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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參考

發布時間:2024-01-05

答辯狀參考(精選31篇)

答辯狀參考 篇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辯狀參考 篇2

  答辯人: ,男,漢族,1x 年6月24日出生,住xx市開福區 10棟x1x房。

  被答辯人:、女、漢族、1x年5月12日出生,住xx市xx區 x1x房。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被答辯人從xx市第一人民醫院轉入中南大學湘雅附二醫院的異議:

  被答辯人是在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后三天轉入了湘雅附二醫院。由于被答辯人經鑒定后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為最低級別的傷殘。所以被答辯人由最初治療的xx市第一人民醫院(為三級甲等醫院)轉入湘雅附二醫院,其轉院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請法院具實作出認定。再者,被答辯人從原醫療機構轉入湘雅附二醫院也沒有原醫療機構即xx市第一人民醫院所出具的轉院證明。根據《民通意見》第144條的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二、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賠償清單”提出以下異議:

  1.對后期醫療費的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x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被答辯人提交的各項后期醫療費用的收據總計46x6.2元。其中①x年12月20日出具的“濟南漢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貨單”,其購買的產品為“漢磁灸熱帖”,由于該熱貼沒有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依法不應計算在醫療費用之內。共計5x0元。②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療費”收據,由于該收據上的內容為手寫而成,又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 元。③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為“生命陽光院內卡”的收據,由于該收據的出票單位印章不清晰,且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00元。④x年2月6日出具的“好護士醫療器材銷售信譽卡”收據,由于該醫療器械費用的支出并沒有醫療機構所出具的意見來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x0元。⑤x年4月2x日出具的“核磁費、放射費”收據,但并未見其提供核磁報告和X片報告,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x14元。綜上,原告實際發生的后期醫療費用為2x12.2元。

  據此,根據被答辯人提供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看,其能夠主張的后期醫療費應為2x12.2元,而不是46x6.2元。

  2.對護理費得異議。

  《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并未喪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護理也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所以其護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來算,由于答辯人已經為被答辯人支付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所以被答辯人再主張護理費是沒有依據的。

  3.對誤工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于x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療終結出院,治療時間為20天。《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由于被答辯人誤工時間沒有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予以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而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誤工時間要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便是持續誤工,而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其治療終結后并不必然導致持續誤工的結果,因此,被答辯人誤工時間計算為天6個月的訴求是錯誤的,其誤工時間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20天來算。根據被答辯人1x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來計算,20天的誤工費應為1300元,而不是答辯人所主張的11x00元。

  4.對交通費的異議。

  《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憑據來看,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54x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異議。

  《解釋》第2x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據此,被答辯人要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就須對其有哪些被撫養人、其被撫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其被撫養人還有無其他撫養人一一作出證明,以便法院據實依法做出認定。

  6.對評殘費的異議。

  該評殘費是被答辯人個人私自委托所花的費用,所以應由其自行承擔,而無權要求答辯人賠付。

  x.對精神撫慰金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x、10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據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傷殘程度較低為最低級十級,且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聯系醫院、救助被答辯人并在責任認定之前就主動墊付了醫療費用,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盡了全力。基于以上幾點,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與被告黃慶紅承擔連帶責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車主 是把車子無償借給答辯人使用,自己并無任何受益行為。其次,車主黃慶紅把車借給答辯人使用其本身并無過錯,因為車子的本身沒有任何安全性的問題,而答辯人本身又具有駕駛執照的。至于答辯人酒后駕車是黃慶紅所不能預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所以車主黃慶紅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 區人民法院

答辯狀參考 篇3

  答辯人(被告):林,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白沙大道號江南苑x10棟x單元號房。

  就原告朱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辯:

  一、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訴狀》中指責被告,稱被告“性格偏執,脾氣古怪,難以相處……”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橐鍪悄信p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說別人,不講自己,可以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的表現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亦無意與其維持婚姻關系,故,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由被告攜帶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被告堅決要求擁有女兒朱攜帶撫養權,女兒朱也必須由被告攜帶撫養。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協商,但在女兒朱攜帶撫養權這個問題上,被告不能協商。

  1、女兒朱于x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滿兩周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之規定,女兒朱應由被告攜帶撫養,隨被告生活。

  2、被告原畢業于廣西幼兒師范學校,系幼兒教育專業,教育女兒朱正好合適。況且,朱是女孩,隨被告生活甚是方便。與被告相比,原告沒有任何理由攜帶撫養女兒朱。

  3、原告及其母親重男輕女,不應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朱。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間便已體會到原告及其母親的封建意識,女兒朱不能由原告攜帶撫養。

  4、原告每月的工資為27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等法律之規定,被告認為,原告每月應支付女兒朱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由原告與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兒朱七個月后,便開始上班,但由于女兒尚小,并且不愿跟隨別人,被告只得親自照看女兒,因此斷斷續續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離婚時生活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4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xx市六區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X縣人,住xx市新城六區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X市人,住XX市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于xx市路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并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xx市路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被答辯人居住xx市路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于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并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x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xx市路號房屋6樓的何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答辯人從XX縣趕回后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于x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托書》(證據6)可以證實。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xx市路號房屋作抵押的《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并決定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同時,答辯人前往xx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xx市路號房產再次被抵押。對此,答辯人向xx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xx市房產管理局對xx市路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于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叁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于 x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xx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x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xx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于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主要的漏洞有:

 、佟督钘l》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打印錯誤,然后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诰同F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于“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對于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弁ǔC耖g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x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xx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么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打印借條的內容,要么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肚闆r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5

  答辯人:張

  答辯人因原告劉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療系統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x年x月,經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系。結婚前后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原告勤奮刻苦而上進,適應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強。當初,我正是欣賞原告才答應與其結婚,我們結婚時,他只是一名辦事員。是我們最困難的時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處,從何而談嫌棄他出生農村的家境,更沒有對他的待人接物有過異議。…… ……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系。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x年前就多達3次提出要與他離婚、于x年5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狀參考 篇6

