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帳目核對
1.清算與交割
(1)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結果具體辦理。如果因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管理人的投資行為導致基金頭寸不足而使托管人無法正常清算,托管人應該及時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在次日12:00前補足頭寸,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支付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3)資金劃撥:基金管理人的劃撥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按規定及時執行,不得延誤。如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有違法,違規的,基金托管人不予執行,并立即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不予執行,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對于管理人超頭寸的投資指令,托管人將不予執行并及時通知管理人,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管理人承擔。
2.資金和證券帳目對帳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
(2)資金帳目的核對:資金帳目包括基金的銀行存款等會計資料。資金帳目每日對帳一次,按日核實,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3)證券帳目的核對:證券帳目是指證券交易帳戶和實物托管帳戶中的證券種類,數量和金額。證券交易帳目每周核對一次,實物券帳戶每月末核對一次。
(三)基金贖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具體辦理時間以公告為準。
(四)基金持有人認購,贖回基金單位的清算,過戶與登記方式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進行認購和贖回申請,按照本協議第七條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辦理資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注冊登記人辦理過戶和登記
(五)基金融資
本基金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七、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分紅資金的清算
(一)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注冊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基金募集期間,認購數據不需按上述要求發送。
3.基金管理人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約定的數據傳送系統發送申購贖回等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另一方應予積極協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協議一方損失的,由系統無法正常傳送數據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若由雙方共同引起,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保存期限_________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