%,分配比例為25%”, 分配比例應當高于其他合伙人,而在清算中資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舊設備,這些舊設備折合成現金遠遠不到50000元,但是考慮到合伙企業虧損的客觀事實,本著以和為貴、朋友一場、好聚好散的想法,對現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計較。這些舊設備至今仍然堆積在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實在令人費解。

  再者,從原告的“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上可以看出,原告對合伙財產掌握得是如此透徹,分割財產是如此仔細,那么,他們在簽訂“解散合同”時,吃虧的事情他們會干嗎?他們可能讓留存剩余資金嗎?另外,木地板、大龍骨、窗子窗簾這些裝飾材料都在當時租賃的房子里,原告盡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會計李婷5、6、7三個月的工資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果合伙企業欠她工資,那么應當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訴全體合伙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去告骨求

  四、x9年10月31日所簽的“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x8年9月30日,全體合伙人所簽的“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九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事實上,全體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參與了清算,并簽訂了“解散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業清算的約定即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雖然當時未在現場,但是“解散合同”的內容當時已經電話通知了,并未提出異議,這一事實有“解散合同”上、簽字相互印證。因此,從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雖然合伙人沒有形成書面的清算報告,但是合伙人之間的算賬就是清算行為,試問如果沒有清算行為,那么怎么可能簽訂“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內容就反映出了財務清算的結果,事實上也就是一種財務清算報告。那種沒有書面清算報告散伙協議就屬無效的認識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五、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并沒有辦理工商企業營業執照,也沒有經過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在合伙經營進行期間,被告為了使合伙企業的具備印刷合法資質身份,將王蘭經營的xx市綠葉彩印廠的工商登記變更到合伙企業的地址上。而原告在訴訟中根本就不承認xx市綠葉彩印廠的存在,因為合伙企業自始至終一直對外稱為xx市海堡彩印廠。所以,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根本就沒有依法成立,事實上是一種自然人的合伙關系,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條約定“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所以、作為共同原告起訴,其主體不適格。本案應當終止審理。若再有異議糾紛,應當由她將、一并列為被告,另行起訴。

  六、關于銀行卡的問題。

  因為銀行卡里邊的款項是一個動態的狀況,該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著,卡在誰手里掌握,關系著誰使用了卡里的錢。說該銀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x9年11月6日)以前一個月的時候從李婷手里接過來的,也就是x9年10月初的時候,而按照原告證人李婷的證言該卡是x9年4月25日交給被告。從銀行卡的交易記錄上可以看到,x9年4月25日和x9年10月初這兩個時間點以前銀行卡分別已經透支9797元和9900.38元,妻子王蘭于x9年11月6日將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額僅剩290.38元。可見這9900元的性質確實是根據“解散合同”分配的資金。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除了應當支付xx16100元清算資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中,合伙人已經簽訂了散伙協議即“解散合同”,對合伙財產進行了清算和分割。雖然原告在訴訟中稱“解散合同”無效,但是當初在簽字時,“解散合同”確實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x年3月16日

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男,51歲,漢族,住*鎮小學。

  被答辯人:*縣*小學。

  法人代表: 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xx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0月2日

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因原告綠油油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離婚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結婚后出雙入對,感情很好。答辯人一直在家中操持家務、勤懇持家,是一位賢惠的妻子。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答辯人不愿意在家中,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

  3、原告在訴狀中稱夫妻共同債務共計26800元,沒有此債務,均是捏造的不實之詞。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如原告一定堅決離婚,請原告給予答辯人七年的青春損失費共計:300000元。將孩子歸于答辯人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原告的原因所致,原告在婚后曾多次實施暴力,用剪刀等物件將答辯人致傷,還是答辯人娘家人給予治療。x年4月份原告將答辯人又實施暴力,在河濱公園將答辯人暴打,說拉到黃河中扔掉,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原告舅舅,5月2日原告在酒后因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其舅舅將答辯人該出家門,將孩子留在原告家中。趕出家門后答辯人為生活在外打工,在一前答辯人未曾出門打工,因此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打工和事實不符,出門后答辯人因想念孩子,去原告家中看望孩子,原告不給予看望,實屬不符人情。原告因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以維護婦女合法權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現為湖南省XX市司機,住所地:湖南省,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錯誤,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XX年—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XX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天;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湖南XX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湖南XX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XX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公安局交通警察隊于X年X月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X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X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法院

  答辯人:

  二〇X年X月XX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李某某,男,x年5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大興區黃村鎮棗園北里X號樓X單元X室,電話:

  被答辯人:姚某某,女,x年x月3x日出生,漢族,住住xx市大興區黃村鎮棗園北里7號樓2單元x室,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并不存在起訴狀中所稱的感情破裂。

  (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我與被告與1xx3年1月1日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該陳述符合實際情況,正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相近,愛好相同,才共同組建了家庭,一起經歷了十幾年的風風雨雨,直到現在答辯人仍深愛著被答辯人。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深感驚訝。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不務正業,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為了家庭,為了孩子,一直在數字通誠電子商務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勞累,從來沒有怨言,怎么能說答辯人不務正業呢?

