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應合理賠償發包人損失的金額。
(2)監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證書前,發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金額。此后,承包人有權得到按本款(1)項①減去②、③和④的余額,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額超過①的金額時,則承包人應將超出部分付還給發包人。
41.7 協議利益的轉讓
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為保證工程延續施工,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本合同而簽術的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提供或任何服務的協議和利益轉讓給發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內,通過法律程序辦理這種轉讓。
41.8 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時,承包人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愿立即執行,則發包人有權雇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人在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后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2 發包人違約
42.1 發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于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2.2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并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單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應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違約行為,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人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2.3 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并采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后,發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監理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要求后的28天內仍不答復承包人,則承包人有權立即采取行動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1)即將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應予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的費用,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