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范文本GF--2013--0208)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3 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并移并給發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人(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后發生第47.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48 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1)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向發包人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及其保險金額在簽訂協議書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2)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險,投保項目2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設備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設備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災害造成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
(3)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范圍為:
①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②在保修期內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48.2 損失和損壞的費用補償
(1)自工程開工至完工移交期間,任何未保險的或從保險部門得到的保險費尚不能彌補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費用時,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根據第47.1或47.2款規定的風險責任承擔全部所需的費用,包括由于修復風險損壞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2)若發生的工程風險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風險,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友好協商,按各自的風險責任分擔工程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3)若發生承包人設備(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設備)的損失或損壞,其所得到的保險金尚不能彌補其損失或損壞的費用時,除第47.1款所列的風險外,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其所需的全部費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給發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內發現仍屬承包人應負責的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以外,均應由發包人承擔任何風險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設備)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49 人員的工傷事故
49.1 人員工傷事故的責任
(1)承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的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擔其自己雇用人員的工傷事故責任,但發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傷事故責任。
(2)發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的全部雇用人員(包括監理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但由于承包人過失造成在承包人責任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的傷亡,則應由承包人承擔其工傷事故責任。
49.2 人員工傷事故的賠償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按第49.1款規定對工傷事故造成的傷亡按其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其賠償費用的范圍應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