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使用公約
xx市xx小區使用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約于年月日訂立。立約雙方為:
甲方:xx房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為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在xx市注冊的公司,法定地址在xx市路xx大廈17層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乙方:乙方詳細資料見本公約附件一《乙方詳細資料》。
第二條鑒于:
1.xx市xx區路xx小區(以下簡稱「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70年,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已合法地取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并在建設用地上興建了主體建筑物。
2.主體建筑物包括:
(1)一期40棟,27.52萬m2,二期48棟,42.96萬m2,共70.48萬m2
(2)會所、游泳池,體育用地(如有);
(3)公建房;
(4)地庫及部分地面為車庫。
甲方統稱該等主體建筑物為「xx小區」。
3.xx小區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之前,甲方已依必要法律程序取得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權,并擁有xx小區的所有權及管理權;
4.根據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乙方購買了xx小區號樓單元層號房(以下簡稱「所購房產」)的所有權及相應比例土地面積的土地使用權;
5.根據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維護甲、乙雙方及xx小區其他的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xx小區的正常使用,規范xx小區的物業管理;
6.經友好協商后,雙方現同意本公約項下的所有內容,簽訂本公約以資信守;
7.本公約由年月日起生效。
第三條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在本公約中:
單元房:是指xx小區內分割出讓的房產,其所有權及相應比例土地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可與xx小區的其他房產分開獨立轉讓。
所有人:是指擁有xx小區的單元房的所有權及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的一個或(在共有情況下)多個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他們的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或因單元房按揭或抵押而依法可處分抵押單元房的抵押權人。如發生爭議,以xx市有關房地產登記機關的登記為準。
管理公司:在本合約有效期內,是指甲方指定及與甲方簽訂的管理xx小區的公司。
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本公約條文,xx小區內所有容許超過一個單元房以上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共用設備是指xx小區內為超出一個單元房而安裝使用的共用設備。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包括:門窗、陽臺、屋面、天臺、樓道、廁所、院落、小區內非市政所管道路及路燈、裙樓平臺及綠化部分、排水、自來水及熱水、燃氣及設備、管道、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儲柱、梁、外墻、玻璃幕墻、樓蓋、樓梯、樓梯間、裝飾、電梯、自動扶梯、水泵、采暖設備、衛生設備、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照明設備、空調設備(包括供熱設備)、消防設備、共用衛星天線、共用電視天線、電表房、水泵房、空調機房、變電房、配電房、發電機房、熱力站等等,亦包括甲方行使本公約第二十四條的權力所指定、割出及確認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及其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