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人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人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監理人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人可以拒絕驗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若按第23.1款(2)項規定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并可要求發包人予以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額外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人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人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其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 承包人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人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并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4 現場試驗
24.1 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并為監理人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人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人提供,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設備,承包人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人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4.2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5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驗收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經承包人的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后的24小時內,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進行檢查,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說明檢查地點、內容和檢查時間,并附有承包人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指派監理人員到場進行檢查,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技術條款》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
25.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人未及時派員到場檢查,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賠償其停工、窩工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