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論文范文
減刑與假釋制度
19 世紀中葉起, 美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實行假釋為主減刑為輔的制度至今, 德國、日本、加拿大等發達國家實行單一的假釋制度至今, 俄羅斯已實行假釋為主易科減刑為輔的制度。兩大法系發達國家的假釋率高達60% 以上, 沒有國家實行單一的減刑制度。與發達國家形成鮮明對照, 我國是實行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行刑制度的少數國家。目前,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發達省市的監獄, 每年減刑人數占服刑人數的30% 以上, 減刑比例過高; 每年假釋人數占服刑人數的3% 以下, 假釋比例過低。實質相當于減刑, 真正意義的假釋比例更少。我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年假釋率約1% ,假釋比例更低, 與兩大法系發達國家相比, 我國是對假釋持謹慎態度和嚴格限制適用的少數國家之一。幾十年來, 我國在實行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行刑制度中, 減刑刑滿釋放人員比假釋人員在假釋期間和期滿后的重新違法、犯罪率明顯高, 應當引起我們的反思和高度重視。???
1、減刑、假釋制度的缺陷
(1)減刑制度的缺陷包括: ① 減刑裁定減少原判刑罰, 不利于維護法院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尊嚴; ② 實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獎勵制減刑標準, 是依據一時性表現獲得獎勵的低水平減刑標準。減刑的整體矯正質量, 低于不斷努力最后才獲得的假釋; ③ 一旦獲得減刑,心理上對已獲得的減刑不珍惜,減刑后重新違法、犯罪不會導致撤銷減刑, 沒有假釋特有的對后續行為持久的法律威懾力; ④ 減刑人員刑滿釋放后, 社區矯正組織無權矯正、管理和幫助, 突然成為無管束的危險自由人,缺少國家和社會必要的關注和引導; ⑤ 減刑刑滿釋放人員沒有社區矯正的過渡適應期, 刑滿釋放后順利融入社會重新做人的難度大, 適應社會的過渡時間長而曲折。
(2)我國假釋的制度性缺陷, 主要表現在:
① 裁量假釋的防范風險“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標準過高, 裁量機關難以準確判斷和實際操作, 責任風險大。 “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 是依據監內表現作出的預測并經假釋后驗證一致的高標準, 難以準確判斷和實際操作, 裁量機關難以承擔假釋不當的責任風險, 導致很少假釋。
② 只實行傳統的獎勵制裁量假釋, 缺少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有條件假釋、法定假釋、過渡性的日假釋、半釋放。我國裁量假釋的第二個法定條件,“確有悔改表現”, 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 認真遵守監規, 接受教育改造; 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積極參加勞動, 完成生產任務。判斷“確有悔改表現”的唯一標準, 必須經考核獲得規定的獎勵, 才取得假釋資格。導致老、病、殘等弱勢服刑人員和有學校就讀的未成年犯, 難以平等競爭獲獎勵, 即使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具備“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 仍難獲假釋。
2、擴大假釋減少減刑的立法和司法建議
(1)建議減少減刑的適用范圍和增設易科減刑制度
①建議減少減刑的適用范圍。我國目前沒有可以完全替代獎勵制減刑、死緩法定減刑的刑種。監獄對罪犯平時表現計分評獎考核, 進行綜合評定, 作為減刑的主要事實依據, 在現階段實行獎勵制減刑, 仍具有一定合理性。為避免獎勵制減刑本身的不公平、與刑罰個別化相悖、缺少預防特殊犯罪的功能等弊端, 可以逐步減少減刑的適用范圍, 符合中國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