  答辯人:劉,女,x年6月9日出生,漢族,xx省余江縣人,無業,住。

  被答辯人:潘,男,x年11月6日出生,漢族,xx省余江縣人,務工,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年2月5日經人介紹相識,在相識當日,雙方就有一種一見如故、相見恨晚的感覺,彼此都覺得對方就是自己尋找多年的意中人,是可以托付終身的對象,所以才會決定在第二天就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次日,答辯人便在被答辯人家居住,并在一星期后,答辯人便辭去原有不錯的工作,義無反顧地跟隨被答辯人前去被答辯人工作處福建晉江共同生活。在晉江生活期間,雙方均以為被答辯人懷孕了,為了不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雙方協商先由答辯人回家靜養。回到被答辯人家后,開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父母相處的都很好,只是在后來確診答辯人并沒有懷孕,以及在一些事情上因年齡的差異產生不同的認識的情況下,被答辯人父母心里一直不高興,且經常算命和過陰,一味相信迷信,認為答辯人不利于他家。但這期間并沒有因此而影響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相反,雙方的感情在與日俱增。x年4月23日,被答辯人為了看望日夜思念的妻子,特意請假回家與答辯人相聚,并且勸解父母不要太急要孫子。因被答辯人無法做通其父母的工作,被答辯人迫于父母的壓力而提出離婚,但被答辯人認為自己實在對不起答辯人,愿意賠償答辯人人民幣3萬元,并出具書面協議及欠條。甚至為了安慰自己的父母,被答辯人寫信給岳父母,商量能否表面上返還一部分禮錢,但實際上由被答辯人承擔。但因為雙方感情太深,x年5月上旬,答辯人借到上海參加朋友的婚禮之機,特意乘飛機趕到晉江與被答辯人相聚。

  至于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訴稱:“答辯人借事對其發火,騙懷孕而要求分居,多次拒絕同房,因打擊被答辯人產生精神焦慮癥住院,答辯人沒有去看望。”這些完全與客觀事實相違背,要么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要么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

  首先,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溫柔體貼,事事順著被答辯人,處處顧及他的尊嚴。至于答辯人經常鼓勵被答辯人,并希望其進一步加強修養、提高素質,這只是妻子愿望丈夫變得更好,又怎么談得上打擊呢?

  其次,當時雙方均以為答辯人已懷孕,為了不影響到胎兒,才決定暫時不同房,這是雙方共同決定的,又何來答辯人為了分居而騙被答辯人之說。更何況在診斷答辯人沒有懷孕后,答辯人總是積極履行一個妻子應盡的義務,說答辯人拒絕同房完全是顛倒黑白。

  再次,被答辯人是因為父母強迫其離婚,而其與答辯人又具有較為深厚的感情,所以才苦惱萬分,以至認為自己患有精神焦慮癥。x年7月份答辯人陪同其到鷹潭市人民醫院及184醫院進行診斷,經診斷,被答辯人一切正常。所以說是因答辯人打擊而產生精神憂慮癥,并且對其住院不聞不問,純屬子虛烏有。

  綜上,答辯人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根本談不上破裂,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

  二、答辯人根本就沒有收取任何禮金,也沒有占有財產,談不上返還彩禮及所占財產

  答辯人本人沒有收取被答辯人家任何彩禮,答辯人父母也只是在答辯人結婚前一日收取見面禮2200元及當日收取了20xx0彩禮。因為雙方已經結婚,且共同生活了一年之久,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既無事實依據,也于法不符。至于結婚以后,雙方的收入依法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本就談不上誰占有誰的財產,更何況答辯人根本就沒有從被答辯人的卡中取出28000元。反而是被答辯人的朋友借了答辯人3650元,且答辯人為被答辯人交納了保險費5000余元。因此,說答辯人占有被答辯人財產并要求返還,既與事實不符,也與法律相違背。

  三、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被答辯人應履行賠償答辯人3萬元損失的承諾或約定

  答辯人: 劉

  代理律師東昇律師事務所 鄒

答辯狀參考 篇7

  答辯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歲 ,民族 漢 ,籍貫 ,職業 ,住址 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29號三箭吉祥苑*號樓*單元*室 。因濟南樂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就物業管理費起訴答辯人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屬訴訟主體不清,缺乏法律事實依據,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0*年**月入住小區以來,僅與濟南豪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和服務協議,從未與被答辯人簽署任何形式的物業管理協議。因此,答辯人不是被答辯人出具合同當事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毫無關系。

  2、目前與答辯人所居住小區簽定物業管理協議的主體雙方是吉祥苑業主委員會和濟南樂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業管理合同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接受物業服務和交納服務費的是業主。那么物業費的欠費關系準確地說,應該是全體業主欠物業服務企業,單個業主欠全體業主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既然被答辯人是由業主委員會擅自做主聘請的,那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合同理所當然的不能約束業主(答辯人),單個業主并未在合同上簽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體。因此,被答辯人基于合同糾紛將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辯人)作為被告起訴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379號文件《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答辯人在沒有履行吉祥苑業主委員會催繳程序的前提下起訴答辯人,缺乏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條例》第六十七條除了規定業主委員會有催交責任外,還規定了什么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才可以起訴欠費業主!特別提請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顯然,“逾期仍不交納”是后者“可以起訴”的前提;這里的“逾期”明確是“逾”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時所給出的期限。因此,“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交納”自然就是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起訴”欠費業主的前置程序。 眾所周知,所有法規條文是具有嚴肅性的。在沒有吉祥苑業主委員會督促交費的前置程序下,原告無權直接起訴業主。

  三、根據《條例》第二章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1、既然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署了物業管理合同,理應承擔為全體業主監督合同履行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只有業主委員會才能真正有效監督物業服務質量,收集全體業主意見,確認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問題。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是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驗收責任人。

  2、被答辯人之所以無視《條例》第六十七條的存在,無視業主委員會存在的作用,繞過業主委員會對合同履行的監督直接起訴業主,是認為絕大多數業主不是物業服務質量的驗收責任人,在舉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這便為被答辯人提供了一個投機的機會,他們希望靠回避服務質量的監管和驗收,直接起訴業主獲取全額物業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作為被告起訴沒有任何依據,答辯人提出以上答辯,請求貴法院查明事實真相,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答辯狀參考 篇8

  答辯人一:宋,女,x年2月2日出生,漢族人,現住:xx市路號;

  答辯人二:何,男,x年4月4日出生,漢族人,現。簒x市路號;

  答辯人三:何,女,x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人,現。簒x市路號;

  委托代理人:陳,女,x年4月4日出生,漢族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蔣、蔣、高訴宋、何、何遺產繼承糾紛一案,根據原告提出的訴狀,具體答辯如下:

  我認為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對于我們母子三人而言過于殘忍,完全沒有考慮到我們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問題,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一)俗語有云“罪不及妻兒”,我丈夫何殺人,我們母子三人又沒有殺人,我們對于原告沒有任何過錯,原告不能這樣漠視我們的存在,逼迫我們搬出我公公的房子。我一個四十多歲的女人,無依無靠的,一個人生活都有問題,更何況我還要養活兩個孩子,把房子讓出來,這要我們以后怎么活。這樣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講人情,更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我26歲就隨老公何回到公公謝身邊生活,雖然我們在此二十六年之間沒有對二老盡過孝道,但自從我們回到公公身邊生活后,我也是克盡孝道的,并沒有虧待二老,F在,我丈夫死了,無依無靠的,我一個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這把年紀了,又沒有文化,根本沒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兩個孩子要養活,就我們母子目前的狀況來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讓我們流落街頭,這對我們這孤兒寡母來說真的太殘忍了。

