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財稅會計政策
也有公司認為,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投資者存在事實上的三方法律關系,在代銷方式中,手續費收入是由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人瓜分,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后返(代銷機構)的過程。基金公司支付手續費資金給代銷機構,只是因為有清算便利而進行的代收代付,不應列為基金公司成本。另外,在很多情況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個打包的資金,客戶資料根本無從拿到,客戶還是代銷機構的客戶。可見代銷機構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務客戶,一方抓客戶資源,一方管理資金,各司其職,是“合作伙伴”關系,而不僅僅是“代理”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更應根據各自份額分別確認收入。
問題二:向投資人收取的基金銷售手續費減免時,基金公司先收后返的手續費是否確認收入并繳納營業稅。
對特定基金投資人減免銷售手續費有兩種操作方法,一是直接減免,不收取;二是先收后返。對前者,實務中的爭議不大,即減免了就無需在賬面計量和核算了。但對后者,在稅務處理和會計計量上還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收了就應確認收入,返還時作為費用,并且要對方提供發票才能計人費用,否則就只能稅后列支。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在交易時達成了協議,并且是合法合規的,則先收后返時,應將返還作為正常銷售折扣,直接沖減收入。
問題三,后端收費模式下,基金公司預先給代銷機構的銷售手續費應如何列支,待收到手續費時,基金公司又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涉稅問題如何界定,核心問題在于是否確認為基金公司收入,是總額法、凈額法之爭的極端情況。
問題四,基金公司將代銷機構分成的管理費收入即尾隨傭金往往通過擠占其他費用科目來列支,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同時,尾隨傭金由于均在代銷機構總部入賬,缺乏有效監管。對此,現行制度尚未明確規定有關各方如何確認和核算。
以上問題對整個基金業、相關企業和個人乃至整個經濟秩序都產生一定的影響:一是客觀上為企業設立小金庫提供了便利。一些基金公司將銷售手續費支付給代銷機構后,往往難以獲得合法單據,甚至一些基金公司將款項匯至對方指定賬戶后未能獲得任何單據;二是無法按統一標準反映經營成果。不利于掌握真實的信息;三是引發了惡性競爭,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內控制度相對較松,行為不夠規范的基金公司所采取的業務處理方式則較為激進,不利于平等競爭。同時,隨著競爭趨于激烈,將迫使原來采取謹慎處理方式的基金公司不得不向其它基金公司靠攏,進一步加劇競爭環境的惡化;四是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存在潛在風險。由于缺少規范統一的代銷手續費處理模式,基金公司內部存在的重銷售輕財務現象,弱化了對關鍵環節的管理和監控,使得基金公司處理此類業務的內控風險人為增大。五是國家稅收出現流失,凈額法由于少確認了一部分收入,少征了流轉稅,流到體制外的收入也造成所得稅流失。
據統計,僅XX年全年累計新發行基金就達1821.40億元,股票型、債券型、貨幣型基金的比例大約為75:10:15,直銷、代銷約為3:7,而實務中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型基金手續費計提比例一般分別為1%、5‰和0,再考慮到對大客戶所采取的手續費減免因素,由此測算XX年各基金公司新發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應收取數近10億。而存量基金申購、贖回時發生的手續費金額更大。XX年基金新發規模超過過去三年的總和,增長速度驚人,相應地,應收取手續費的增長速度也相當驚人。由于此類問題所涉金額較大且呈不斷增長之勢,對基金公司會計報表造成巨大影響,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應盡快制定統一政策,保證會計信息的可信、可比、可用,保證基金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