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使用公約
19.按照政府有關規定以及實際情況的需要,管理公司有權確定xx小區公建房、停車嘗營業時間和營業日;
20.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制定、廢除及修訂各項xx小區管理細則、規章制度和行為守則,乙方及各單元房所有人須共同遵守;
21.控制xx小區內所有車輛停放、行人交通、拖離或扣留所有違反管理公司規定車輛,并向該等車輛之車主收取拖離及扣留費用;
22.管理公司有權厘定xx小區各部份之管理守則及裝修規定并有權對違反管理守則及裝修規定的人仕拒絕提供任何管理服務及有權禁止該等人仕使用共用部位或共用設備或進入xx小區;
23.辦理一切為管理及維護xx小區而合理地應進行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管理公司在行使上述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權利及本公約所賦予的其他管理權利時,管理公司可另行聘請承包商代完成其中任何工作,所需費用計入管理成本。
第二十一條為配合管理公司`的工作,乙方保證所購房產的使用人(包括乙方及其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租用人、傭人、客人、或所購房產的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
1.不得私自(管理公司書面批準者除外)在所購房產及xx小區外部(包括外墻)或頂部展示或豎立任何文字、標記或廣告,不得安裝遮攔、電視天線或其他突出物,所購房產的使用人在
安裝電線、燃氣管道、水管和其它垂直設備、烹飪設備、空調設備或采暖設備,構筑或撤換無負載撐墻之前應通知管理公司。在進行以上活動時,所購房產的使用人應嚴格遵守可適用的市政規則和標準,力求合乎xx小區的設計標準和要求,不得自行穿墻壁,不得截斷或連接電氣線路,不得自行安裝烹飪、空調和采暖設備;
2.不得在所購房產的地面上放置超過規定荷載的物品。在將重物(住宅樓每平方米超過200公斤)搬進所購房產之前,所購房產的使用人應通知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保留規定所有保險柜及其它重物的放置的權力;以便使荷載分布均衡。搬進的專業機具和機械設備須放置在適當的支撐物上,其安置應按管理公司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動噪音不干擾其他用戶,置辦支撐物(支座)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