  (三)蔣、蔣、高都是依法繼承遺囑,而我也是依照法律來懇求各位不要對我們過于殘忍,念在我們孤苦無依又無生活來源,依法分給我們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懇請各位審判長、審判員依法分給我們母子三人適當的遺產,幫助我們維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xx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宋

  何

  何

  x年十月二日

答辯狀參考 篇9

  答辯人:林西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林西縣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區楊東輝訴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請求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31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一、答辯人自接管中昊小區以來,一直嚴格按著《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小區業主提供著物業服務。

  對于原告丟失電動自行車一事,一直以積極的態度處理。接到原告稱電動自行車在本小區丟失開始,答辯人及當班門衛人員積極協助原告到公安機關做筆錄,提供證據及相關線索,做到了應盡的義務。而且答辯人屬于物業服務企業,門衛的任務是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視小區人群居住情況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時巡邏,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時協助相關單位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電動自行車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

  二、答辯人屬于原告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小區門衛的職責范圍只是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項的協助管理。并且,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屬于私有財產,答辯人沒有與原告簽訂私有財產的保護合同,也沒有與原告簽訂電動自行車的保管協議,對于原告將其所丟失的電動自行車在停放時,沒有交給答辯人,也沒有告知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所停放的具體位置,答辯人的工作人員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辯人不知道所以沒有法定義務對原告電動自行車進行保管,相應的也沒有賠付原告3100.00元的義務。

  綜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原告的訴訟請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林西縣人民法院

  林西縣物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答辯狀參考 篇10

  答辯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答辯人認為,住宅小區和鍋爐屬兩個獨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權,物權的客體就是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不能創設,所以說“物權法定”。物權法定原則,就要求我們對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對于不動產,《物權法》有明確規定,即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不動產物權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則,登記后,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就本案而言,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答辯人取得了()第101194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類用途為工業用地,屬不動產物權。而該鍋爐正是建在該地上的建筑物。反過來,1號樓盤和2號樓盤是取得()第101195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后的建筑物,其地類用途為綜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證,地類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區劃內。

  2、從物本身的權屬上講,鍋爐是答辯人自己出資購買的,也是自己出資安裝的,其所有權屬答辯人,而小區住宅分屬各業主,因此,是相互獨立的物。

  3、鍋爐土地登記時間為x年1月26日,而樓房土地登記時間為x年4月4日,鍋爐先于樓房而批建,一前一后,從時間上,無法認定鍋爐是該小區的附屬設施。

  4、從實際使用上講,鍋爐是原告為了給自己辦公及餐廳供熱,而非專為1號和2號樓盤供熱,而以前鍋爐為小區供熱是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的,有償行為,雙方也不存在從屬性。

  5、鍋爐房也辦理了獨立的產權證,鍋爐設置在鍋爐房內,鍋爐和鍋爐房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

  通過以上兩個建筑物構造及用途上的區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鍋爐房和小區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物權法上的兩個物,設置在鍋爐房內的鍋爐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設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鄰關系;邏輯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問題,是一種并列關系。物權法上的公用設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區劃內的公用設施,而且《物權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公用共有部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本案鍋爐不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審在該判決中認定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認為鍋爐的建設費用分攤到建設費里了。實際上前面已經闡述了答辯人的鍋爐和小區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物,所以,鍋爐不屬于小區附屬公用設施,上訴人所交納的房款中當然也不包括鍋爐建設費用。根據《民事訴訟法》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房款中含有鍋爐建設費用,但從一審至今,上訴人也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其所述事實成立。相反,倒是上訴人引用的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因已被廢止,而引用錯誤。本案一審適用法律正確。

  三、上訴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其所謂履行自己的職務純屬借口。

  答辯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為響應政府在城區范圍內被告集中供熱的號召,并提前進行了通知,拆除鍋爐也是答辯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處分權,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而上訴人一再無理阻撓,已經明顯構成侵權行為,給答辯人造成實際損失,應當予以賠償。上訴人的職務行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規定,應當通過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或者得到業主的授權,而不是上訴人自封職務。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屬個人行為。

  到目前為止,鍋爐放置在戶外,要由專人負責看管,費用已達5000元。而被上訴人與其他人簽訂的鍋爐轉讓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須向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訴人的損失仍在進一步擴大,上訴人應當賠償給被上訴人以上費用17500元。對此,請求法庭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十日

答辯狀參考 篇11

  答辯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王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聯系電話:

  關于被答辯人不服()民初字第00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眾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圍繞著仲裁請求進行對抗。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二、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并未涉及實體審理內容,不具備發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參考 篇12

  答辯人:程,男,漢族,出生于19xx年月日,F住xx省xx市xx鎮物資管理局家屬樓號。

  聯系電話135x9353

  被答辯人: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

  住址:x市城關區天水北路23號。

  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物業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辯人物業有限公司、點實數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個體戶馬林祥三方經協商一致作為聯合投資的乙方共同與甘南州黃金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的投資、勘探、開采、加工生產等事項達成協議。簽訂了《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合作聯營協議書》,并制作了《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股東章程》。該《協議書》和《股東章程》明確規定被答辯人、點實數據有限公司、馬林祥三方作為一個合作的整體組成乙方。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為一個整體才具有與甲方平等的民事主體,任何一方脫離乙方整體,沒有獨立主張權利的資格。答辯人在《協議書》中的地位僅作為乙方合作組成單位點實數據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參加金礦的勘探、開采等工作。既不具備乙方合作整體組成單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答辯人不具備《協議書》、《公司章程》民事約定下的訴訟主體資格。不是適格的被告,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對象,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合作聯營協議書》、《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金礦股東章程》明確約定:甲乙雙方按照擬定的投資比例方式進行投資,承擔風險責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海英,乙方股東代表程、楊洪元(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逮曉玲的丈夫)、馬祥林四人組成董事機構,共同制定決策該礦山的重大事項。合作方委派專人或自行出任承擔礦山的生產管理職責!秴f議書》第十條中明確約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間,不得有損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為,未經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轉讓退出合作和其他人參股。”《股東章程》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規定:礦山總投資為100萬元人民幣。其中被答辯人出資30萬元,參股比例為30%。《協議書》生效后被答辯人先后投資6萬元,并提供一輛支付首期預付款項的奧林皮卡車(甘J12689)用于礦山的勘探、開采使用。在協議的履行和章程的執行過程中,答辯人作為投資參股方點實數據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卡加曼鄉扎布朗溝進行探礦,做了大量的地質勘查、開采工作,開洞六個,累計進尺600米,F有聯營合作方甘南州黃金公司和甘南州國土資源局出具的證明材料、乙方與合作市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站簽訂的協議書、合作市安全監督管理局下發的整改指令書佐證。在此期間作為參股人的楊洪元不履行《協議書》和《股東章程》,不按時依約出資,造成整體出資不到位,致使開礦業務停止。奧林皮卡車(甘J12689)也因被答辯人拖欠車款于20xx年被奔馬公司扣走。現答辯人不僅不承擔因其違約給他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反而提起訴訟要求受害方答辯人返還投資款14萬元,并承擔損失1萬元,這與理與法不能自圓其說。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予以駁回。

