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畢業論文范文
五、我國引入沉默權所必須進行的相關改革
綜上所述,在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已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而沉默權制度雖好,但它并不是一項獨立的制度,沉默權制度的運行,有一系列相關的制度相配合。筆者認為,與沉默權制度相呼應的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刑事證明標準如何規定的問題。
在沉默權起源地的英美法系國家,一方面賦予被告人沉默權;另外一方面,將刑事訴訟的有罪證明標準確定為“排除合理懷疑”,也就是說,確定一個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要求把案件的真實面目徹底還原出來,只要通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將一切合理的懷疑排除,即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因為從客觀上講,把案件的真實面目徹底還原這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在被告人完全保持沉默的情況下,可能性更幾乎為零。把“排除合理懷疑”作為有罪證明的標準,是與賦予被告人沉默權相適應的。
要引入一項先進的制度,不僅僅要全面詳細的引入該制度本身,還應該把與這項制度配套的相關制度一起全盤引入進來。不顧一項制度運行的相關環境,孤立的引進一項先進制度,讓它在沒有配套環境的情況下運行,其結果可能是適得其反。如果我們孤立的引入沉默權制度,而不進行相關的配套改革,那么如前文所述,其結果很有可能是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大部分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安全和社會的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沉默權制度的精神所在——保護人民大眾的權利也無法實現。
所以,我國引入沉默權制度,必須進行從詢問方式、法律援助到證人保護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而最重要的改革是刑事訴訟的有罪證明標準的改革,拋棄現在過于理想主義的追求絕對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引入一種全新的證明標準。英美法系國家“排除合理懷疑”的有罪證明標準,以及在訴訟的不同階段采用不同程度的證明標準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