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人在下達暫停施工后56天內仍末給予承包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監理人;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積極采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人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 工期延誤
20.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它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在發出該通知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申述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并按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提交監理人審批。若發包人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同則應由發包人承擔由于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人采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人應在事件結束后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申述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并最終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準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人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人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并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人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采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采取趕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構成違約時,應按第41天的規定辦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人核實提前天數,并由發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