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有關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范本
18.《公開說明書》:指《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說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說明;《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效存續并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凈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戶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發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后,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托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發起人
名稱: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