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論文范文
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
(1)懲罰性太弱
管制作為一種刑罰,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管制刑表現出較弱的懲罰性。因為管制刑以限制人身自由為主要內容,而其他刑罰,尤其是死刑和監禁刑,則要么以剝奪生命為內容,要么以剝奪自由(短期或長期)為內容。這是由管制刑在整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決定的,本身無可厚非。但是,除了限制自由以外,管制刑還應有一些懲罰性的內容,這些內容應當顯示出管制作為刑罰的痛苦性,然而,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管制的內容卻沒有表現出這個特點,從而使管制作為刑罰的屬性并不突出。
(2)適用范圍太窄、適用對象不明確
我國刑事立法中并未對管制刑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的規定,根據管制在整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管制刑與其他刑罰種類之間的關系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理論界比較一致地認為,管制刑作為限制自由刑,應該適用于犯罪較輕又不必關押的犯罪分子。在實踐中,那些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管制,只規定可以適用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同樣可能存在不需要關押就可以避免其再次危害社會的情況,對這種犯罪分子不允許適用管制顯然是不妥的。
除了適用范圍過窄之外,管制刑還存在適用對象不明確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管制與緩刑的適用對象同樣不易區分。緩刑期間的罪犯幾乎就是在服管制刑,而我們又知道,管制期間的罪犯是不服刑的,所以我國刑法混淆了刑罰懲罰與一般“考驗”的界限。適用對象的不明確,就容易導致實踐中以拘役、緩刑代替管制適用現象的發生。
2.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1) 加大懲罰力度
首先,我國刑法規定管制犯在勞動中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體現出勞動改造與一般勞動謀生的區別,與西方國家的做法相去甚遠。英美國家存在類似我國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護觀察、社區服務令等,其內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區從事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美國刑法把此類刑罰歸入“賠償”這一大的刑罰種類之中,使罪犯通過一定時間的無償勞動向社會彌補因其罪過所造成的損失。國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勞動的,要么是無酬的,要么是低酬的,而我國刑法規定管制犯在勞動中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體現出勞動改造與一般勞動謀生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管制犯一般應遵循的基本條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群眾監督;向執行機關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遷居或者外出必須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如果沒有其他強制性、威懾性的制度保障,這些規定就只是擺設而毫無意義。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別國的先進方法。
其次,適當延長管制的刑期。我認為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進一步地完善我國的管制刑制度。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一來可以增強管制刑的刑罰懲罰性,二來可以給與管制刑的執行機關更長的時間來具體實施監督、管理、改造工作;適當地延長管制刑的刑期也有助于“擴大管制刑的適用對象和范圍”這一刑法改革的實施,可以將罪行稍重但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行為也歸于管制刑的適用范圍之內。
(2) 擴大適用范圍、明確適用對象
首先,擴大適用范圍。擴大管制的適用范圍,主要體現在擴大可適用管制的罪名范圍上。我認為,除了極少數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必需予以剝奪自由刑的犯罪外,對于絕大多數犯罪都應該設定管制刑。對于那些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觀惡性不大,特別是有些過失犯罪,現行刑法規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可以考慮增加管制的刑種,以便進一步擴大管制的適用范圍,也可以將適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從而促使刑罰結構趨輕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