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使用公約
第四條本公約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對管理公司和乙方及其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雇員、訪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約束力。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五條甲方指定的在本公約的有效期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xx小區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機構,全權負責xx小區的各項管理服務工作,獨家決定xx小區的管理形式。享有一切在本公約內可享有的權利,并履行本公約內列明管理機構應履行的責任與義務。自行負責其一切的行為及法律后果。
第六條管理公司管理xx小區及其所占土地的所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管理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維修、養護或更換xx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
2.安全保衛服務;
3.安排代有關單位統一征收及向有關單位統一支付xx小區各單元房的水(包括自來水、熱水等)、電、暖氣等費用;
4.(共用部位)清潔衛生服務;
5.綠化養護。
6.房地產中介和信息咨詢服務。
第三章
管理費用
第七條管理費用的收支將分四部分獨立帳目進行管理:住宅樓部份、商場部份、會所部份及停車場部份。管理費用分擔的原則為各部份的管理支出費用由該部份的全體所有人及使用人前期管理暫按附件二《管理費用分攤表》分擔。
第八條管理xx小區的支出分經常性及非經常性的。經常性支出所需管理費用由管理公司采用每月定期收費方式。自單元房實際交付之日起或單元房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指定的該房屋交付日起(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按本公約第七條的原則向xx小區的所有人征收。經乙方同意在預交三個月的管理費之后,以后在每月5--10日將該月之管理費交至管理公司指定交費處。乙方同意管理費預交金在乙方三個月內轉讓所購房產時自動轉讓予所購房產之受讓人,管理公司將不發還該預交金予乙方。
第九條甲方在售房時,乙方按xx省規定的比例繳納維修資金,并存于地方政府指定的帳戶。
第十條管理公司將依據
國家政策和指導價格以及xx小區設備的維護、修繕和更換及實際管理情況,調整物業管理費。
第四章
管理公司的責任
第十一條管理公司將委派管理人員管理xx小區。
第十二條管理公司將按實際需要征求乙方意見,以期改善管理和服務。歡迎具名投訴,以便聯絡。
第十三條管理公司將根據該物業管理公約的規定監管xx小區各部份的管理資金。
第五章
乙方支付管理費用的責任
第十四條本業主同意根據本公約規定按時交納應付的管理費、日常維修養護費、維修資金、停車場地維護費及其他有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