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財稅會計政策
(三)解決方案:不管是采用“總額法”或“凈額法”,都應盡快明確,使基金業有個統一的規范。
對于問題一,有以下方案供選擇:
方案一: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設計理念,采納“總額法”核算方法,將對客戶收取的基金申(認)購費,全額記入基金公司收入,支付代銷機構應收取的費用部分作為費用支出,并索取正規票據。此方案對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有積極的意義。
方案二:基于基金管理人、銷
售渠道、投資者之間事實存在的三方法律關系,考慮到基金銷售的行業特性和現狀,比照電信、旅游行業等行業按凈額征收營業稅的做法,確認基金管理人、代銷渠道分享投資者支付的手續費,并根據實際分享額分別確認收入。如代銷渠道可提供正規發票,基金公司可直接以凈額入賬;如代銷渠道在其經營范圍內不能提供正規發票,則由基金公司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備(證明該筆返還的對象和用途)后以基金銷售手續費凈額入賬,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不得扣除。此方案更符合業務現狀,體現政策扶持傾向,也更易于被業界接受。同時,由于此方案將代銷機構手續費分成收入直接確認為代銷機構的收入,也從制度上加強了監管,規避了這部分資金轉為代銷機構“小金庫”的風險。
對于問題二,比照對電信業銷售折讓的處理方法,對符合條件的特定投資人,且在交易時達成了合法協議并經披露的,則在返還時就應該作為基金公司正常的銷售折扣,允許作為核算收入時的直接抵減,即允許其在稅前扣除。為慎重起見,可要求返還時必須提供與交易付款時相同的收款人及銀行信息。
對于問題三,對后端收費模式,從簡單核算和保證稅收收入的角度,解決方案是基金公司當期記入費用,日后收回時再確認收入并繳納相應流轉稅、所得稅,這種極端穩健的做法雖然會導致當期稅收的減少,但在以后年度會補回。
對于問題四,建議對管理費收入分成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的,則根據管理人和代銷機構各自取得的分成部分分別確為管理費收入、中間業務收入,據以進行有關的會計、稅務處理。無明確約定的,全部確認為基金公司的收入,發生管理費收入分享時,也即意味著基金公司為營銷而增加的費用,應允許基金公司作為正常的銷售費用予以列支,在一定比例限額內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限額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基金銷售手續費的財稅處理關系到基金公司的主要財務指標,關系到基金公司的營業稅、所得稅乃至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處理,關系到基金業的市場環境,是目前全行業面臨的主要問題,應早日出臺相應明確的政策,以規范其行為。
二、關于基金公司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列支問題
(一)現狀: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每年在稅前用于廣告宣傳的費用為營業收入的2.5%。但是,在實務操作中,基金公司實際開支的廣告宣傳費遠遠高于此。比如,據某基金公司XX年至XX年財務報表數據統計,三年合計營業收入63939萬元,按2.5%標準可以稅前列支的廣告與宣傳費1.599萬元,實際支出為2520萬元,超過920萬元,因此進行納稅調整補繳所得稅165余萬元。
(二)存在問題分析: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基金銷售買方市場的現實,基金公司為不斷擴大基金銷售規模,在市場推廣方面必須增加大量的廣告宣傳支出,以保證公司產品順利售出,同時按證監會現行規定,基金發行階段的招募書與發行公告費用也必須由基金公司承擔,這對基金公司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負擔。按基金管理費年費率1%計算,管理一只年平均規模40億元的基金,年管理費收入為4000萬元,據此提取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2.5%)僅100萬元,而在證監會指定的三大報刊登初始招募書就需用120萬元左右,在其他媒體發行廣告與印刷業務宣傳冊則要根據設定基金銷售市場范圍的大小有不等金額的支出,按一般水平估計電視與媒體廣告年200~300萬元,宣傳冊年100—300萬元不等,而XX年以來的市場狀況是基金平均首發規模在10億元左右,按上述計算方法,公司可提取的廣告宣傳費用25萬元還不夠在一家指定報刊刊登招募書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