  三、20xx年4月20日被答辯人的代表人楊洪元以幫助答辯人審驗車輛為名,將答辯人的私人車輛(甘A41656)陸地巡洋艦開走,并將該車的行車證等手續一并拿走。其后又以到珠海出差為由不將車輛還給答辯人。此后,非法對該車改色過戶,私自占為己有。答辯人得知這些情況后,立刻向司法機關報案。但不曾想到被答辯人為掩蓋、逃避其犯罪事實,惡意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其占為已有的(甘A41656)車的大修費用59544元及管理費6000元。試問,被答辯人私自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財產所有人還應為其支付汽車修理費和其他各項費用支出嗎?非法行為能得到法律保護嗎?這種濫用訴權的行為難道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嗎?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的被告(答辯人)不適格,訴訟請求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起訴顯系濫用訴權,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駁回。

  答辯人:

  20xx年3月22日

答辯狀參考 篇13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答辯人:某商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某地區 法定代表人:蔣某某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9月3日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金屬探測器,其質量無任何問題。

  第二,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若金屬探測器有任何質量問題,被答辯人需在簽收后3日內提出書面異議,若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質量要求,但是至今答辯人仍未收到被答辯人的任何書面異議。

  第三,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本案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僅限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到的某礦業有限公司與本合同及本案無關:

  1、答辯人提供的金屬探測器符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雙方并沒有約定以第三人(某礦業有限公司)的檢驗標準作為雙方之間的驗收標準,被答辯人購買該產品后另行出售,其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質量標準及該產品是否能夠與第三人的產品匹配使用不能約束被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2、根據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因與第三人的合同糾紛造成的損失與答辯人無關,其主張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35600元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答辯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予依法駁回。

  此致

  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3日

答辯狀參考 篇14

  答辯人:張,女,1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路3號B附樓1xA。

  被答辯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振華路X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年x月2x日起至x年x月25日止,該合同期滿后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2、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大多數業主對其履行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

  廣東XX大廈B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于x年x月25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遂不同意續簽并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廣東XX大廈B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后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華樂街道辦事處,華樂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可見,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為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經解除。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后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于x年x月25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非法霸占B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辯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為標的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被答辯人為其提供物業服務、并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體而言,《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對象,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同時,《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事實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對方接受”,“對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雙方“合意”是事實合同的基礎。而事實上被答辯人所謂的“事實物業服務”自始至終未得到多數業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辯人無權通過單方、強行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來要求答辯人繳納物管費。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未約定物管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物管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因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期而無效,且原合同雙方無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至今被答辯人就物管費收取標準并未與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達成一致意見,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確約定,被答辯人根據已期滿未續期的原《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收取標準,違反了上述規定。

  2、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未經物價局核定、備案

  廣州市物價局于x年2月3日曾經就B附樓的物管費問題發出了一份整改通知書,要求“B附樓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或由業主與物管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自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業主與被答辯人也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據此B附樓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但被答辯人一直未辦理核定、備案手續,在本案中也未提供這方面的相關證據。

  3、被答辯人的物管收費與服務水平不符合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同時,根據x年度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一級物業服務的基準價(有電梯)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動的幅度為15%,即在1.45至1.xx元/平方米·月之間,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標準為14.x5元/平方米·月,將近政府指導價標準的1x倍!被答辯人向業主主張超高標準的物管費,卻并未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物業服務,從B附樓的現有居住環境也完全看不到有這么高標準的物業配套服務。答辯人的房屋經常出現沒有電和漏水等問題,當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反映時,被答辯人聲稱:14.x5元有14.x5元的服務,x元就只有x元的服務。被答辯人主張高額的物管費卻不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服務,對業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為明顯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滯納金缺乏依據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更未對“未按時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天收取x.5‰的滯納金”進行約定。同時,被答辯人據以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期滿并且期滿后其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嚴重違反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對就拖欠物管費是否支付滯納金也并沒有規定,并且本案主張的滯納金也明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標準。因此,本案被答辯人滯納金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據。

  四、答辯人實際上已按照較高標準繳納了物管費

  雖然答辯人一直要求被答辯人于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且不滿意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也未約定物管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但善良的答辯人自x1年5月起至x2年x月止,還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較高標準(約政府指導價標準的4倍)向被答辯人支付了物管費。而被答辯人竟然還無理起訴答辯人,為此,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的物管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物管費缺乏事實和合同及法律依據,并且其提交的欠費清單中也未扣減答辯人x2年x月份已繳納的金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物管費金額本身就存在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鑒于被答辯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物管費及其標準無任何依據,答辯人無需支付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及滯納金。相反,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直接違背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的大多數業主的意愿并嚴重損害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物管費的權利,并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

  代理人:于、余

  x年XX月XX日

答辯狀參考 篇15

  答辯人:趙,女,漢族,1x年1x月x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為532xx1,聯系電話13x2。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1x年1x月2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號,身份證號532xx1,聯系電話13x2。

  李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F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應該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均系再婚, x年1x月經人介紹認識,于x年12月xx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答辯人帶著與前夫生育的兒子到被答辯人家共同生活;楹蟠疝q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

  結婚后,我們一起齊心協力地經營家庭,被答辯人的兒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務工生活,答辯人之子與答辯人及被答辯人共同生活。兩人經過充分考慮家庭的特殊性,商議生活的所有開支按AA制均攤,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滿意后,可以包容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辯人還親口承諾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給答辯人的兒子,并將他視為己出),全部談妥后方才登記結婚。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與答辯人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被答辯人生病都是答辯人竭力照顧護理。為了讓被答辯人勞動致富,答辯人出資2.xx元買了一輛哈飛路寶,后因被答辯人到中甸去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答辯人的事業,答辯人把哈飛路寶變賣投資給被答辯人去開餐館。由于兩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兩人感情基礎牢固,夫妻感情較好,一直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相互不了解,倉促結婚”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答辯人昧著良心的謊話。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信仰,愛好,經濟開支等發生問題的說法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胡言亂語一派,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答辯人的誣告。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婚前就商議好經濟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為了經濟開支發生過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不同,故雙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從未因什么信仰、愛好發生過任何口角。答辯人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讓這個好不容易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維持著生活。

  3、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從x年11月起雙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與大理的家兩點來往,屬于正常生活規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屬醫院住院手術,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兒女們一起竭力照顧護理康復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被答辯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一直維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雙方共同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四)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親戚的慫恿。

