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使用公約
17.如遇在樓頂進行排除障礙、維修、搭手架或其他設備等工作或遇在xx小區外墻部位維修管道設備,管理公司有權事先發出合理的通知(緊急情況例外)并根據需要進入所購房產內部;
18.不得在xx小區及所購房產內陽臺及所購房產地外部懸掛或晾曬任何衣物,管理公司指定的地點除外;
19.不得在xx小區的外墻表面或陽臺部位涂抹或以任何方式改變其外觀;
20.如長期離開其所購房產,應將自用的水、電、天然氣閘閥關閉,并將其常用通訊地址通知管理公司,以便管理公司向其送達與其有關的通知、函件等,不留通訊地址及新的聯系方式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責任自負;
21.保證所購房產內部無任何蟲害;
22.所購房產的所有權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時,乙方及其受讓人應于發生移轉之日后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管理公司。乙方有義務支付在此項轉讓生效之前或書面通知之前(采用兩者中較后之日期)地所有管理費用及其他費用;
23.乙方在出讓所購房產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時,其受讓人應明確表示接受本公約地全部規定,并在遷入所購房產前與管理公司簽訂使用公約或承諾書。受讓人有責任在所購房產所有權轉讓前確定乙方已付清所有管理費用及其他本公約規定的費用。否則,所購房產的所有權轉移后,受讓人有義務清償乙方所欠付的一切費用及滯納金;
24.除非得到管理公司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於單元房外豎立招牌、廣告等以免影響xx小區的外觀;
第二十二條管理公司促使和監督乙方及所購房產的使用人和各單元房的所有人遵守和履行本公約各項規定,并針對任何有關違法、違約行為采取必要的行動,包括終止當時由管理公司提供之供應或服務及方便條件,禁止違約者使用xx小區共用部位和公用設備,直至該項違約或違反得到糾正為止,并有權針對有關違約或違反提起法律訴訟。
第七章
甲方保留的權力
第二十三條在xx小區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設備的任何地方,乙方同意甲方保留建造及豎立招牌、海報、廣告板的權利。甲方并保留權利進入該等共用部位或共用設備進行修繕及更換。甲方可自由轉讓或出租這等權利,惟甲方須負責該等招牌、海報、廣告板及有豎立招牌、海報、廣告板的裙樓外墻部份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四條甲方於xx小區所設的會所,其所有權(包括管理權)為甲方獨有,甲方有權以出售、出租、轉讓、抵押等各種合法方式行使其所有權。甲方有權開放會所內的設施、服務,供xx小區的所有人及其他甲方認可的人仕有償或無償使用。有關該會所的使用守則、使用資格及收費標準將由甲方全權另行擬定。
第二十五條甲方保留修改設計方案的權利,對因修改而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惟修改設計不得影響乙方及(或)其他單元房的所有人擁有的單元房內部的狀況或使用權利。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