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水資源的自主管理試論
4. 農田灌溉水量分配的“地論水,水論時,時論香”原則。明清時期,在汾河、渭河流域的灌區中,水量的分配往往并不是根據實際需要,而是按照土地面積和等級分配給不同的利戶,每個利戶只能在其所獲得的以時間表示的水權限額內引用渠水。[13]在實際的灌溉過程中,各灌區大多是以燃香作為時間單位。當渠道總引水量或總水程由于某種原因減少了,人們就會通過縮短點香時間來對各利戶的水程作出調整。同時,為了明晰水權,避免社區成員之間不必要的水權糾紛,明清晉陜兩地的民間水利組織對社區成員的水程分配大多予以詳細的登記造冊,同時詳細記錄的還有社區成員的土地面積、等級和受水時間等。
5.水資源使用的“自下而上”的使水次序原則。明清晉陜地區各鄉村社會為了維護中下游渠段村的使水權利,從而最終保證整個水利社區的用水安全,紛紛確立了“先下后上”的使水次序,即每一個水程均從水渠下游開始,逐漸向上游推進。如陜西的《涇渠用水則例》即載:“用水之序,自下而上,最下一斗,溉畢閉斗,即刻交之上,以次遞用。斗內諸利戶各有分定時刻,其遞用次序亦如之,夜以繼日,不得少違。”[14]同時,為了安撫上游渠段水源村的情緒、補償其無償出讓水資源方面的犧牲和損失,保證整個社區內部用水次序的正常、順利的進行,兩地鄉村社會紛紛對上游渠段水源村賦予了在用水時間和數量上不受任何限制的“自在使水”的特權,而且免除了其興工出夫、費用攤派等義務。
上文是農村水資源的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