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畢業論文范文
中國建立之后,我國制定了“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分子必須坦白自己的罪行,否則就要加重刑罰。盡管這一政策對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和良好的社會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應該看到,這一政策與沉默權的基本精神是相背離的。沉默權要求被告人對訊問官的提問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絕回答,不能因此而受到追究。如果一個被告人僅僅因為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被處以法定刑罰更重的刑罰,這顯然不符合沉默權保護被告人權利的精神。而且,“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要么選擇坦白,獲得從寬處理;要么選擇不坦白,被從嚴懲處,沒有中間道路可走,這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符。
三、我國與英美法系國家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比較
以及我國刑事偵查活動中被告人的權利情況
(一)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和方法論
我國《刑事訴訟法》反復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采取的是徹底真實的客觀標準,即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標志是: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這一客觀標準是建立在一切案件事實都是可以絕對查清的這一理論基礎之上的,帶有很強的理想主義色彩。在我國以前強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對引導司法人員努力追求案件的客觀真實、減少冤假錯案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刑事訴訟證明要求“結論唯一,排除一切可能”是非常困難的。訴訟證明是司法人員通過對搜集到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判斷和推理來重現案件事實。由于證明材料具有有限性,邏輯推理具有主觀性和間接性,重現案件事實并不等于案件事實本身,因此,要實現絕對性認識是十分困難的。
我國刑事訴訟之所以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采取徹底真實的客觀標準,與我們的哲學觀是密不可分的。馬克思主義哲學觀認為,通過主觀的努力,主觀一定可以真實的反映客觀。表現在刑事訴訟中,就是認為通過司法人員的努力追求,可以真實的還原和再現案件的本來面目,也即是認為一切案件事實都是可以絕對查清的。為了能夠把案件的事實絕對的查清,也就必須占有大量的客觀材料,這也是完成理性認識必須具備的條件。因此,不僅要收集完備的書證和物證,更重要的是獲得被告人如實的供述,因為被告人是案件的最直接參與者,或者可以說被告人是案件的主角,只有得到被告人如實的供述,才有可能使案件的本來面目真實的還原出來。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如實供述的義務,并沒有賦予被告人沉默權,這是與我國刑事訴訟的方法論和我國的刑事證明標準相適應的。
(二)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證明標準和方法論
英美法系的認識論是經驗主義的觀點,認為人的認識是有局限的,不可能將過去發生的事情百分之百真實的還原出來。英國《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稱:“由于取得證據的方法有顯著不同和區別,證據只能產生程度不同的概然性,而不會有絕對真理的意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62條規定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均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說明,我國刑事證明標準,在訴訟的各個環節都是同一的,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與英美法系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適用不同證明標準的原則也是相反的,在英美刑事訴訟中,以可能性或確定性的不同程度來劃分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如在美國證據法則和證據理論中,將證明的程度分為九等:第一等是絕對確定,由于認識論的限制,認為這一標準是無法達到的;第二等為排除合理懷疑,為刑事案件做出定罪裁決所要求,也是訴訟證明方面的最高標準;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說服力的證據,某些司法區在死刑案件中,當拒絕保釋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決時有這樣的要求;第四等是優勢證據,作出民事判決以及肯定刑事辯護時的要求;第五等是可能的原因,適用于簽發令狀,無證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審團起訴書和檢察官起訴書,撤銷緩刑和假釋,以及公民扭送等情況;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適用于“攔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懷疑,足以將被告人宣布無罪;第八等是懷疑,可以開始偵查;第九等是無線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為[3]。這里,證明標準不僅包括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標準,而且包括檢察機構起訴的標準,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采取重大偵查行為應當遵循的標準。因此,可以說在英美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存在著不同的證明標準,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證明標準在可能性或確定性程度上呈遞進的態勢,對被告人作有罪判決需要達到最高的證明程度──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