  被答辯人被其侄兒楊和李唆使 ,因其侄兒楊和李家不具備停車條件,所以原被告離婚后他們可以買車而且停到原告家中,還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辯人被楊和李唆使,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答辯人認為,這些親戚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和溝通進行解決,不必要走到離婚的地步。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過是被答辯人一方不負責任的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過到老”。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的長遠與根本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一定能夠維護這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其隨意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形成的訴訟請求,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辯人堅信,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3年x3月22日

答辯狀參考 篇16

  答辯人:周,男,39歲,漢族,住黃*區黃*辦事處周花園社區h

  代理人:王律師 135 0180 99 23 上海君然律師事務所

  因山東玉皇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于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年3月29日至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并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于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后,答辯人從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并因此發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并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雙方協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并約定由二人領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并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于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并交給了項目部。此后,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么,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 致

  黃*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周

  x年10月20日

答辯狀參考 篇17

  答辯人:鄭某,女,1xx5年1x月12日生,漢族,住xx縣沙窩鎮程莊行政村程莊村36號。

  委托人:龐,山東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周某,男,1x年1月2x日生,漢族,住xx縣城關鎮西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xx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于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3月13日

答辯狀參考 篇18

  答辯人:xx市xx區地質礦產局

  地 址:xx市路10號

  電 話:

  負責人:楊 (該局局長)

  因梁訴我局行政處罰及行政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于行政處罰事宜,我局請求法院維持我局對梁作出的韶湞地礦罰字[]第007號《地礦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如下:

  1、本局對梁實施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對所運輸煤炭說不清具體合法來源,因此,我局認定,原告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進行采礦,故認定事實是清楚的。

  2、我局對梁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僦黧w合法,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我局為適合的執法主體。

 、谖揖謱α簩嵤┬姓幜P是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處罰范圍與幅度。

  3、我局對梁實施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表現為:

 、傥揖衷趯α簩嵤┬姓幜P之前,已經告知了梁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且并未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這一點從我局對其所作的兩份調查筆錄可看出來,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稱的我局違法《行政處罰法》第41、31、32條規定的問題。

  ②我局在對梁實施處罰前,已口頭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但原告未行使該權利,所以我局并未違反《行政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

  二、關于原告請求判令我局返還原告1萬元問題。

  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因我局屬依法對原告實施行政處罰,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還其人民幣1萬元無法律依據。

  三、關于原告請求我局賠償其銀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車輛停運損失人民幣15000元問題。

  原告的這兩項依法應予以駁回。其一。實行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執行公務,依法對梁實施行政處罰,所以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賠償的程序不合法,違反《國家賠償法》第12、13條等條文的規定。所以原告的這兩項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發生的背景是在我國各地大力貫徹中央指示精神,著力整頓亂開亂采礦產資源行為的非常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原告的行為已涉嫌觸犯我國刑律第343條的相關規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認清形勢,盡早撤回起訴,否則我局將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由原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辯單位:湞江區地質礦產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關證據材料:

  1、 韶湞地礦罰字[]第007號地礦行政處罰決定書;

  2、 行政處罰現場調查筆錄(共3頁)

  3、 《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答辯狀參考 篇19

  答辯人:閆,女,漢族,x年12月8日出生,現住寧陵縣柳河鎮閆莊村76號。

  被答辯人;王,男,漢族,x年1月13日出生,系平媒一礦機電五隊職工,住平頂山市衛東區鐵北工人村39號樓48號。

  答辯人閆就被答辯人王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大我近六歲,個子又不高,長相又不帥,工資雖不高但工作很穩定,還有他父母給的住房。相識后他對我非常體貼關愛,我被他一時而短暫的愛沖昏了頭腦,導致未婚先育。結婚時,他家給我家八千元全部買了我們用的家電之類,我娘家陪嫁一萬元給他還賬;檠缂t包給付婚桌錢所剩無幾;楹笊齼鹤油踟窓嗖坏揭粋月,公公出車禍死亡,獲得賠償二十多萬元。他自認為成了有錢人,開始在外拈花若草,回家后經常橫挑鼻子豎挑眼。有一次,他說給我五萬元,要我同意離婚走人,我為了孩子沒有同意。而后他就經常對我實施家庭暴力,逼我離婚。其中最嚴重的兩次是,x2年2月9日我被他打的住院治療,x2年5月22日被打后,經我娘家人勸說,他保證不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不喝酒打罵人,錢財交妻子保管,否則導致離婚愿賠十萬元。x3年1月5日,因一點小事,不僅發生口角,還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在他家庭暴力的情況下,為了保命被迫回娘家。臨近春節,他不但不來接我,打電話問他咋辦?他說起訴離婚。開庭前,突然打電話說不離了,又保證不再重犯,并拿他爸媽的房產作承諾擔保。知覺告訴我,外面的女人不同意跟他結婚,他才回來故伎重演。我已被他三番五次的毆打傷透了心,保證承諾、房產擔保對我已經不靈了。我心已決同意離婚,如果他撤訴,我就再起訴。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互有給付,折抵后答辯人無需給付兒子撫養費。

  1、離婚系被答辯人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所致,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系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答辯人有 x2年5月22日被答辯人的保證和x2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作證。被答辯人違背承諾,應承擔十萬元賠償費。

  2、被答辯人應將兩萬四千元歸還于我,其中結婚陪嫁一萬,生孩子娘家送去一萬四千元。

  3、答辯人生完孩子,就疾病纏身,再加上被答辯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答辯人身體虛弱,一直以來由其娘家供養并給予治療,被答辯人不管不問。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故答辯人請求判決被答辯人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兩萬元。

  以上被答辯人應給付答辯人十四萬四千元,答辯人應給付兒子撫養費16年12月/年300元/月=57600元,雙方折抵,答辯人無需給付被答辯人兒子撫養費。

  綜上所訴,被答辯人起訴離婚一案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在外與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是真,被答辯人家庭暴力是真,答辯人被迫逃回娘家是真,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存在嚴重的過錯。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讓年幼的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及因家庭暴力給答辯人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摧殘。請求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依照保護兒童婦女為原則的法律法規給出滿意的判決。

  此致

  衛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閆

  x3年3月30日

  附:1、x2年2月9日醫院檢查治療報告單;

