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論文范文
②建議增設易科減刑制度, 并擴大適用范圍。刑罰易科是將不同刑種刑罰互相折抵變更的刑罰制度, 有重刑種折抵變更為輕刑種和輕刑種折抵變更為重刑種兩種形式。“以輕刑代替余刑”, 實質是獎勵制減刑與刑罰易科相融合的易科減刑制度;因其法律結果導致剝奪自由刑結束, 釋放罪犯, 又與有條件假釋相似, 兼有獎勵制減刑、刑罰易科和假釋三者的優點, 值得我國借鑒。???它與我國目前將短期尾刑折算為“小風險”的假釋, 實質演變成變相的減刑, 形成鮮明的反差。我國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或者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 實質都是重刑種向輕刑種的易科減刑, 只是刑法沒有明確表述為易科減刑制度。我國對有期徒刑以下各種刑罰減刑, 僅限定在同刑種范圍內, 導致我國減刑有重大缺陷。因為, 在同刑種范圍內減刑, 所減去的刑罰及其對后續行為的那部分法律威懾力, 將一同消滅; 易科減刑制度, 對重新違法、犯罪, 仍能保持新易科的較輕刑罰的法律威懾力, 還兼容了假釋的可以提前釋放和預防特殊犯罪的部分功能。
(2)、建議放寬假釋條件, 為適應刑罰個別化增加假釋種類
①建議刑法降低假釋的防范風險和責任風險的標準。刑法規定“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防范風險標準和責任風險過高。“法院認為其不需要執行完刑罰能夠繼續得到矯正的, 可以假釋。”這樣易于準確判斷和實際操作, 降低了假釋的防范風險和責任風險, 為依法擴大假釋和社區矯正提供法律依據。
②建議縮小獎勵制裁量假釋的適用范圍, 增設有條件假釋、法定假釋、過渡性的日假釋、半釋放等假釋種類為適應刑罰個別化的需要, 在刑罰執行的不同階段, 對適于假釋的不同人, 適用適宜的假釋。建議增設假釋種類: 有條件假釋、法定假釋、過渡性的日假釋、半釋放等。保留特殊情況層報核準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