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案例精選》摘選
其二,在全民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要求愈加嚴格的環境下,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成為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政策和履行管理職能的重要載體和方式,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理當受到各社會組織和公眾的關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我國各級政府管理活動逐步從單一的行政手段為主,向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轉變,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轉變。相對來說,為處理一時一事而制發的普通公文在逐步減少,而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性質的規范類公文正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正如專業人士指出,“分析我國目前行政管理的現實,我們不得不正視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我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建設還處于初建階段,要使國家行政管理完全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尚需時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將繼續發揮重要的作用”。[12]
其三,當前,糾正過去將規范類公文混淆于普通公文的行為,切實提高行文水平,是各級行政機關解決工作矛盾,推進依法行政進程所必須抓緊做好的工作。從研究特點入手,對于進一步規范和統一規范類公文尤其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施行具有積極意義。
國務院在這方面首先作出表率,在出臺《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xx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不久,隨即另行發布《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1號)、《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令第322號)等行政法規,其中關于“依法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參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13]的規定,肯定了決定、命令類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存在。
在國家尚未出臺統一規定以前,近年,各地方都做了很多很好的嘗試,據統計目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的同時,都專門出臺了關于規范性文件制定或者管理的辦法。如
《安徽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試行)》(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辦理制度》(xx年1月4日印發)
《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xx年3月1日起施行)。
xx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7號),將是否依法決策、是否依法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等作為考核內容,科學設定考核指標,一并納入市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要與獎勵懲處、干部任免掛鉤。[14]因此,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領導應加強相關知識學習與業務培訓,把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提到重要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