  2、x2年5月22日保證書。

答辯狀參考 篇20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惠州市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辯人兼反訴被告(原告):(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實業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存在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其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單位工人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收購合同》,被答辯人委托答辯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廢料,該合同顯然屬于承攬合同;合同中又約定廢料作價出售給答辯人,該合同又屬于買賣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被答辯人都沒有義務向答辯人支付人工費,該人工是直接為被答辯人清理廢料所支付,且該員工屬于被答辯人單位職工,顯然應該由被答辯人支付工資,要求答辯人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收購合同》顯然上述條款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被答辯人要求X元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201x年1月11日到201x年4月2日,長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廢料、收購廢料的復式合同。201x年度答辯人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元,201x年至201x年度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元,20x年7月X元貨款已經付給被答辯人,因此合計X元應當予以扣減,即被答辯人只能要求X元欠款。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開具20xx年1月11日以來X元的增值稅發票,并承擔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1x年1月11日起,反訴人開始為被反訴人收集、清理并收購被反訴人指定的廢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文件、傳真文件、銀行轉賬等形式確認并結算。從201x年1月11日到201x年3月2日,反訴人先后向被反訴人支付X元的廢品款,但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這說明在買賣交易中,開具增值稅發票本質上系出賣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稅法義務。《增值稅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鑒于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反訴人不能依法進行稅額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損失。顯然,被反訴人有義務向反訴人開具該增值稅發票,以彌補反訴人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正因為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反訴人才不得不從201x年3月2日起拒付廢品貨款。顯然被反訴人過錯在先,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實業有限公司

  二Oxx年六月二十日

答辯狀參考 篇21

  被執行人:黑某、男、x年*月*日出生、回族、無職業、無固定居住地

  申請執行人:黃某、男、x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住本市河西區

  案由:被執行人因不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現提出不能接受被執行的理由和答辯。

  事實和理由:

  x年3月17日,本案申請執行人黃購買了一套沒有辦理產權證的二手商品房,故委托被執行人黑某臨時打工的公司天津市某房地產公司辦理過戶手續,于是黑某代表公司收取了黃某的86685元過戶費用。因該款是在外面中介處收取的,無法加蓋某房地產公司的公章,因此黑某就以個人名義給黃打了收條。隨后黑某便履行了職務行為,將此款全部如數上交給了某房地產公司的會計張艷艷,對此也有張艷艷打的收條為證。后來黃買房出現變故,沒有再辦過戶事宜,此款就在某公司的賬上未曾使用。

  x年12月18日,黃返還財產為案由,將黑某訴至河東區人民法院。x年2月2日,本案開庭時,黑某向法庭說某了事實經過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請求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該公司張艷艷為共同被告,以有利于追回這筆款項,最終解決本案的關鍵問題。

  庭審中,主審此案的女法官劉某也用了長達半小時的時間,動員黃代理人,一個特死性的女人。劉法官反復動員和強調說:“要想把錢要回來,就必須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會計張為共同被告,被告黑某就是個23歲的孩子,他根本沒有經濟能力償還你這8萬多,再說黑某也沒拿這8萬多啊。你要不追加被告,你就是贏了官司最后執行也是個問題,要錢也很有難度。我審理案子十幾年了,還是有一定經驗的,你是原告的特別授權代理,只有你才能追加被告,我完全是為你著想,希望你認真考慮。”劉法官苦口婆心地勸了半小時,可是那個代理女人的答復就是一個:“我們就找黑某要錢,和別人沒有關系,不同意追加被告。”真是好言難勸倒霉鬼啊,于是一審法院無法追加被告,只有判決黑某還錢了。

  x年3月17日,黑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年5月30日在二審開庭審理中,黑某繼續主張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會計張艷艷為共同被告,但是黃女代理人還是不同意,同時主審法官也指出:按照法律規定,二審不能追加被告,于是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x年9月10日,黑某就本案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請求高級法院對本案提起再審,現在還在等待期間,后附民事再審申請書原文。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經過。

  綜上所述,本案被執行人黑某認為不能接受被執行的理由如下:

  1、黑某沒占有和使用這86685元人民幣,而且早已履行職務行為上交給了某房地產公司的會計張艷艷,對此也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某,同時一審法官也心知肚某,反復提醒了黃女代理人。

  2、需要說某的是,實際占有和使用了這8萬多過戶費用的某房地產公司,是一個頗有經濟實力、身價過千萬的公司,同時該公司還正在河北區經營。黃不找“真兇”并是有錢的人還賬,非要和黑某這樣一個沒有職業、沒有收入、沒有積蓄、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窮鬼玩命,實在令人不可思議。假如當初追加某房地產公司為被告,也許這個問題早就解決了,這筆錢早就還上了,都是那個倒霉的女代理人不聽法官的勸,才導致今天這種進退兩難的困境。

  3、黑某因不服本案一審、二審的判決,已經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目前還在等待之中,最后是什么結果現在也說不清楚,故請求河東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斟情等候。

  4、黑某現在居無定所,四處流浪,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自身生存吃飯都是大問題,自然也不能顧及其他事項了。在此也請河東法院執行廳以人為本,權為民用,給黑某一條生路,給百姓一個活下去的可能。

  以上是被執行人黑某的答辯,請執行廳給予考慮為盼,謝謝!!!

  此致

  東區人民法院執行廳

答辯狀參考 篇22

  答辯人: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欣,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并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深圳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答辯狀參考 篇23

  答辯人(被告),男,x年8月9日出生,漢族,住xx市泰山廟街3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原告)、起訴合伙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起訴狀訴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經營混亂”與事實不符。

  雖然合伙協議約定“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但是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經營理念不同,從一開始,每個合伙人就各自當家,xx大肆裝修自己的辦公室,又裝空調又鋪木地板,又買家具。而辦公室僅有一個辦公桌椅。雖然由管理財務,但是各合伙人隨意使用合伙資金,白條沖賬的行為比比皆是。在經營過程中,合伙人之間經常出現分歧,矛盾和糾紛不斷,無法正常行使管理權,使合伙企業不能正常經營運作,最終使合伙人協商一致解散企業。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都有管理權和監督權,將責任全推到一人身上不但與事實不符,也是不公平的。

  二、并沒有將合伙企業剩余資金和剩余物資裝入自己囊中,更未違反合伙協議中解散清算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x9年10月31日合伙人算賬后,在公司辦公室共同協商簽訂了“解散合同”,就合伙財產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1、各分現金57000元,分現金26000元;2、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3、廠里xx辦公室內所有設施歸所有;4、上述內容已電話通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該“解散合同”是起草的,用打印機打印的。當時僅僅不在現場。根據協議,、現金他們均已全部拿走;現金她也得到了9900元,僅余16100元尚未領取。當時并未約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現金,“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條上也沒有“先得”的字樣和內容。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過程完全符合“合伙協議書”中關于解散清算的約定,也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

  農業銀行卡中并沒有尚未分配的資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經過清算后用來歸還欠款的資金,其中包括在合伙期間墊支的款項。這些資金在簽訂“解散合同”前的算賬時已經考慮在內,原告現在卻不承認了。

  三、被答辯人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他們這一訴訟行為恰恰暴露了他們的不講誠信的態度,以及他們行使訴訟權利的隨意態度。這種行為也是對國家的訴訟資源的肆意占用和浪費。

