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有關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范本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公眾媒體上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于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于以通訊表決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