  (三)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亂找女人,對家庭不負責任,于實際情況不符合。

  可能是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溝通不夠,導致被答辯人猜疑答辯人在外面有別的女人,從而提起離婚訴訟。答辯人愿意與被答辯人通過交流溝通,相互體貼,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

  二、 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一)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兒李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三)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6月1x日

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楊,女,漢族,1x年10月05日生,x省x縣人,教師,住x省x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碼532923,聯系電話139872。

  被答辯人:高,男,漢族,1x年4月21日生,x省x縣人,教師,住x省x縣XX鎮XX街號,身份證號532324,聯系電話1388。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相識,后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系,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

  結婚后,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于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認識并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了解后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婚后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后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后,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后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文件資料”,屬于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云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于我屬于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后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于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里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愿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05月10日

答辯狀 篇22

  辯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朱某某,女,漢族,x年8月18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街某某巷,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李某某離婚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現針對再審申請人申請事項與申請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某中法民一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并無不當。

  一、再審申請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沒有法律依據。

  再審申請人與答辯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長女李某芳(12歲)、次女李某禎(10歲)自愿選擇隨答辯人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將其判歸答辯人撫養,根據公平原則將另兩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歲)、長子李某送(5歲)判歸再審申請人撫養,符合法律規定。至于所謂養子李某雄(x年出生),因其收養發生在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該收養關系答辯人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撫養義務。

  雖然再審申請人撫養義務較重,但是答辯人一方面放棄了面積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棄了某某縣某某電器店經營權和約10萬元財產及2.5萬元債權(應收賬款),還以分擔債務名義向再審申請人支付3萬元費用,已經充分照顧到再審申請人利益。該判決本就是在答辯人做出巨大讓步的調解基礎上作出,再審申請人不僅趁機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頻頻通過二審、再審程序對答辯人進行“合法傷害”,情理何在?況且,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公開表示與答辯人共同經營的電器店生意紅火、購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還共同經營了鞋廠,顯然所謂“撫養壓力大”只是錙銖必較的一種伎倆。

  二、再審申請人認為位于某某縣某某鎮某某小區7、8號四間房和8號二間半房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該爭議房產一直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且在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婦關系存續期間獲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房產屬于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妻共同財產。再審申請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房產產權登記存在錯誤,因此再審申請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再審申請人認為某某電器店系家庭共同財產,且存在大量債務,沒有提供合法證據證明。

  再審申請人宣稱某某電器店x年起由其父母開辦,卻在一審期間未出示任何相關證據,后來出示的證據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新證據”,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接受答辯人“不予質證”從而維持原判并無不當。

  再審申請人認為達明電器店存在大量債務,卻不能在一審期間出示相關證據,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又不屬于“新證據”,因此不能證明該債務的存在。至于答辯人自愿以分擔債務的名義向再審申請人支付3萬元費用,原是答辯人在調解期間的重大讓步,卻被一審法院誤寫入民事判決書,答辯人姑且作為照顧再審申請人撫養年幼婚生子女的補償,卻被再審申請人得寸進尺,請問這6萬元共同債務的合法證據何在?

  此外,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建議答辯人不離婚時一再表示生意紅火,此時卻說大量負債,既然生意紅火,債從何來?再審申請人企圖通過偽造債務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審申請人要求分割某某鎮某某村上嶺兩棟屋地使用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一審期間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爭議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二審期間也沒有補充新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符合法律規定。至于再審申請期間,答辯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協議書》,該協議已經明確該屋地使用權x年已經有償轉讓給他人,且該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屬于“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即不屬于“新證據”,再審答辯人既沒有自行收集也沒有申請法院收集,因此該協議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五、再審申請人認為“財產分配不公平”不屬于再審內容。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共有兩套房屋,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將面積較大的164.9平方米四間三層半房屋判給撫養義務較重的再審申請人,將面積較小的77.7平方米兩間六層半房屋判歸撫養義務較輕的答辯人。再審申請人認為面積大的價錢低,面積小的價錢高,一方面再審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另一方面該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再審申請人未在二審期間作為上訴請求提出,現在卻對該判決提出再審請求,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該屋地處于同一小區(某某鎮某某小區),何來面積小的反而價格高?如果再審申請人認為面積小的實惠,答辯人不反對與再審申請人互換。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持,一審法院已經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作出合法判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并無不當,請求再審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請求。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十月九日

答辯狀 篇23

  答辯人:,男,x年 月 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xx縣xx鎮。

  被答辯人:,男,x年 月 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xx縣xx鎮。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2、請求判令xx縣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將附著物補償款36000元整支付給答辯人;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稱答辯人系租賃其土地2.4畝耕種,不符合客觀事實。