  根據x9年10月31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條約定“廠里原有剩余設備歸所有”。“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七條約定“出資比例為22%,分配比例為25%”, 分配比例應當高于其他合伙人,而在清算中資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舊設備,這些舊設備折合成現金遠遠不到50000元,但是考慮到合伙企業虧損的客觀事實,本著以和為貴、朋友一場、好聚好散的想法,對現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計較。這些舊設備至今仍然堆積在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實在令人費解。

  再者,從原告的“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上可以看出,原告對合伙財產掌握得是如此透徹,分割財產是如此仔細,那么,他們在簽訂“解散合同”時,吃虧的事情他們會干嗎?他們可能讓留存剩余資金嗎?另外,木地板、大龍骨、窗子窗簾這些裝飾材料都在當時租賃的房子里,原告盡管去拆除取走好了。

  會計李婷5、6、7三個月的工資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如果合伙企業欠她工資,那么應當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訴全體合伙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去告骨求

  四、x9年10月31日所簽的“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x8年9月30日,全體合伙人所簽的“企業合伙協議書”第九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事實上,全體5名合伙人中有4名合伙人參與了清算,并簽訂了“解散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業清算的約定即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雖然當時未在現場,但是“解散合同”的內容當時已經電話通知了,并未提出異議,這一事實有“解散合同”上、簽字相互印證。因此,從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解散合同”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應當得到確認。

  雖然合伙人沒有形成書面的清算報告,但是合伙人之間的算賬就是清算行為,試問如果沒有清算行為,那么怎么可能簽訂“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內容就反映出了財務清算的結果,事實上也就是一種財務清算報告。那種沒有書面清算報告散伙協議就屬無效的認識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五、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并沒有辦理工商企業營業執照,也沒有經過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在合伙經營進行期間,被告為了使合伙企業的具備印刷合法資質身份,將王蘭經營的xx市綠葉彩印廠的工商登記變更到合伙企業的地址上。而原告在訴訟中根本就不承認xx市綠葉彩印廠的存在,因為合伙企業自始至終一直對外稱為xx市海堡彩印廠。所以,本案中所稱的合伙企業根本就沒有依法成立,事實上是一種自然人的合伙關系,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再有,“解散合同”第四條約定“若再有異議糾紛,由、承擔。”所以、作為共同原告起訴,其主體不適格。本案應當終止審理。若再有異議糾紛,應當由她將、一并列為被告,另行起訴。

  六、關于銀行卡的問題。

  因為銀行卡里邊的款項是一個動態的狀況,該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著,卡在誰手里掌握,關系著誰使用了卡里的錢。說該銀行卡是往卡里打9900元(即x9年11月6日)以前一個月的時候從李婷手里接過來的,也就是x9年10月初的時候,而按照原告證人李婷的證言該卡是x9年4月25日交給被告。從銀行卡的交易記錄上可以看到,x9年4月25日和x9年10月初這兩個時間點以前銀行卡分別已經透支9797元和9900.38元,妻子王蘭于x9年11月6日將9900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額僅剩290.38元?梢娺@9900元的性質確實是根據“解散合同”分配的資金。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除了應當支付xx16100元清算資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全部合伙額多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中,合伙人已經簽訂了散伙協議即“解散合同”,對合伙財產進行了清算和分割。雖然原告在訴訟中稱“解散合同”無效,但是當初在簽字時,“解散合同”確實是全體合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

  x年3月16日

答辯狀參考 篇24

  答辯人:李,男,漢族,x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長沙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x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xx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是x年5月13日,并以x年4-9月的工資表、x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年7月10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x年4月19日至x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

  二0x年三月七日

答辯狀參考 篇25

  答辯人: ,男,漢族,1x 年6月24日出生,住長沙市開福區伍家嶺 1x棟x1x房。

  被答辯人:、女、漢族、1x年5月12日出生,住長沙市雨花區 x1x房。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被答辯人從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轉入中南大學湘雅附二醫院的異議:

  被答辯人是在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后三天轉入了湘雅附二醫院。由于被答辯人經鑒定后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為最低級別的傷殘。所以被答辯人由最初治療的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為三級甲等醫院)轉入湘雅附二醫院,其轉院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請法院具實作出認定。再者,被答辯人從原醫療機構轉入湘雅附二醫院也沒有原醫療機構即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所出具的轉院證明。根據《民通意見》第144條的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二、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賠償清單”提出以下異議:

  1.對后期醫療費的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x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被答辯人提交的各項后期醫療費用的收據總計46x6.2元。其中①x年12月2x日出具的“濟南漢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貨單”,其購買的產品為“漢磁灸熱帖”,由于該熱貼沒有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依法不應計算在醫療費用之內。共計5xx元。②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療費”收據,由于該收據上的內容為手寫而成,又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 元。③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為“生命陽光院內卡”的收據,由于該收據的出票單位印章不清晰,且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xx元。④x年2月6日出具的“好護士醫療器材銷售信譽卡”收據,由于該醫療器械費用的支出并沒有醫療機構所出具的意見來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xx元。⑤x年4月2x日出具的“核磁費、放射費”收據,但并未見其提供核磁報告和X片報告,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x14元。綜上,原告實際發生的后期醫療費用為2x12.2元。

  據此,根據被答辯人提供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看,其能夠主張的后期醫療費應為2x12.2元,而不是46x6.2元。

  2.對護理費得異議。

  《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x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并未喪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護理也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所以其護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來算,由于答辯人已經為被答辯人支付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所以被答辯人再主張護理費是沒有依據的。

  3.對誤工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于x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療終結出院,治療時間為2x天!督忉尅返2x條第2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x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由于被答辯人誤工時間沒有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予以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而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誤工時間要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便是持續誤工,而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x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其治療終結后并不必然導致持續誤工的結果,因此,被答辯人誤工時間計算為天6個月的訴求是錯誤的,其誤工時間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2x天來算。根據被答辯人1x5x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來計算,2x天的誤工費應為13xx元,而不是答辯人所主張的11x元。

  4.對交通費的異議。

  《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憑據來看,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54x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異議。

  《解釋》第2x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據此,被答辯人要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就須對其有哪些被撫養人、其被撫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其被撫養人還有無其他撫養人一一作出證明,以便法院據實依法做出認定。

  6.對評殘費的異議。

  該評殘費是被答辯人個人私自委托所花的費用,所以應由其自行承擔,而無權要求答辯人賠付。

  7.對精神撫慰金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x、1x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據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傷殘程度較低為最低級十級,且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聯系醫院、救助被答辯人并在責任認定之前就主動墊付了醫療費用,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盡了全力;谝陨蠋c,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與被告黃慶紅承擔連帶責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車主 是把車子無償借給答辯人使用,自己并無任何受益行為。其次,車主黃慶紅把車借給答辯人使用其本身并無過錯,因為車子的本身沒有任何安全性的問題,而答辯人本身又具有駕駛執照的。至于答辯人酒后駕車是黃慶紅所不能預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所以車主黃慶紅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 區人民法院

