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基金份額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將其決定的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分紅進行帳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現金分紅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基金管理人分紅劃款指令要求的劃款日將資金劃入專用帳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4.如采取軋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協商運行程序。
(六)登記結算公司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清算
1.若結算備付金賬戶發生透支,按登記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含透支款利息,下同),該違約金最終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擔,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該賬戶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應在交收日(t+1)15:00之前向登記結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請書,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關證券賬戶及透支金額。登記結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關證券賬戶買入證券成交的先后順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總市值達到透支金額的_________%為止(證券市值按當日收盤價計算,下同)。如該基金證券賬戶內所有證券價值不足透支金額的_________%,則扣該基金的全部證券。
3.對于結算備付金賬戶因計收違約金形成的透支部分,可不采取本條第1、2款規定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應在t+2日前補足透支款及違約金,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補足透支款及違約金后,這樣登記結算公司應交付暫扣的證券。如果登記結算公司未及時交付,基金托管人應根據《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的規定向登記結算公司追索。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時補足透支款及違約金,登記結算公司將賣出暫扣的證券,賣出款記入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彌補其上述透支款項及違約金,不足部分仍向基金托管人追索,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賠償和其它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若基金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資金余額,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時核對結算備付金是否有足額結算頭寸或未及時劃撥以補足結算備付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出現透支,相關損失賠償和其它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6.如結算備付金賬戶未發生透支,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發生透支,應基金托管人的申請,登記結算公司可協助基金托管人暫扣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關證券賬戶內相當于基金托管人所申報透支金額的120%的證券,并按照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對透支基金采取按申報透支金額計收違約金等處罰措施。由此產生的最終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因此而遭受的相關損失。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指定發生錯誤等原因發生錯誤暫扣的,相關損失賠償和其它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7.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結算透支事件,基金托管人可協助登記結算公司采取以下風險管理措施:
(1)報告證監會。
(2)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或暫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的證券買入等。
8.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發生債券超額賣出或賣出回購質押債券而導致債券賣空行為的,登記結算公司在t+1日暫不交付賣空價款對應的資金。同時,以賣空價款為基數,按登記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該違約金最終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基金管理人在兩個工作日內補足賣空債券,登記結算公司交付相應價款。否則,登記結算公司以暫扣資金買入與其賣空等量的證券,由此產生的損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