  答辯人于x年從定西遷移到,當時的xx村村書記說:“村里現在沒有土地可分,你看本地人,有地多不想種,而且想退地的,就和他寫一個退地手續,就分給你。”結果當時有、二人愿意各自退回耕地三畝給答辯人,并于x年6月、8月交換退地手續及起沙平地款。x年6月30日答辯人交給陶某起沙平地款590元,x年8月21日答辯人交給被答辯人柴某起沙款420元整,并立有字據。當時答辯人憑此字據找到村書記,村里才予辦理戶口準入證,答辯人將戶口遷移至xx村。后來,答辯人想將土地承包人改為本人,當時的村書記說已經有了退地手續,還怕他們賴賬嗎?并且出具證明確有退地一事,蓋有村委會的公章。于是就這樣,地一直在陶某和被答辯人柴某的名下,但是實際一直由答辯人耕種已經長達10年之久。在征地前后,答辯人曾多次找過負責征地的和鎮政府有關領導協調解決此事,但均未成功。

  現在xx新區為了開發建設需要征收土地。案外有關單位及個別領導或個人為了達到逼遷目的,便指使、挑唆被答辯人,炮制此訴,加之被答辯人的個人貪欲,想將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全部占為己有。可謂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試問,現被答辯人向貴院謊稱答辯人系租賃其土地,至x年后再未給付其租金,其有何租賃土地和租金的證據?在此,答辯人保證以上所述完全屬實,也懇請法院能依法尊重事實,還原真相,有必要的話,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可前往當地現場實際調查,是非曲直,一查便知!核查后,若被答辯人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則應逕行駁回其訴訟請求;若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答辯人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涉案土地2.4畝上的附著物系答辯人所種植,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附著物補償費理應歸答辯人所有,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

  答辯人并不存在被答辯人所稱棄耕一事。x年答辯人種植大麥,從x年至x年期間,答辯人一直種植著小麥、胡麻、豌豆等糧食作物。x年答辯人想種植樹苗增加收入,于是在地上澆水,種了槐樹種子,但是種植失敗,沒有發芽出苗。后x年,答辯人并沒有受失敗所影響,繼續移栽種植杏樹苗、桃樹苗。故涉案土地2.4畝上的附著物實系答辯人所種植,與被答辯人無關。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涉案土地2.4畝上的附著物補償費36000元理應歸答辯人所有。被答辯人根本無權主張分配地上附著物補償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訴稱答辯人租賃其土地,并于x年之后再未給付租金過。地上樹苗系其搶種,全是受人挑唆且受私欲驅動下的一派胡言,根本不能成立。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還原案件真相,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令xx縣xx鎮某村村民委員會支付答辯人地上附著物補償款36000元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得到貫徹執行,也彰顯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答辯狀 篇24

  答辯人:,地址:徐州市X室。

  法定代表人,酒店經理

  被答辯人:,男,漢族,生,身份證號碼,住X室。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和簽訂的《樓房租賃合同》可知,租賃合同的甲方為,乙方為,在他們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答辯人尚未成立,答辯人也并沒有與簽訂該房屋租賃合同。雖然該租賃合同在經過他們雙方簽字后,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答辯人并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合同對答辯人不具有約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據該合同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違約金,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起訴答辯人于法無據,即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與之間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

  答辯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期間從未變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經營酒店造成虧損,為此,委托幫助經營酒店,管理經營酒店是為了要回欠款,并沒有所說的在未經其同意下將所租房屋轉租給情形,原告所述的事實是錯誤的,請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無事實依據。

  被答辯人向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所訴房屋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現使用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主張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無事實依據。

  四、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在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索要正式發票時,遭到斷然拒絕,后經多次催要,亦不予理會。在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繼續支付租金。因此,不存在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可見,開具發票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這一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確規定顯然將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當理由”作為抗辯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開具發票是法定義務,索取發票是法定權利,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亦可以依法維護其法定權利,拒絕支付租金。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開具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即國家稅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為之,而拒付租金損害的是利益,當這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國家利益,或者兩者必須同時兼顧,不能因為保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綜上,被告并不構成違約,屬于合法實現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與之間也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不存在違約行為;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訴求并無事實予以支持,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C 月 日

答辯狀 篇25

  答辯人:趙,女,漢族,1x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為532901,聯系電話139087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x年10月2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5x1,聯系電話1。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6000.00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20x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3月22日

答辯狀 篇26

  答辯人:羅某某,男,漢族,x年06月30日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xx市xx區工業區18棟x樓。

  委托代理人:龍,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1

  被答辯人:王某某,男,漢族,37歲,身份證住址:廣東省xx市xx區第四工業區三棟x樓。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是雙方之間已經達成還款協議。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已經生效,并且原告已經履行協議約定的已到期款項,其余款項還沒有到期,原告卻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還款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也只能依照該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還款協議并獲得履行后仍然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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