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糧食生產與農民生活水平
為了再對上面的畝產有所驗證,也用實物額租換算產量的方法,試作表5。
注:上表資料出處,除李文治書外,另見光緒(重修廣平府志)卷二九;康熙《黃縣志》巷二;道光《招遠縣志》卷三;道光《文登縣志》卷一;道光《蓬萊縣志》卷二。
按照表5,再比較前說的說法,明代北方旱作區糧食畝產土地l石左右,其次是6—7斗、5—6斗、再次3—4斗,也有2—3斗,乃至不滿斗的。明代北方兩年三熟制已有一定的規模,這樣上地可超過l石,如1.4—1.5,1.2—1.3以及l石上下,中等田地可達7—8斗,5—6斗,下地2—3斗。
由於水稻的產量較麥、黍等旱地作物要高,所以在水源充足、自然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北方農民也有種植水稻的,有的還由政府直接試驗、倡導。從所記畝產量看并不亞於南方,如:
嘉靖間山西沁州開渠引水種稻,畝收2鐘有奇。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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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歷《東昌府志》卷二。
② 《明經世文編》卷一四四。
、 嘉靖《彰德府志》卷二。
、 《明史》卷二六一《盧象昇傳》。
、 參見郭松義《清代的畝制和流行於民間的田土計量法》。
⑥ 康熙《岷州志》卷五。
、 《雕丘雜錄》卷一五《晏如齋檠史)。
、 汪應蛟:《撫畿奏疏》卷八《海濱屯田試有成效疏》。
、 崔銑:《沁州水田記》,《明經世文編》卷一五三。
山東青州府“海上斥鹵,原濕之地皆宜稻,播種苗出,耘過四五遍,即生而待獲,但雨陽以時,可收五六石、四五石”①。
萬歷間,天津葛沽、白塘濱海區,開渠引水種稻XX畝,“糞多力勤者,畝收四五石”②。
萬歷末,徐光啟言北直房山、淶水二縣,沿琉璃河和拒馬河兩岸,“可開渠種稻,每畝歲可收二三石”③。
不過畢竟因種植零星,有的興廢無常,而且產量也不穩定,所以從總體看,還不能占有一定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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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歷《青州府志》卷五。
、 汪應蛟:《海濱屯田試有成效疏》。
、 徐光啟:《家書墨跡》第7通,引自梁家勉《徐光啟年譜》XX年條。
由於以上我們引用的畝產數據基本上都以嘉靖後為主,故所指產量祗能代表有明後期。在前期,雖然也有與後期相等或稍高的產量,但總體權衡,可能要低於明後期,遣從元代或元末的畝產對比中便可作出估測。據有的學者考訂,元代北方以種粟為主,照原糧計,低的3—4斗,高的可達1石,更低的還有不到2斗;南方出稻米:浙西(嘉興路)上等和較好的田土每畝產米3石或2石,綜合平均應在l一2石間。作高一點的估計,每畝1。5—2石。浙東地區的糧食產量高的可達米2石,甚至更多一些,低的則僅2、3斗。就多數而言,應在1—1.5石之間。從整個南方農業生產水平說,浙西應是上等,浙東為中。浙東的平均畝產,大體代表南方的平均產量。①明初的水平,應與元代相差不遠或稍有超過,但不如明代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