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畢業論文范文
(三)中國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告人的權利情況
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形成了以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的訴訟模式;建立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辯雙方相衡對抗的控辯式庭審方式。同時《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但是《刑事訴訟法》依然規定:“被告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根據這一規定,被告人負有對偵查人員的訊問如實陳述的義務,而沒有保持沉默、拒絕陳述或作虛假陳述的權利。這些規定,與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強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和國家權力本位主義是一致的,無疑這對迅速、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也應該看到,供述義務不僅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和舉證規則,也無助于取證行為的合法化和文明化,并且助長了對犯罪嫌疑人口供過分依賴的心理,這種過分依賴,正是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這一規定和刑訊逼供的關系,在下文中會詳細闡述。
(四)我國現行刑事證明標準與沉默權制度的沖突
如果賦予了被告人沉默權,那就必然會面臨著一種情況,那就是大量的刑事案件將有可能出現零口供的情況。在我國現行的追求徹底真實的刑事證明標準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一旦欠缺了被告人供述這一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都將面臨無法徹底還原案件真實面目的問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大部分的案件都將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因為存在疑點而不得不“存疑不起訴”,使得大部分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安全和社會的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在偵查階段作為解決的辦法,通過加大偵查工作的力度,盡可能多的收集相關物證、書證,用其他詳實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在零口供的情況下將被告人推上法庭,必然會使偵查工作的難度大大的增加,相關耗費的人力物力也將呈幾何級的遞增,同時對偵查人員提出更高的專業技能要求。目前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要依靠口供來尋找突破口,由于我國的證據制度強調證據間的相互印證,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主觀色彩的自由心證和內心確信,某些證據比如兇器等,沒有口供再高的偵查技術也很難查清。而更嚴重的問題還在于,在大多數情況下,由于客觀原因,比如天氣的變化,人的生老病死,物品的滅失損毀,都會讓案件的關鍵證據滅失,無法收集和提取。在這種情況之下,無論偵查工作付出多么艱辛的努力,也無法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無法達到客觀真實的證明標準。因此在客觀真實的刑事證明標準這個大前提之下,賦予被告人沉默權,將使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和審查起訴工作面臨極大的壓力和困難,其結果很有可能是大量的犯罪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國引入沉默權制度,面臨的主要障礙即是刑事證明標準與沉默權的沖突。
四、沉默權的重大意義和我國引入沉默權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權制度已成為國際公認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標準,是最低的人權保障,是實現司法文明的重要標志,是不可抗拒的世界進步之潮流。有人說過:人都有自我保護的天性,因此從道義和倫理上講,每個人都不愿意說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實,更沒有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從世界范圍考察及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來看,在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有其重要的意義。
(一)確立沉默權是保障公民權利的需要
經驗表明,在刑事訴訟中,最容易且頻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訴人的權利。受到刑事追訴的人與擁有特殊權力和專門技術手段的追訴官員相比,本來就處于劣勢地位,如果再賦予追訴官員強迫其陳述的權力,被追訴者的其他權利就會因此而毫無保障,也容易助長追訴官員刑訊、威脅等非法行為。而賦予其沉默權,實際上是要增強其在刑事程序中與追訴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達到維護被追訴者合法權利,抑制追訴權濫用的意圖。任何公民(包括無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實際上是對每個公民權利的保障,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權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以免受到國家強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護。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的發展,我國也開始越來越重視對訴訟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因此將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放置至與追訴機關平等的地位上來,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