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案例精選》摘選
可喜的是,當前這種情形已發生了一些變化。從1994年9月中央國家機關首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國家公務員(包括后來公開招考副局級領導干部)開始,我國國家人事部曾將《公文寫作與處理》正式列為錄用公務員的公共基礎課考試科目之一;xx年以后考試科目雖然有改變,但綜觀近年來公務員資格考試或錄用考試內容就會發現,在公務員常識、行政能力綜合評測和考查“以文輔政”能力的申論考試中,公文寫作知識仍占有相當比重。《辦法》中也已前所未有地出現了針對領導干部責任的明文規定:“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辦法并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以上現象說明一種新的共識已經確立,即是否具備過硬的公文寫作知識與能力,成為衡量公務員素質高低的重要尺度;學習和掌握公文處理的有關知識和相關規定,是機關工作干部以及各社會組織的辦事人員的基本條件之一。而且各級領導干部更應在這方面作出表率,這是當前政府機構改革,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的需要,更是廣大文秘人員的衷心希望。因為,領導群體的行為勝過任何強制性命令,上行下效,會給當代公文處理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掃清諸多人為的障礙。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俗話說“磨刀不誤砍柴工”,如果領導們在日理萬機的同時,也擠出一點寶貴時間,或自學、或咨詢,在公文處理知識方面掃掃盲,相信此舉會使領導們的忙碌和辛勞增加一些科學性,減少一些盲目性,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何樂而不為呢?!
(摘自《公文處理案例精選》第五章公文處理及其基本原則)
【案例6-20】指名道姓送個人非經交辦難處理
關于請求增撥辦稅大廳基建經費的請示報告
××省人民政府、×省長:
xx年11月,我局派出調查組到廣西柳州市國稅局學習考察其辦稅大廳的建設情況。調查組認為,辦稅大廳功能較齊全,適應稅收征管模式的改革,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為此我局于xx年決定建辦稅大廳,并得到省人民政府的支持,在×府〔〕號文“關于撥款修建辦稅大廳的批復”中,撥給我局一百五十萬元,此項資金已專款專用。但由于建筑材料漲價,原預算資金缺口較大,懇請省人民政府撥給不足部分,否則勢必影響辦稅大廳的竣工及我省稅收任務的完成。
特此請示報告
××省地方稅務局(印章)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日
【問題討論】
1.分析這份請示的錯處并予以糾正。
2.為什么請示不能送領導者個人?
【評析】
(一)這份請示的主要錯處
1.標題中“請求“與請示報告重用,應該改為《關于增撥辦稅大廳基建經費的請示》。
2.違反請示不準以機關名義送領導人個人的行文規則,指名道姓主送×省長個人。
3.請示原由冗長。如果請示原由時間久遠,為尊重受文者,交代背景很有必要。但為避免文字冗長,可改用附件交代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