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基金的申購、贖回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份額申購資金的到賬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個月開始。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有關基金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拒絕執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投資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按時將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贖回資金和分紅收益劃入專用清算帳戶,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動用基金資產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