答辯狀參考 篇26

  答辯人:洪,男,31歲,漢族,住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因原告劉、胡、劉訴洪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為被告。答辯人和司機張明不是雇傭關系。答辯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張明,并按月向張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維云雇用張明及其租賃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x7)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張明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張明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系、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系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06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張明駕駛租賃洪京G46361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軍靚汽配,于是就把該車開到軍靚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軍靚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于軍靚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軍靚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張明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并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為死者賠償,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為軍靚汽配的所有人肖啟來,卻不為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為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張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洪

  代理人:李浩

  07年3月

答辯狀參考 篇27

  答辯人:李,男,漢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墒,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

答辯狀參考 篇28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20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某

  20xx年7月19日

答辯狀參考 篇29

  答辯人:周,男,漢族,x年xx月xx日生,住x市x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x市金明區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議,法律關系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

  x年八月十日

答辯狀參考 篇30

  答辯人:易,男,x年6月8日生,漢族,xx省于都縣人,住xx鎮XX村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丁,男,x年10月20日生,漢族,xx省于都縣人,住xx鎮長征路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就原告蒙、王、鄭訴答辯人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一案,答辯人就本案的相關事實情況,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情況。

  包括三原告在內的八名股東,共同創辦了于都水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郭任公司法人代表,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股東均為隱名股東。x年6月25日,x公司與于都奶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屏x公司租用于都奶業有限公司的場地用于開展生產。期間,因經營不善,x公司嚴重虧損。x年3月16日,包括原告在內的八名股東經過協商一致,同意將x公司全部轉讓給答辯人,并于當日簽訂了轉讓協議書,協議書對廠房免費使用、債權、債務、股權轉讓金額等情況進行了約定。協議簽訂后,屏山xx公司交由答辯人經營,在答辯人經營公司期間,因公司變更登記及剩余股權轉讓款如何支付的問題,雙方產生了爭議,于x年12月20日,雙方對上述情況進行協商,因雙方人員無法全部到齊,本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在之后的一年多時間里,答辯人多次要求包括原告在內的股東,配合答辯人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至答辯人名下,遭到推脫,至今未能辦理變更手續。

  二、原告依據一份無效的協議,要求答辯人履行,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答辯人在第一點答辯意見中已經提到,x年12月20日曾就x公司轉讓的事宜雙方進行協商,但未能協商一致,這點,從當日所簽的協議也能看出來。該協議僅有三條,第一條約定原告三人與答辯人之間的股權轉讓款數額及支付時間,第二條約定其他四名股東與答辯人的股權轉讓款已通過結算與答辯人的債務相互抵消,互不拖欠,第三條則是廢除x年3月16日所簽訂的轉讓協議,同時該條還約定三原告應督促股東郭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至答辯人名下。從這份協議的內容來看,涉及七名股權出讓人與兩名股權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同時還廢除了之前所簽訂的轉讓協議,這份協議顯然屬于雙方重新簽訂的合同,并非補充協議,理應由全部的權利義務人簽字確認才能生效。然而,該份協議僅有六個簽名,實際參與協商的只有五個人,答辯人丁并未參與協商,其在協議中的簽字并非其本人所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隱名股東張、朱、肖也未參與協商,更未簽字,所以,該份協議并未生效。原告依據一份無效的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付款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因原告等八名屏山xx公司的實際股東,未能履行轉讓協議書約定的內容,答辯人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首先,答辯人與原告等八名實際股東簽訂的轉讓協議書明確約定,答辯人以60萬元的價格受讓x公司的全部股份,也就是說整個公司的財產包括公司名稱在內全部轉讓給了答辯人,但答辯人要求原告等股東將公司變更至答辯人名下,遭到推脫,導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今仍然是郭,這一情況已經嚴重影響了答辯人的正常生產經營。

  其次,在轉讓協議書第一條明確約定,甲方即本案的原告等八名股東應保證答辯人接手公司后,還能在免費使用廠房至x年,如果不能保證公司利用免費廠房正常生產,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答辯人接手后,正常經營至x年11月份,突然接到于都奶業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答辯人搬離,另找地方生產,導致答辯人在長達半年的時間里,只能停止生產,搬遷場地。根據轉讓協議書約定,原告應保證答辯人能免費使用廠房至x年,現在提前兩年多終止使用,嚴重影響了答辯人的生產經營,增加了答辯人的經營支出,因這次搬遷,更導致答辯人遭受嚴重損失。鑒于原告等人嚴重違約的事實情況,答辯人對此保留追究包括原告在內等股東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等人違約在先,現依據一份無效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120xx0元的轉讓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庭查清本案事實后,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于都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丁 易

  x年七月十日

答辯狀參考 篇31

  答辯人:涂,男,漢族,1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xx市xx區坳路x號居x棟房。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陳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0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至于上訴人認為答辯人庭審中存在口誤(說錯單位名稱),以及答辯人工資表中顯示扣除了所得稅與社保費而答辯人認為沒有繳納所得稅和社保費,這些只是答辯人表述的瑕疵,并不能推翻答辯人書面證據的效率。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上訴人質疑護理人護理費用沒有依據。

  根據《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既然護理人陸有正常收入,那么答辯人的護理費就應該按照陸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由于答辯人住院實際住院3x天,當然要計算3x天的護理費。至于上訴人提出所謂護理人 x年x月3日到x月2日沒有收入損失,僅憑護理人x年x月21日、x月2x日兩筆薪金收入合計12x62.06元超過單位證明的平均工資x641.xx元就認為護理人沒有收入損失,完全是對我國薪金制度的曲解。護理人作為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廣東xx銀行分行信用卡部營銷中心業務主任),其薪金收入當然包括工資收入和各種補貼、津貼甚至加班費,實際收入遠遠高于名義工資屬于行業慣例。因此,上訴人認為護理費只應計算x天而不是實際護理的3x天,是一種錯誤理解,完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三、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墒牵侗H税l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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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2022答辯狀(精選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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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辯狀參考(精選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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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辯狀(精選12篇)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地址:X2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 答辯狀(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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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父母的一封信作文300字(通用33篇)

    敬愛的爸爸媽媽:您好!在生活中我有許多話想對您說,但每當看見你那憔悴的身軀;慈祥的臉頰;粗糙的雙手。我都不想占用您那寶貴而又短暫的時間,所以我打算用這種方式來與您溝通,F在,我先要感謝您這麼多年對我的關愛’照料。...

  • 大學生求職信范文500字左右(通用30篇)

    敬愛的領導:您好!我是XX大學XX校區的一名應屆畢業生,專業是財務會計,我希望能到您單位做會計及其相關的工作。大學四年,我既注重基礎課的學習,又重視對能力的培養。...

  • 信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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